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美國教育/ 高等教育/ 終身教職/學術自由/美國大學教授協會
終身教職(Tenure)制度是一種以職業安全來保障學術自由的制度,是美國大學體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有關它的爭議日趨白熱化。它的未來命運尚無定論。本文試圖對美國大學終身教職的由來與相關的爭論做一簡略的闡述,以期對中國大學的改革提供借鑒。
一
美國緬因州新英格蘭大學教授羅伯特.哈斯克爾(Robert E. Haskell)說:「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註釋】R.E.Haskell, 「Academic Freedom, Promotion, Reappointment, Tenur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Use of Student xxxxuation of Faculty, 」 http://epaa.asu.edu/epaa/v5n17.html.【注尾】這當然是針對美國的情況而言。縱觀歷史,學術自由是一個更寬泛也更久遠的概念。
學術自由是一種自由權利。學術自由不等同于思想自由,或者說不能替代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是一個更大的概念,包括言論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學術自由等等在內。因此,學術自由只是思想自由的一部分。
就適用範圍而言,學術自由可以說是一種特權。只所以說是特權,不僅是在一般意義上把權利來等同於特權(任何權利都有特定的適用群體),而且這個概念本身就帶有明顯的印記。英文academic freedom這個詞可以望文生義地理解為「學院的自由」。這種理解應該說是符合其本義的。廣義上講,學術自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學術共同體在生產和交流思想方面不受該共同體外的其他力量干涉的權利;二是學術共同體內部的所有參與者在生產和交流思想方面不受任何干預的權利。
毋庸贅言,學術自由作為一種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蘇格拉底。但是這畢竟是一個現代理念。學術自由的理念的產生與大學這種學院組織聯繫在一起。
大學是中世紀的產物。12世紀晚期,在義大利城市博洛尼亞,幾所法律、醫學和公證人專業學校的學生自行組織了一個正式的協會,大學由此誕生。很快,歐洲其他城市仿效博洛尼亞的做法,紛紛建立由教師和學生組成的特許協會或社團的大學。「大學」一詞實際上源自中古拉丁語的「行會」 (universitas)。大學是作為一種法人團體出現的,因此享受類似行會的各種特權。但是在中世紀和近代,大學通常附屬於羅馬天主教會、英國聖公會、路德宗和加爾文宗等官方教會,受到宗教和世俗當局的嚴格管束。
自由與大學相聯繫是從荷蘭萊頓大學開始的。萊頓大學是尼德蘭革命的產物。16世紀初,荷蘭正處在西班牙王國的統治下,為了爭取獨立,荷蘭人展開了反抗西班牙人的「八十年戰爭」。1574年,萊頓城受到西班牙軍的圍困,居民拒不投降,一直堅持到荷蘭抵抗部隊趕來援助。當年12月,領導獨立戰爭的威廉.奧倫治親王向議會提議,為了表彰萊頓市民在捍衛民族獨立的鬥爭中表現出的英勇精神,在該城建立一所大學,使這所大學成為「自由和法治政府的堅強支柱和維護者」。1575年,萊頓大學建成,後來獲得一個校訓式的格言:自由堡壘。【註釋】萊頓大學網頁,http: //www.leiden.edu/index.php3?m=2&c=425&garb= 0.9538938620948241&session.【注尾】
學術自由的思想在後來興起的德意志的大學裡獲得了某種保障,但前提是不觸犯世俗和宗教當局。因此,學術自由這一原則真正被廣泛接受,則尚需時日。即使在20世紀初的美國,學術自由這一原則也有待澄清。儘管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了保障言論自由,但是學校作為一個負有教化責任的公共機構,其學術自由的界限應如何劃定?如果公立學校的教師可以援引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來捍衛自己和反抗政府的壓迫,那麼私立學校的教師面對的是私人僱主,學術自由如何對抗勞動關係的市場原則?
