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屍檢取空內臟器官
據自貢市輕工機械廠下崗職工黃躍介紹,2003年5月18日上午11時左右,15歲的女兒黃曦婷因頭痛、嘔吐等不適,由外婆陪同到自貢市二醫院就診,在觀察室輸液後出現異常反應,18時左右死亡。家屬對醫院診斷為病毒性腦炎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的結論不服,19日雙方共同委託自貢市四醫院病理科和自貢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法醫進行屍檢。
5月22日,受死者家屬委託,自貢市聯立司法鑑定中心前往殯儀館採集屍體標本,自貢市博勝律師事務所古勇律師隨同取證。當鑑定人員剖開屍體後,才發現死者所有內臟器官和腦部組織已被取走,屍體僅剩一具空殼,無法採集標本。
質疑:可以取走多少器官
自貢市聯立司法鑑定中心主任張國才接受採訪時表示,屍檢將全部器官取走的做法「很罕見」,並表示再次鑑定的意義已經不大。
律師古勇認為,病理屍檢應該針對有病變或懷疑病變的器官或組織部分取樣,並經家屬認定後妥善保存。古勇對屍檢將與懷疑死因毫無關係的卵巢、子宮等器官取走表示不解。認為此舉將可能導致證據來源糾紛,造成問題複雜化。
22日下午,黃曦婷的曾外祖父知道重外孫女只剩一具空殼的消息後悲慟欲絕,於23日凌晨死亡。黃躍認為屍檢醫院沒有徵求家屬意見和經過家屬見證,無權將女兒的內臟器官全部取走,並拒絕了二醫院提出的屍體火化建議。
說法:屍體解剖沒有限制
接受委託進行屍檢的自貢市四醫院病理科主任王佔貴介紹,黃曦婷的器官目前已經在四醫院病理科得到妥善保存,為以後再次鑑定留下了證據。他說,一般涉及爭議較大的醫患糾紛時,他們都會把內臟器官全部取走固定保存,以準確查明死因。王佔貴認為死者家屬完全「沒有必要」懷疑標本的真實性,如有疑問,可通過DNA鑑定確認。
自貢市中級法院法醫介紹,屍體解剖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或全部提取組織和器官,沒有限制。自貢市衛生局醫政科認為,醫患雙方按照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申請屍檢,屍檢單位根據屍檢情況提取組織和器官,都是為了查清死因,解決問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沒有理由干涉。
死者家屬認為,四醫院已經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目前正委託律師蒐集證據,爭取為此事討個說法。 本報記者陳章採
■相關規定
法醫學會統一製作的屍體解剖申請書《注意事項》第三條:「解剖醫生有權採取死者全身各部位組織和器官。不允許干擾解剖者的正常工作。」
衛生部《解剖屍體規則》第七條:「凡病理解剖或法醫解剖的屍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為診斷及研究之用,但應以盡量保持屍體外形完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