妨害作證案中案
拒絕「特殊服務」少女慘遭輪姦
2000年5月31日下午3時,不滿17歲、從鄉下到羅定市打工的女孩子阿青(化名)在羅定市體育館旁某遊戲機室裡玩電子遊戲。這時,陳洪晃(17歲)、梁慶標(16歲)、黎志才(17歲)、陳權中(19歲)、區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5名青年人凶神惡煞地走到阿青面前,問阿青能否提供特殊服務(指賣淫),阿青當即拒絕。5人「來了氣」,對阿青拳腳相向,阿青被迫答應無理要求。隨即,陳洪晃等5人將阿青挾持到了羅定市麻紡廠宿舍樓2幢204房,採用毆打等暴力手段,對她實施了輪姦。
由於法律知識的貧乏,阿青沒有立即想到報案。她拖著被摧殘的軀體回到宿舍後,在同宿舍朋友的追問下,才把剛發生的事情講了出來。朋友叫她立即報案,但她顧慮重重。在朋友的一再催促下,阿青於同年6月2日下午6時到羅定市新城派出所用黃雪梅的假名報了案。
接到報案後,羅定市公安局馬上派出人員進行偵查,羅定市檢察院也介入此案。經過進一步偵查,公安機關分別於2000年6、7月間將犯罪嫌疑人陳洪晃、梁慶標、黎志才、陳權中4人抓獲歸案,經羅定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很快就對4人執行逮捕,羈押於羅定市公安局看守所。至此,這宗重大惡性輪姦案本應告一段落,但是偏偏「好事多磨」,從這宗輪姦案引出了一宗又一宗耐人尋味的案件。
不敢「冤枉好人」申請撤銷指控
2000年8月28日和29日,阿青拿著自己親筆書寫的撤案申請書,先後去到羅定市公安局城區刑警中隊、羅定市人民檢察院,要求撤銷對陳洪晃等5人對其實施輪姦的控罪。申請書的內容推翻了阿青以前所講的一切。
阿青的撤案申請書的內容是:我(阿青)與陳洪晃相識已有半年了,一直都很好,也發生過性關係。那天(5月31日)下午4時左右,我與陳洪晃發生性關係時,正好被黎志才、陳權中、梁慶標等人見到。又要與我發生性關係,我不肯,但我怕他們報復,就到新城派出所謊報他們輪姦了我。事後我反覆思量,我覺得我不能冤枉他們……
接待阿青的檢察官發現,阿青的申請書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意識到撤案不是阿青的本意,個中隱藏著很大的秘密...
收紅包扣人「申請」律師自投囹圄
經過調查,查清了在阿青的背後有個「鬼」。這個「鬼」就是羅定市經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朱某珍和羅定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黃某忠。正是朱、黃兩人脅迫阿青「撤案」妨害作證。
原來犯罪嫌疑人陳洪晃、梁慶標、黎志才、陳權中等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其家人四出活動,企圖為各自的兒子開脫罪責。犯罪嫌疑人傅月生、廖志東、陳乃夥、譚錦強、梁炎彬5人(分別為上述5人家長)合計後,於2000年8月23日至25日,多次糾集在羅定市羅城鎮譚錦強家中研究對策,並找到受害人阿青,威脅阿青到公安機關改變原有的證詞,以阿青是因為陳洪晃、黎志才等人嫖娼未付足現款才一氣之下向公安機關告發被輪姦為由申請撤案,而且對阿青威逼利誘,許諾事成之後,給阿青一些錢並為其解決住宿和生活費用等。他們還恐嚇說,如果陳洪晃等人被判刑出來後會對阿青不利,威脅行為長達6小時。
期間,陳洪晃的父親陳乃夥通過其妻子找到在羅定市人民法院任司法警察的親戚黃某忠,告知黃自己的兒子因犯強姦罪已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偵查,經做了事主的「工作」,現事主願意撤案,要求黃某忠幫忙。黃某忠馬上答應找律師朱某珍幫忙寫撤案申請書。
2000年8月26日上午9時許,黃、朱二人來到譚錦強家中,陳乃夥等人已久候多時。朱某珍看了由廖志東起草的內容為「阿青約好以200元與陳洪晃等人發生性關係,事後收不夠錢而告發陳洪晃等人輪姦,由於當時報了假案,故申請撤案」的「申請書」後,認為會影響阿青的聲譽,建議採用其他方法。
隨後,廖志東、傅月生將阿青帶到譚錦強家中,阿青、黃某忠、朱某珍三人圍坐在譚家中的吃飯臺,阿青將其被陳洪晃、梁慶標等5人輪姦的經過原原本本地向朱、黃二人作了陳述,並將陳乃夥等人教她撤案的內容也告知了朱,朱邊聽邊草擬了一份「申請書」。寫好後交給阿青抄寫,再送到公安、檢察機關。