二
20世紀,美國大學通過建立終身教職制度而建立起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而這項制度的建立是美國大學教師與美國大學之間進行集體談判的產物。
美國斯坦福大學前校長唐納德.肯尼迪指出:「終身教職不是一項古老的制度。它最早出現於20世紀初的威斯康星大學。……那時,威斯康星大學是拉富特進步主義的堡壘。教師要表達異端觀點而又不遭政治報復,終身教職就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這個觀念後來得到廣泛的傳播,現在它已經成為美國高等教育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註釋】唐納德.肯尼迪:《學術責任》(閻鳳橋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頁。【注尾】不知是否有意地忽略,他沒有提及斯坦福大學在終身教職這一制度建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應該說,威斯康星大學和斯坦福大學的兩個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促成了終身教職制度的產生。
威斯康星-麥迪遜大學網頁上有關校史的介紹文字不多,卻著重描述了一個事件:
1894 年,威斯康星大學經濟學教授理查德.伊利(Richard T. Ely)因為在課堂上討論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而受到指責。學校評議會對伊利的行為進行審查。審查結論報告不僅否定了對伊利的指責,而且把這個事件上升到捍衛學術自由的高度。報告中有一段校長查爾斯.亞當斯(Charles K. Adams)的論斷:「無論其他地方有什麼阻礙研究的限制,我們確信,我們偉大的威斯康星州立大學應該永遠鼓勵持續不斷地、無所畏懼地仔細考察和認真篩選,只有這樣才能發現真理。」這段論述被認為是闡述了大學存在的理由,因此被視為威斯康星-麥迪遜大學歷史上最重要的論斷而銘刻在學校一幢大樓的外牆上。【註釋】威斯康星-麥迪遜大學網頁,http: //www.news.wisc.edu/welcome/odyssey/History/narrative.html.【注尾】這就是威斯康星大學最早實行終身教職的起因。
但是終身教職在美國大學的制度化則源於斯坦福大學的一個壓制學術自由的事件:
1900年,斯坦福大學的經濟學教授愛德華.羅斯(Edward Ross)被解雇。原因是,斯坦福大學創始人的遺孀斯坦福夫人不喜歡羅斯關於華工和鐵路壟斷的觀點(還有材料說是關於金本位的觀點)。不論華工、鐵路壟斷問題,還是金本位問題,既是學術問題,也是現實政治問題。而斯坦福本人及其夫人與這些事情都有利害關係。利蘭.斯坦福(Leland Stanford)1824年生於紐約州,曾經在威斯康星州做律師,後來到加利福尼亞經商,獲得成功。他是加州最早的共和黨人之一,在1861-1863 年以共和黨人身份出任加州州長。他大量投資於跨北美大陸的鐵路建設。1861年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組成時,他出任總經理,直至1893年去世。很顯然,華工和鐵路壟斷問題都直接涉及到他的事業。而金本位問題是19世紀晚期共和黨與民主黨的重大爭端之一,而且該問題牽動了整個社會。
斯坦福夫人一直是其丈夫的得力助手。她其實也是斯坦福大學的創始人之一。斯坦福大學於1885年創立,於1891年正式開學。在丈夫去世後,學校立即陷入經濟危機。斯坦福夫人勇敢地承擔起挽狂瀾於既倒的責任。她縮減自己的開支,在經濟上給與學校大力支持,甚至售出自己的鐵路股票,換取資金用於學校建設。當時的校長開玩笑地說:「學校的前途只受到一個威脅,那就是一個善良婦人的愛。」她對學校事務極其關注,並直接提出意見和建議。因此就有了羅斯教授被解雇的事件。
公正地說,斯坦福夫人不是保守分子。她曾經講過:「對於我們所經營的未來事業,我們不要害怕拋棄舊思想和舊方式,要敢於按新的思路思考。」【註釋】斯坦福大學網頁,http://www.stanford.edu/home/stanford/facts/founding.html.【注尾】但是,教育事業的支持者、革新者並不等於大學理念的化身。
再者說,與威斯康星大學不同,斯坦福大學是一所私立學校,校方有權選擇自己的教師。
羅斯被解雇後轉到威斯康星大學任教。斯坦福大學的另外幾名教授也憤而辭職,以示聲援。這一事件引起學界的不滿。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對學術自由的侵犯。這其中就有思想史研究開創者、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教授阿瑟.洛夫喬伊(Arthur O. Lovejoy)。經過長期的醞釀,1915年他與哲學家杜威發起在哥倫比亞大學召開了一次會議,在會上建立了一個捍衛大學教師學術自由的組織--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 簡稱AAUP)從此誕生。第一任會長由杜威擔任。
這次會上發表了一個《原則宣言》,明確闡述了美國大學的學術自由原則:教師享有獨立的、不受干涉的學術和教育職能。《宣言》提出,雖然大學教授是由大學董事會任命的,但是他們絕不是董事會的僱員,正如聯邦法官是由總統任命的,但是他們並不因此成為總統的僱員。「學者一旦被委任,任命機構都沒有權力和道德權利對他們的職業功能加以干涉。」「對於一個文明共同體來說,大學是一個偉大而不可或缺的高級活動機構。在它的運作中,董事會佔據著一種極其榮耀的、根本性的地位,而教師擁有一種獨立的地位,卻負有同樣的責任,在純科學問題和教育問題上,則負有首要的責任。」《宣言》還強調了學術自由的意義:「如果教育是社會結構之基,如果科學知識進步是文明之本,那麼為了吸引具有最好的能力、健全的學識、堅強獨立人格的人加入學者的職業,就沒有什麼比提高學者職業的尊嚴更重要的了。」【註釋】Philip.P.Wiener(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 (New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Publishers, 1973), vol. I, p.11.【注尾】
