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12-19 16:25:00作者:
目前有許多人都在關心在什麼樣情況下獲得永居後不用在澳洲境內五年內住滿兩年,而直接可以申請加入澳洲國籍,現將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自澳大利亞政府1949年頒布了公民法至今,經過多年來的數次修正和補充後,現在規定下列的特殊情況可以免除居澳期的要求:
1. 曾在澳洲服兵役超過3個月的,或少於3個月而因健康理由被迫退役的。
2. 在澳出生或以前已是澳洲公民的,只須在2年內住滿12週便可以提出申請,但前公民必須要徹底喪失公民權12個月後才可申請。
3. 16歲以下的兒童是可以無需在澳居住過而隨父或母一併入紙。
4. 若申請人的配偶,或已去世的丈夫或妻子是澳洲公民(同居關係除外),若能證明不能取得公民資格便會有嚴重困難或利益損失的,只須要住滿12個月便可申請公民。
5. 永久居民在澳境外進行對澳洲有利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文化、政治和商業各方面,而申請人繼續保持與澳洲的聯繫(包括家庭、經濟和商務),並能夠要求僱主或 知名人士提供書面證明其在外的活動,有利於澳洲,並可提出申請。因此,只要申請人在離開澳洲的日子裡,持續地與澳洲有密切的商業來往,尤其是增進澳洲出 口,都有可能申請公民。
6. 在成為永久居民前在澳居住的日期,包括是臨居的期間,也可計算在內,但不能代替住滿12個月的要求,除非會有嚴重困難或損失。
現時利用特殊條件申請成為澳洲公民的成功率是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