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9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儘管馬加爵案幾乎毫無懸念,但是,近百家媒體的記者還是紛至沓來。庭審按照相關程序進行。
4月24日,法庭一審判決馬加爵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為此案性質惡劣,且之前馬加爵本人曾多次表明一心求死,無意提出上訴,這使得該判決基本上已成定局。餘下惟一的懸念是如何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法院判決稱「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體賠償事項將另行判決」。
失去實質意義的民事賠償
在4月22日的庭審上,當提到附帶民事賠償的時候,審判員張兆龍宣讀了法院對馬加爵家境的調查:「全家只有2.1畝的耕地,以前靠熨衣服掙錢,現在不做了。房子是1986年蓋的,勉強住人。」
審判員轉而問馬加爵:「你有多少財產?」馬回答:「有一台電腦。」問:「你的生活來源是什麼?」馬說:「國家的助學貸款。」
而被他殺害的4個同學中有3個的家庭和他家一樣窮。4月初,受害人楊開紅、唐學李家屬分別提出了31萬餘元和16萬餘元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包括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和住宿費。楊開紅的家屬另外還提出了索賠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與此同時,邵瑞傑的家屬也提出了35萬經濟損失賠償。按這種情況,所有受害人家屬清楚得很,總額為82萬的經濟賠償幾乎完全沒有兌現的可能。
「面對完全沒有賠償能力的犯罪人,即使法院判決賠償,也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意義」,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韓嘉毅律師認為。
韓嘉毅經手刑事訴訟多年,在他經辦的眾多案子裡,只有約1%的被害人得到了一定賠償,如果照損失來算,賠償率還要低得多。在以往的官司中,許多次,韓嘉毅陪同他的當事人前往犯罪人家裡要求支付法院判定的賠償,但一看對方家庭的現狀,當即喪失了索賠信心。最終這些賠償只能不了了之。
顯然,馬加爵案又將是一個重複的例子。
校方有無責任
3月中旬,4名受害人的家屬各自從雲南大學領到了一筆錢,有報導說是數目從6萬到11.5萬不等,又有說法是每家均得11.5萬。「數目上沒有標準可依,只能是雙方協商解決」,雲南大學宣傳部楊老師告訴記者。
一提到「賠償」這個詞,楊老師趕緊聲明,「絕不是什麼賠償,而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關懷給予的補助。學校有沒有責任,這個問題不好談論,這件案子不是由學校的管理失誤導致,而是發生地點恰好在學校。」
2月中旬的雲南大學正處於開學前夕。12日,為一次打牌時的小爭執而對同學懷恨在心,寒假沒有回家的馬加爵從附近的市場上買來錘子、黑色塑料袋、膠帶紙等物品。從13日到15日,馬加爵先後單獨邀來唐學李、邵瑞傑、楊開紅、龔博到自己所在的317宿舍,逐夜錘殺。在法庭出示的一份警方問訊筆錄裡,馬加爵描述了殺唐學李的情景:「夜很深了,他在看報紙。我用鐵錘朝他後腦杓猛擊了一下,他就倒下了,血湧了出來。他尖叫了一聲,我又用鐵錘砸了幾下,他還在叫,我用手、塑料袋、報紙摀住他的嘴和鼻子。這時,鐵錘掉在了地上,很響……」
而這一切,三天四命的慘案,雲南大學內並無一人覺察。
目前,得到了校方補助金的4名被害人家屬中,僅有龔博一家明確提出要起訴學校。龔博的父親認為,兒子被害與雲南大學管理鬆懈有關。他到雲南大學處理兒子後事時瞭解到,2月13日唐學李曾跟其女友通過電話,說一起過情人節,13日唐學李被害。14日,唐的女友到處找不到唐學李,並向學校反映過此事。緊接著又有三人相繼被殺。龔博父親說,從13日起,3天內學校接連發生了4起命案,但直到23日才被發現,學校未予重視和未及時採取措施是導致這種結果的一個原因。
學校是否該承擔責任?楊老師提到了教育部2002年頒布並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63條規定,學生在學校放假或提前返校期間,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我們按教育部的規定辦事」,他說。
韓嘉毅也認為,「有了教育部第63條規定,另外又找不到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害學生家屬提出起訴學校,勝訴的機率恐怕很小。」
「學校這樣做的確是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既然發生在學校,不能說一點責任都沒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王大偉教授表示。
王大偉說,大多數學校對校園刑事犯罪確實「相當重視」,但其重視的方式卻是急於撇清自己的責任,對如何預防犯罪缺乏認識。「在犯罪人無力賠償、找不著實際責任人的情況下,學校應該主動承擔起責任來。」
事實上,馬加爵案並非雲南大學發生的首例命案。去年,雲南大學也發生一起命案,一名學生在糾紛中將另一名學生刺死。「我上大學不到兩年,就有近十名校友離開我們,這其中包括自殺者,被害者,也包括伏法的凶手。」雲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一名大二的同學在接受當地媒體時說,「這太不正常了。」
不少人據此認為,無論龔博一家對雲大的起訴能否成功,獲賠多少,對雲南大學的在校學生們來說,都不是個壞消息。
國家補償制度的缺失
4月15日,一紙雲南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寄到了龔博家裡。龔母哭了整整一天。龔博是這個家庭裡的獨生子。
在法庭上,龔家的律師在陳述以上事實時,幾度哽噎。和龔一起被殺害的還有其他三名同學:邵瑞傑、楊開紅、唐學李。再過幾個月,他們都要告別大學走向社會。對這幾個家庭來說,無論在精神上,還是物質上,都蒙受了無比巨大的損失。
從目前來看,如果龔博、楊開紅等4名被害人的家屬無法從馬加爵及其相關單位得到補償的話,就只能獨自承受這樁刑事犯罪的惡果。
在美國,此類校園暴力傷害事件發生更頻,性質更惡,比如,在1999年的科倫拜恩高中慘案中,共有13名學生喪生。但從1995年後起,美國司法部就設置了犯罪被害人辦公室一類的機構,負責管理被害人應急基金,為被害人直接提供各種援助與經濟補償。
「國家作為徵稅主體,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任何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都意味著國家沒有盡到保護公民的義務,國家應該為此做出補償。」韓嘉毅說,這實際上是讓全社會來共同承擔犯罪惡果,因為,犯罪不是孤立的個體現象,而是整個社會的問題。
2004年3月,山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推出了刑事被害人經濟困難救助制度,給經濟困難的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必要的救助和補償,在全國開了被害人補償制度之先河。淄博市將每年從市財政撥出50萬元作為經濟困難專項救助資金,同時向社會各界募集捐贈資金。
「應該盡快地、果斷地建立國家補償制度,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助」,王大偉呼籲,「一個刑事犯罪案件發生後,不能僅僅盯在懲罰犯罪人這一點上,以為給馬加爵判了刑就完結了。」
1957年,英國建立了「被害者補償制度」。這個立法上的變革,很快擴散到各英語國家。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補償法在紐西蘭誕生。緊接著,英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及其他15個州、澳大利亞、加拿大、奧地利、瑞典、芬蘭、日本、德國等國也陸續通過立法建立了犯罪被害補償制度。
1998年,聯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中提出:「當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一是遭受嚴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二是由於這種受害情況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殘障,其家屬、特別是受養人。」
國外有資料顯示,按照每年每萬人800例的犯罪率來算,10年累計下來犯罪被害人的數量有可能接近社會總人口的數量。馬加爵案、河北石家莊「3.16」爆炸案等惡性案件證明,人人都有可能成為無辜的受害者。
保護被害人,也就是保護每一個人。-
中國《新聞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