1925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發表了一份關於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的聲明。1934年到1940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代表與美國大學協會的代表舉行了一系列聯席會議。雙方最終對這份聲明達成完全一致。這份聲明遂成為著名的《1940年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的原則聲明》。
聲明首先闡釋了大學的理念與學術自由的關係:建立大學是為了公益,而非教師個人或學校機構的私利。這種公益的實現取決於能否自由地探討和展示真理。因此,研究和教學自由,即學術自由是十分必要的。
聲明認為,為了實現大學的理念,一要確保教學和研究以及校外活動的自由,二要提供經濟保障,以確保大學教職能夠吸引有才華的人士。終身教職正是能夠一箭雙鵰的最佳手段。
聲明根據一些學校的做法,對終身教職做了明確而具體的界定。首先是試用期的年限。聲明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7年;如果在一所學校試用已經超過3年,轉到另一所學校後,試用期不得超過4年。如果試用期滿後不予以續約,那麼必須提前一年通知本人。其次是終身教職的含義。聲明規定,一個全職教師在試用期履行了合同,那麼期滿之後就應該獲得終身教職;所謂終身教職是指直到退休為止不得隨意解除教師的教職,除非遇到兩種情況,即嚴重的財政困難或其他充足的理由。在第二種情況下,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包括受到指控的教師必須有機會在自己選擇的顧問的陪同下,在所有做出決定的機構面前直接聽取指控和進行自我辯護。【註釋】「The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http://www.aaup.org/statements/Redbook/1940stat.htm. 【注尾】
1941 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與美國大學協會在聲明上正式簽字。此後60年,有180多個學會和教師協會在聲明上簽字。終身教職成為美國大學的一個常規性制度。美國大學教師獲得了一種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當學校發生財政困難時,已經獲得終身教職的教師是最後被解雇的。60多年來,這項制度的細節有所修正,但是基本制度始終沒有動搖,反而得到強化。最突出的變化是,在1994年的一個判例中,根據國會在1987年通過的《雇佣中的年齡歧視法》的補充案規定,判定高校不得強迫教授退休。由此,退休的決定權也完全掌握在教師個人手中。
三
60多年來,終身教職制度在美國得以維繫,取決於很多因素,其中包括終身教職制度本身的特點、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作用、美國司法制度的支持等。
終身教職制度一旦建立起來,就具有強大的自我維繫能力。首先,終身教職制度的實行,使大學教師深受其惠。它是一項以經濟安全、職業安全來保障學術自由的制度。它不僅在市場經濟的大海裡給大學教師提供了一個避風港,而且確保了教授在學校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從而在相當大程度上實現了教授治校。這個既得利益群體自然要竭力維護這項制度。其次,按照1940年聲明的要求,解聘一名教師需要經過必要的程序:被解聘教師必須獲得聽證的機會,聽證會由包括教師在內的各方組成,校方必須出示充分的人證和物證來說明解聘理由。這種程序構成瞭解聘的重大障礙。【註釋】Philip.P. Wiener, op.cit., p.12.【注尾】當然,即便如此,在個別情況下,教師仍可能成為勞資關係的受害者,因此需要強大的外部支援。
美國大學教授協會是教師最根本利益即終身教職制度最有力的捍衛者。協會的宗旨十分明確:致力於通過捍衛終身教職、學術程序和質量標準來促進學術自由。協會也是美國大學教授最大的組織,到2003年有遍佈美國各大學的4.5萬多名教師加入。因此它具有強大的集體談判力量,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發布譴責名單,即黑名單。
黑名單制度是從1930年開始實行的。美國大學教授協會把主要精力用來監督全國各個大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實行終身教職制度的情況。其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對教師的投訴極其重視,認真提供諮詢意見。一旦發現有學校當局嚴重侵害學術自由和終身教職制度的情況,就啟動調查程序。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秘書長將授權一個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該委員會將到該學校對當事各方進行調查,然後提交調查報告,並對學校當局行為的性質做出判斷。該報告將送交當事各方聽取意見。定稿後的報告將在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雙月刊會刊(1979年以前稱《公報》Bulletin,1979年後更名《學術界》Academe)上發表。翌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A全國委員會(負責學術自由和終身教職事務)在春季會議上審議上一年發表的調查報告,提出譴責建議。當年6月的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年度代表會議將討論通過A委員會的建議,將侵犯學術自由的學校列入譴責名單,公之於眾。
A委員會將繼續關注黑名單上的學校。對情況改善的學校,A委員會將提出報告,由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年度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從黑名單上除名。【註釋】 「What Is Censure?」 http://www.aaup.or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