黃、朱二人並對阿青說,到公安、檢察機關遞交申請書時不要怕,要鎮定。之後朱、黃還收取了陳乃伙夫婦給的紅包,先後離開譚家。阿青將朱起草的「申請書」共抄寫了4份,在廖志東、傅月生的陪同下到羅定市公安局、檢察院遞交上這份撤案「申請書」。
但是,朱某珍等人的如意算盤落空了,她不僅救不出5名強姦犯,自己反而也落入了法網。
受害女再翻供為女律師開脫
2001年2月22日,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朱某珍、黃某忠等7人妨害作證案。朱、黃等人在庭上為自己作辯解,堅持自己無罪。朱某珍聘請的兩名律師也為朱作了無罪辯護。
經開庭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陳乃夥等5人多次糾集在一起進行密謀,採取威脅、利誘、賄買的方法指使受害人阿青作偽證,向公安機關提出撤銷陳洪晃等人涉嫌強姦一案的控告,並與被告人黃某忠、朱某珍一起合謀製造一份與事實不符的撤案「申請書」,唆使阿青持「申請書」到有關部門申請撤案,朱某珍、黃某忠等7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作證罪。遂判處被告人朱某珍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判處黃某忠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對陳乃夥等5人也分別作出了有罪的判決。
陳洪晃等4人也因犯強姦罪已於2000年12月25日被分別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到此為止,本案本應劃上一個句號,但毫無悔意的朱、黃等人當庭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01年4月28日,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朱、黃等7人妨害作證的上訴案,雲浮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公訴,法院通知阿青出庭作證。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公訴人問:「阿青,申請書是不是被告人朱某珍擬好之後交給你抄寫的?」
「不是,朱律師根本不知道我被人強姦的事,與朱律師無關。」阿青的回答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阿青的翻證,著實讓朱某珍心中暗喜了一陣,好像看到了曙光。
揪出幕後黑手案情水落石出
阿青為什麼當庭翻證呢?經再三詢問,阿青終於告訴偵查人員,是一個叫黎友福的年青人叫她翻證的。
那麼,黎友福又是什麼人呢?與朱又是什麼關係?經過查證,黎友福是羅定人,在羅城鎮開小食店,但與朱根本不認識,他又為什麼會為朱賣命呢?
原來,黎友福雖然不認識朱,但認識朱的丈夫韋某某,韋是一名派出所幹警,經常到黎友福的小食店吃早餐,於是兩人相識。
2001年3月朱上訴期間,韋通過電話、BP機約黎,在酒店開房請黎吃飯,多次與黎友福接觸,叫黎友福找受害人阿青在二審開庭時,推翻原來的證言,講撤案申請書不是朱律師寫好叫她抄的,跟朱律師無關。同時用言語威嚇,如果朱坐監,出來會找她麻煩。直到二審開庭前的一天,韋某某還打電話給黎友福講翻證的事,黎友福按照韋某某的吩咐,多次到受害人的宿舍找阿青,說服了阿青推翻原來的證詞,造成了在二審法庭上受害人阿青翻證的事情發生。
案情終於水落石出,黎友福也因妨害作證而被逮捕。在看守所,偵查人員問黎友福為什麼要這樣做。黎說:韋某某是警察,我幫了他,以後有什麼事情找韋都可以幫忙,我沒有考慮什麼後果就去做了。
2001年7月17日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朱某珍、黃某忠妨害作證案,並於7月31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消息來源: 南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