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1:手中掌握調動權要想陞官都找他/b>
昨日上午10時12分,這起案件在成都中院繼續開庭審理,出庭支持公訴的有省檢察院公訴處處長吳永勝,省交通廳原廳長劉中山案、原副廳長鄭道訪案均是他出庭公訴的。記者注意到,公訴人桌上擺放的兩摞卷宗加起來足有一尺厚。
從公訴人出示的證據看,現年57歲的曹永葆在擔任涼山州州委組織部部長、州委副書記期間,當地找他幫忙的幹部有32人之多,原因是曹手握幹部的考察、任用、提拔、調整、調動大權。有的幹部不願到外地交流,有的想升為副院長、副縣長,其中一後來當上副縣長的幹部甚至還找過一名叫余建平(音)的「平頭百姓」 給曹打招呼,余果然將話轉給了曹。
曹永葆接著介紹了他和余建平的關係,曹說,「我在1983年當副縣長時就和余家關係很好,算是世交。余當兵回來時我已是州委組織部副部長,他找我幫他安置個工作。」曹說,他於是允許余後來以組織部下屬企業亨達公司的名義在外從事經營活動,每年交2萬元左右的管理費。
余就打著亨達公司的旗號到當地某縣非法開採礦石。在與當地企業發生糾紛後,曹一個電話打給當地一副縣長要其協調並賠償余的經濟損失,事情不久就辦妥了。
內幕2:普通工人變幹部收下小輩18萬元
2001年,那名曾托余建平傳話的幹部順利當上了副縣長。余的老婆李某原是一名普通工人,後來填了幹部登記表,便成了涼山州某局的副支隊長。前前後後余送給曹的現金達18萬元,但曹並不認為這是在為自己謀私利。他說:「李到某局確實是我幫的忙,但當上副隊長的事我確實不知道,也沒打過招呼。余是我的小輩子,我們夫妻平時都很照顧他。他送給我錢,我認為這是小輩子對老輩子的心意,所以收下了。」曹的辯護律師補充道:余給曹的錢,有請曹謀私的一面,也有小輩子禮尚往來的一面。公訴人立即對「禮尚往來」一說進行了反駁:「我們收集的證據中沒有曹給余送禮的證據!」曹則辯解:哪個老輩子給小輩子送禮,當時會想到留證據?
吳永勝說,法律並未規定託人不包括親戚朋友、世交,也不因收受的是世交的財物就不是受賄,更不因你通過正當程序、合法程序為人謀私利了就不是謀私利!
內幕3:沾不沾親都幫忙多次收下回報款
某縣電站的老總給了曹永葆1萬元,希望他能在某些方面幫幫忙。之後,這位老總逕直找到該縣縣委書記,曹跟著打電話給這位書記,說希望把電價定為每度 0.18元。這位書記回答說縣裡定的最高價為每度0.16元,曹跟這位書記討價還價,最終定為每度0.17元。曹昨日在法庭上解釋說,因為組織部在電站中有股份,電價提高一分,每年獲利潤就要多數萬元。
公訴人又舉出一組證據,證明曹曾收受林坤(音)1.5萬元的賄賂,曹對此沒有任何異議:「林家和我們也是世交,在林坤給我說他想在某縣搞公路方面的工程後,我就在一次酒桌上給某縣縣委副書記說了這事。我說,林坤是我侄兒,他爸跟我是世交。」曹說,他認為自己幫了林坤的忙,因此就收下了林給的1.5萬元錢。
「後來有人給我講,說林坤到處以我乾兒子的名義活動,我聽了很反感。因此,我就將家裡一臺29英吋的日本原裝進口電視和一套音響作價1.5萬元退給了林坤。他後來又送我5000元,我拒絕了。」曹說。
馬佩琦(音)和曹無任何親戚關係,但為給馬謀私利,曹在介紹馬時卻將馬說成是自己的表弟。楊國棟是曹的江蘇老鄉,為了在涼山州多撈點工程干,他在不少場合稱曹為「舅舅」,把曹當作自己的靠山,而且5次到曹家中將6.8萬元現金給了曹。
內幕4:習慣記下受賄數信封成了備忘錄
曹永葆有一個習慣,收下別人給的信封后,喜歡在信封上註明是誰送的、送禮時間和金額,以免日後搞忘了。辦案人員在曹家中發現了多個這樣的信封,比如「2004.2,楊國棟,2萬元」、「2003.3.16,文健明,1萬元」……
文健明送錢給曹永葆,其中一個原因是他的二舅子劉某因涉嫌賭博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文找到曹,曹幫忙出主意:你找村上出個情況說明並蓋上章,我再在上面批示一下轉下去。文照辦,劉果然很快就被放了出來。曹在法庭上回憶,他當時批的大致內容是:如果劉不是賭博案中的骨幹,不是放水公司的骨幹,而且認罪態度好的話,請依法予以考慮……
據庭上出示的相關證據和曹的自述,曹還在州委組織部內放任幹部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馬某和吳某都是組織部的幹部,但在曹永葆的關照下,二人卻在外以亨達公司的名義承包礦洞,違規經營,且照樣在單位領工資、獎金和報差旅費。二人前前後後共將19萬元巨款交給曹,名義是曹的分紅所得,但公訴人認為這已符合錢權交易特徵,因此這筆錢應屬受賄款。
曹在信封上同樣記錄著二人將錢給他的情況。但是,曹認為這筆錢不應被認定為受賄金額。中午12時10分,法院宣布暫時休庭,在法警的帶領下,曹永葆默默地離開了法庭。
內幕5:財產無法說來源自嘆愧對老母親
公訴人說,根據舉證倒置原則,曹及其辯護人應舉證說明合法財產外的另120萬元財產來源合法。接過公訴人的話,曹永葆為自己辯解,他的其他收入還包括投資電站等的分紅所得,逢年過節親朋好友送的禮金以及買國庫券等獲得的利息。但公訴人提出,曹所指的這些收入已被辦案機關列入其合法收入中,不能重複計算。
直至庭審結束,曹及其辯護人未向法庭提交一份能說明其他財產來源合法的證據,而曹永葆本人除認為少數幾筆錢是分紅所得或禮尚往來的禮金外,他對大部分犯罪事實均予以認可。
據曹透露,他收受的錢款中,大約有100萬元被用於在上海、西昌和成都等地購買了房子。其中,曹在上海買的那套房屋戶主寫的是她女兒。這一點,公訴人隨後舉出的證據也予以證實。
「不管怎麼樣,我是犯罪了,我該受法律懲罰……」這是曹永葆在法庭上說的最後一句話。
鑒於曹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公訴機關最後還提出,法院應從輕處罰曹。昨日下午2時,此案庭審結束,曹在接受記者簡短採訪時說:他很對不住自己年已九旬的老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