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
提請人:公民顧國平、男、57年4月7日出生、漢族、聯繫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紅明二村11號202室、聯繫電話:021—54863580、郵:201101、
提請人:公民樂為民:女、58年3月4日出生、漢族、聯繫住址:同上
提請人:顧偉平、男、55年5月27日出生、漢族、聯繫住址:同上
提請人:朱根娣、女、29年5月22日出生、漢族、聯繫住址:同上
審查請求:
審查公安部發布的,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它是一部違憲違法的規定,並予以裁決。
撤銷或者廢止《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這一超越許可權的文件法規。
提請審查事實與理由:
據悉,上海著名維權人士童國菁,被上海公安處於勞動教養一年半的行政處罰,並剝奪和限制了人身自由權。公安此舉是違憲違法的,我們認為公安這般對待,原本巳經冤缺的童國菁本人是不公正、不合法、不人道的。大有被打擊報復陷害的味道,也是無故的冤枉的。同理在去年被處勞教的呂龍珍、邵滿根也是如此。
根據《立法法》第90條、公民有權向全國人大提起違憲違法審查的請求。從以上三人被處勞教的情況和事件來分析,地方公安處罰的依據是以公安部發布的,自 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為根據的,以下簡稱:《勞教規定》。此《規定》本身是就一部違憲違法,超越許可權的法規。它不僅與《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 37條: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條款相牴觸與違背,又與《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第78、79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第87 條:(一)超越許可權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等法律條款相違背和牴觸。還與《行政處罰法》第9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相牴觸與違背。
因此由此得出《憲法》、《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都是上位法,而公安部的《勞教規定》是下位法,而根據《立法法》第87條,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而公安部無權超越《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許可權,來規定和發布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力,這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的許可權,對公安部來講是被禁止的。所以公安部的《勞教規定》是一部超越許可權,與《憲法》、《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相違背和牴觸的規定。是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法規。它是一部欺民害民的法規。而據《立法法》第8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廢止或者撤銷這部法規的權力。有其是對冤上加冤的訪民,使用這部《規定》會激起民憤,會嚴重影響政府威信,會嚴重損壞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會顛覆和威脅執政黨的地位。
更令人無法接收的是,該《勞教規定》第12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違法犯罪的臺灣居民和在內地違法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決定勞動教養」。
我們認為:這條規定盡然敢這樣歧視和侮辱了,我們整個大陸所有公民,而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臺灣、香港、澳門的居民,他們是上等人,應當法外開恩。而大陸居民是下等人,應該嚴厲處置。難道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對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臺灣、香港、澳門的居民是不一樣的?「不得決定勞動教養」。這不算歧視又算是什麼?難道大陸公民的地位還不如香港、澳門的居民?這難道是承認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臺灣、香港、澳門獨立了嗎?從這點能證明出,制定《勞教規定》的那些人,是否在打呼嚕呢還是在打盹兒?怎能這般糊塗和缺乏主權意識與法治觀念呢?以至鬧出政治笑話和國際笑話來呢?以上問題很直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嚴格審查的。再也不要發生提出撤銷廢止《勞教規定》的人,被勞教了的怪事出現了。而讓國際社會笑話我某些政府官員的弱智和無能,以及缺乏公民意識和法制觀念了。
為此我們強烈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能盡快撤銷廢止,公安部發布的,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的這部違憲違法規定。盡快將因上訪和維權被勞教人員全部釋放了,糾正其超越職權的行政亂作為的做法。特別是對童國菁、呂龍珍、邵滿根等維權人士予以釋放,並給予他們賠償。這才是真正像負責任的大國形象和風帆。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
提請人:上海臺屬發明者冤民顧國平,手機:13482764772;樂為民,手機:15000659244;顧偉平,手機:13916142286;朱根娣,021—54863580;
聯署提請人:王強、畢和英、張雄明、喬寶興、魏文華、王正富、俞忠歡、郭益貴、石萍、張新珍、張順寶、顧靜妮、金月花、李維芳、瀋佩蘭、施玉明、袁惠庶、、唐梅青、陶翠麗、談蘭英、許正清,2010年2月16日於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