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結束後,人們甚至沒有一條法律可以用來描述納粹的罪惡。於是,於是一種新的罪行被寫入法律中來起訴納粹, 那就是「群體滅絕罪」。
根據納粹的暴行,群體滅絕罪被定義爲:「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爲: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鑒於二戰的教訓,新法律規定國家元首觸犯群體滅絕罪將不享有豁免權。
在那以後,前菲律賓總統馬科思,原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維奇等,因爲屠殺本國人民而分別被以「群體滅絕罪」起訴。
1999年7月,一場空前規模的群體滅絕在中國發生。於過去歷次群體滅絕不同的是,這次群體滅絕是在空前規模的謊言和造謠掩蓋下進行,而且是以摧毀人的精神和信仰爲主要目的的。
這場群體滅絕的直接操縱者,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利用手中的職權,使用各種酷刑對上億修煉法輪大法的民眾實行精神上摧毀,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打垮,同時企圖使用造謠、誣陷和威逼的手段來欺騙全中國以至全世界人民,迫使他們認同甚至參與這場巨大規模的群體滅絕運動。這場迫害不僅是對上億法輪功學員精神和肉體的滅絕,也是對全世界良知和道德的滅絕。它觸犯了群體滅絕罪5條定義中的至少4條。
由於江澤民動用國家機器造謠、誣陷,以及利用中國巨大消費市場的經濟誘惑,使世界上許多人,特別是海外人士在江澤民四年的殘酷迫害以後仍然沒有意識到這場群體滅絕的規模和將對世界帶來的危害。
爲了使更多的人瞭解江澤民群體滅絕的本質和危害,避免更大災難的發生,法輪功學員於2002年10月在江澤民訪美期間,將其以「群體滅絕罪」告上法庭。
江澤民對起訴案表面上一直保持沈默,暗地裡以中美關係向美國政府施加壓力,同時大肆抓捕大陸參與起訴的法輪功學員,試圖切斷法庭的證據來源。
2003年9月12日,法院裁決起訴書中沒有充分說明鎮壓法輪功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爲, 此案因江澤民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而撤訴。針對這一裁決,中國外交部於2003年9月14號在其網站上首次承認此案的存在,指稱法輪功「誣告」「中國領導人」。
法輪功學員表示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包括上訴及爭取遞交起訴書修正案等,在更大範圍對江澤民群體滅絕的真相進行更全面、更徹底的揭露。同時,法論功學員已經或正準備在比利時、西班牙、法國、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國家起訴江澤民及其黨羽。
法輪功學員認爲此案的最終結果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讓全世界人民都認清這場群體滅絕的規模及其後果,避免世界性的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