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以來,中國的警民衝突群體性事件已趨高發之勢,瓮安群體性暴力事件、孟連警民衝突事件、甘肅隴南事件、陝西府谷縣警民搶屍事件、廣東惠州騷亂事件等衝突不斷,遍及中國。進入2009年社會治安形勢更是危機四伏。當前中國兩極分化,官民對抗,社會不滿情緒加劇,黑社會興盛、治安形勢混亂,偷盜、搶劫、殺人等嚴重治安事件多如牛毛,群眾上訪不斷,"無利益衝突事件"此起彼伏,這標誌著中國社會已開始進入了秩序動盪的高風險時期。正在此時,石首發生民間萬人抗暴,挑戰官方秩序,使之成為09年以來最大規模的群體衝突事件。這一事件對當下中共"維穩"的頭等政治大局構成致命的一擊。
秩序本是一種公民約定基礎上的合意狀態。當一種社會秩序的公正性受到普遍懷疑時,當多數公民的行為與這種秩序牴觸時,就意味著社會合意狀態的崩潰,意味著公民對這種秩序的否定。於是舊的秩序就可能走向瓦解。哲學家馬布利曾在《論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第一封信中寫道:" 公民有權要求社會改進他們的狀況。"他還說:"如果不執行法律,新建立的社會就要垮臺。"他說:"公民有要求社會改進他們的狀況。我認為,人們在結成社會時所規定的法律、契約或協議,是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般法律,公民就應當遵守它們;但是,當公民被理性啟發和改進之後,還應當使自己為謬見而犧牲嗎?如果公民們定出了荒唐的協議,如果他們建立了不能維持法制的政府,如果在尋找幸福的途中走向相反的方面,如果他們不幸地被無知和背信的引路人領上了不應走的道路,那麼,你能夠毫無人情地叫他們永久成為錯誤和謬見的犧牲品嗎?有了公民的名稱就應當不要人的品格了嗎?為了幫助理性和維護我們自己的自由而創造法律,應當降低我們的身份和把我們變成奴隸嗎?我們追求幸福的渴望,經常反對我們所受的欺騙和暴力,我們為什麼不能有權反對那些不能給社會帶來所期望的東西的法律呢?難道我的理性向我說:我不應當對自己和我所屬的社會履行任何義務嗎?......"
引述馬布利的這段話,對今人頗有啟示:早先,人們是為了追求幸福和自由而制定法律,建立秩序的。這種法律和秩序如果導致了欺騙和暴力,人民就有權廢棄它;人民就有權利不維護實際導致了把他們變為奴隸的法律和秩序。人們在讓渡自己的權利時,約定秩序之初,就以獲得平等與自由及享有不斷反思、批判和變革秩序的權利為條件。如果一種秩序建立之後改變了初衷,違背了人民隨時有權變革它的承諾。這種秩序也就不再是人民意願中的秩序了,因而也就失去了秩序的合理性。合法秩序的真正生命力在於,人民有權對它進行依法變革,秩序才能自我更新,保持活力;才能創造出有效的制約機制,防止政府腐敗和濫權。
今天,我們社會的當權者堅持說,社會一旦放棄高壓強制,就會招致混亂,並以此為由來拒絕變革強制秩序。豈不知,暫時的混亂,正是舊秩序的鬆動,新秩序的開始,人類趨利避害、自由發展的"節約法則",足以對未來做出和平和秩序的承諾。蘇東波諸國的顏色革命,很快結束了混亂,走向真正自由秩序,已充分力證了這一觀點嗎?
布魯塞爾自由大學和奧斯汀得克薩斯大學工作的伊裡亞•帕裡戈金博士曾提出的著名"消散性結構"理論,併發表了一篇題為"秩序來自混亂"的演講,首次提出了在"波動中建立秩序"的觀點。他認為進化的本身可以看成是通過出現新的更高級的"消散性結構"而逐步發展為一個複雜多樣化的生物和社會有機體的過程。為了說明這種過程,帕裡戈金非常有說服力地例舉了白蟻在完全自由無組織的情況下活動,筑成了具有高度精密結構的蟻穴。白蟻開始時是在地面上隨意地爬行,這裡停停,那裡走走,不斷地遺下每一小點不規則的"黏性物質"。這些積存物的分布,完全是無計畫、無目的、無規律的、但卻包含著發生原理意義上的化學吸引力。因此,別的同類也會聚來。於是,不斷增集的黏性物,逐漸結成柱狀或屏障狀。如果這些累積物彼此聯接,便形成一個拱形結構,組成一個複雜的蟻穴的基礎。蟻穴的完成,就是從每一個隨意的開始行動,最後變成了高度精心修建的結構。
當前中國社會,大江南北隨時、隨處都在爆發"無直接利益衝突",不少參與群體事件的民眾,本身並沒有直接利益訴求,而是因曾經遭受過制度性的不公平對待,長期積累下憤世不滿,藉機宣泄,擴大事態,蔑視秩序,釀成騷亂。這些群體性事件,在表面上看彼此孤立,互不關聯,雜亂無章,從每一個隨意的開始行動,在一個一個的個案經驗積蓄中,由點到面,在觀念歷練和行動配合的相互影響發展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地不斷實現與更高層面和更全系統的縱橫聯結,最終為公民社會的全面成熟,奠定基礎。這種情況就像一壺還沒有燒開的水,初燒時水溫震盪、紊亂,但一旦煮沸,所有的曲線都會連接翻滾,在中心凸成井然有序的氣泡圓運動。所以我們十分樂觀地期待,無數個群體事件發展的結果就是:對官方一廂情願地"維穩"的破局。
其實,民主的道路並不遙遠,當今中國的變革情勢,就是這樣一壺正在燒沸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