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的《南海網》報導說,海南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謝明中死刑,緩期2年執行。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對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予以追繳。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
趕緊在網上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看,裡面明明白白地規定: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雖然刑法中並未明確規定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但以我一個凡夫俗子看來,受賄上千萬、五百多萬財產來源不明,無論怎麼說,都當得上"情節特別嚴重",甚至可以說,是極其嚴重。但恰恰是這麼一個情節特別嚴重的貪官,卻並未被處以極刑(死緩雖然也是死刑的一種,但明眼人都知道,死緩就是給你留了一命)。
那麼,謝明中為何能逃過一死呢?遍尋《南海網》的這篇報導,未有隻字片語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判處實體死刑的受賄數額,目的是給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畢竟,法官也不能是機械的判決機器。但自由裁量的結果要讓人信服,最重要的就是給出足夠充分並能經受質疑的理由。但從謝明中一案來看,海南中院對這一明顯違背公眾常識的判決並未給出任何解釋,也就根本談不上讓判決理由接受輿論審視了。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片面強勢使用,恰恰傷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平在公眾心目中賴以存在的基礎。
事實上,近年來,在一些有影響的重大案件中,"貪官受賄500萬判死刑、受賄1000萬卻被判死緩或無期"的悖論屢見不鮮。這樣的判例多了,給人的明顯感覺就是:法律在懲處貪官時的彈性過大,正義的標準被無形中模糊掉了。有很多專家學者據此提出進一步修訂刑法,細化判刑的標準。這樣的建議當然是有價值的,但修訂法律並非一日之功,況且,刑法規定得再細,也不可能細到"100萬判無期、100.1萬判死刑"吧,具體刑罰的掌握,仍然有待於法官的理解。但這並不代表我們就可以任由法律面對貪官時就這麼彈性下去,完善判決文書的解釋功能,並及時公開接受輿論審視,就是一種有效的補充手段。
海南中院未判處謝明中實體死刑,或許是因為其有自首情節,或許是因為其有立功表現。但這些減輕刑罰的因素,卻應該在判決文書中清清楚楚地體現出來,並接受輿論的反複審視。隻字不提,悶著罐子搖,到最後,即便判決合理合法,也會被公眾認為裡面有貓膩,併進而影響到人們對法律公正的樸素信仰,這又何苦?在刑法未能詳述備盡的情況下,用制度約束擁有自由裁量權的法官,強化他們的"判決解釋"義務,並尊重公眾便捷的監督權,或許能幫助我們走出"巨貪為何不死"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