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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2004年6月11日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4)孝中刑初字第20號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申訴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其使用的犯罪工具聯想天麟1110電腦一臺。申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1月21日做出[2004]鄂刑二終字第153號刑事裁定(以下簡稱:二審裁定),裁定維持原判。申訴人不服二審裁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1、撤銷二審裁定
2、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申訴人2002年7月至2003年10月,在家裡利用號碼爲3232845的固定電話撥號、ADSL上網,在網際網路《大紀元》、《新世紀》等境內外網站上發表了其撰寫的《論顛覆政府是合法的》、《祝賀(民主論壇)四週年》、《良心不許我再沈默》等26篇文章。在文章中散佈現國家政權是「專制、暴力、苛政、不公、腐敗」,「早已喪失代表正義的資質了」,「現在的政府是不合法的政府」,「不存在顛覆政府是不合法的問題」,「希望它早點垮臺」,「一定要幫助大陸同胞推翻專制獨裁的統治」等誹謗性言論,並鼓動:「納粹的幽靈回來了,佔據了我們的國家政權,用最不人道的方式殘殺你們的同胞,該出手了,向那個巨大的怪獸勇敢地說不字吧」,以誹謗的方式,公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了國家安全,其行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申訴人認爲: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的上述語句是斷章取義,典型的文革構陷成罪手法。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沒有捏造事實情節,不構成誹謗,無關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證明案件事實的6句話是申訴人150餘萬字中的隻言片語,不足以證明申訴人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上述證據與刑法第105條第2款之間缺乏邏輯關係,適用法律明顯有誤,申訴人的行爲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構成誹謗;
二、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能證明申訴人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四、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粗暴地踐踏了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以司法判決爲名,行政治迫害之實,嚴重地侵犯了申訴人的基本人權。
綜上所述,申訴人懇請法院對本案重新審理,查明事實真相,保障申訴人的基本權利,還申訴人一個公正,改判申訴人無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杜導斌
代理人:莫少平 呂曦(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4年8月18日
--轉自《民主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