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涉嫌違法,廣東省高院原執行局局長被"雙規"。目前,楊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人員帶至北京,要求配合中紀委相關調查
《財經》記者獲悉,這位58歲的法官楊賢才近日已被紀檢部門採取"雙規"措施。約在兩週前,楊賢才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派來的調查人員帶往北京,要求其配合中紀委相關調查。
楊賢才曾任廣東省高院刑一庭庭長,2001年擔任廣東省高院執行庭庭長(該庭後更名為執行局)。楊賢才在執行局局長位置上任職六年,於2007年9月離任,但仍擔任廣東省高院副巡視員(行政級別為副廳級)及該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據瞭解,楊賢才最後一次於公開場合露面是在今年6月17日,陪同廣東省高院副院長周帆視察汕頭市龍湖區法院。知情人向記者表示,當天的座談會上,楊賢才仍然談笑風生,"並無異常"。
7月8日,《財經》記者多次撥打楊賢才的辦公室電話,均無人接聽。而針對楊賢才被"雙規"傳聞,廣東省高院宣傳辦工作人員則表示,"我們不清楚此事。"
有廣東司法界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楊賢才僅為副廳級官員,依慣例應為省紀檢部門管理,按理其級別尚不足以驚動中紀委,"或許楊本人只是其他更重要案件的一條導火索而已。"
另有廣東法律界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楊賢才落馬的事情在廣東法律界已經引起不少議論,各種傳聞紛紛。不過可以確信的是,其落馬與執行案件相關,而且涉案金額非常驚人。
有來自廣東法院系統的一種說法是,楊在一起執行案中收取了錢財後,仍不斷索賄,當事人"忍無可忍",將其舉報。
目前,楊賢才具體因涉何事被調查尚未揭曉,但他並不是全國法院系統第一個"出事"的高院執行局長。
2007年3月,四川省檢察院披露,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羅書平及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王衛平等人,因採取指定異地法院執行、中止執行、接受律師請託在案件執行中給予幫助等手段,為訴訟當事人在申請執行、爛尾樓工程復工和拍賣中謀取利益,分別收受賄賂29萬元、161萬元、124萬元和69萬元,而被立案查辦。
200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原副院長裴洪泉因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主要犯罪事實,也是與深圳中院的其他四名負責執行的法官在拍賣過程中私相授受,引發窩案。 判決執行難一直是中國司法領域的一大頑疾,為此,1999年,"中發(1999)11號"文件,要求大力解決執行難問題。作為經濟大省,廣東各級法院年執行案件數量及標的連續多年居全國前列。據統計,2007年,該省執結標的超過450億元。僅在經濟發達的珠三角地區,新收執行案件170165件,佔到全省的71%。廣東全省法院執行法官人均辦案189件,但在廣州市花都區法院該指標達到746件,佛山市禪城區為835件,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甚至高達860件。
楊賢才在加強案件執行力度上在業內堪稱"鐵腕"。2003年下半年開始,廣東省高院首創了將下級法院難以執行的案件統一"打包"指定執行的做法,主要是將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但"原審法院怠於執行"的案件,統一 "打包"指定給非原管轄地中院執行。
此舉頗為成功,當時楊賢才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表示:"以往造成‘執行難'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一個,是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要面臨‘錯綜複雜的關係'。這種關係,既包括執行法官由於生活在當地而形成的人情關係,還包括來自地方黨政部門的干涉。"
2004年,廣東省高院又高調向媒體公布了多項對付惡意逃債者的措施和執行新舉措,包括上級法院統一管理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或指定執行,加大對逃債者的財產搜查力度,發《限制高消費令》,實行對被執行人財產懸賞舉報制度,甚至包括追究賴債者刑事責任等。而上級法院"集權"是其中一個鮮明特點。
這些鐵腕措施使得大量執行困難迎刃而解,但同時,由於對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缺乏機制保障,執行措施的強度往往取決於執行法院和法官本身,加上監督缺失,執行人員有較大的上下其手的空間,各級法院中執行局法官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並存"。而楊賢才主導的"集權"措施,使高院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同步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