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欽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褚之田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項罪名提起公訴。
1997年初,廣東茂名市人黃俊傑在長沙市與時任廣西區交通廳黨組書記的褚之田相識後,在南寧做工程的黃俊傑自然不肯放過能給他帶來生意的「大魚」褚之田。1998年夏,褚之田到南丹至天峨二級公路檢查工作時,黃俊傑叫一包工頭將8800元現金送給褚。兩人接觸漸深後,每到春節,黃俊傑都會按時給褚拜年,1998、1999年春節前,黃俊傑給褚之田送去的「零用錢」一次就是10萬元。
褚之田在職期間,每年至少都要出國考察1∼2次,去香港更是「家常便飯」。黃俊傑瞅準這些機會,每次都會送去1000美金給褚作盤纏。南國早報消息,從1997年至1999年,黃俊傑就多次送給褚之田27萬餘元人民幣。當然他的付出也得到了豐厚的回報。褚之田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與有關人員打招呼的方式,使黃俊傑攬到了南寧至賓陽高速公路第十一合同段、南丹至天峨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欽北高速公路第十、第十二合同段等幾項工程中的部分土石方工程。
在法庭上,褚之田對第一次收受原欽州市港區工委書記黃亮家的賄賂仍記憶猶新。「那時我還擔任欽州市委書記。1995年春節前的一個下午,當時天氣很惡劣,突然,黃亮家與港區財務部副部長鐘翔來到我辦公室,他們給我拜年,請我向上級領導送點禮打招呼,一下子就給了我5萬元。後來,我將這其中的一萬元送給了成克傑……」褚之田對檢察機關指控他收受賄賂的事實基本予以承認。他認為自己犯受賄罪是「對法律認識不夠」,「不知自己當時的行為是在犯罪」。據檢察機關查明:褚之田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21次收受黃俊傑等人賄賂人民幣54萬餘元,美金3000元。
據查,褚之田家庭的全部財產計人民幣384萬餘元,港幣52萬元,還有8萬美金及少量日元、英鎊。減去有證據或符合事實情況的財產來源,尚有132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