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因為有事情,在網上回看了一下晚會的主要內容,竟發現了一個在央視晚會舞臺眾目睽睽之下堂而皇之的行政不作為行為,以法律的名義,向全國人民公然宣布:我當官兒,我不管事兒,我不負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司司長徐景和
先引用一段(為了避免被誤會斷章取義,在此全文照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司司長徐景和在晚會現場作權威發布:
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監管,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訂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日前發布,於5月1日起實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國家對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辦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五年之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消費者有權舉報餐飲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及時進行核實,依法做出處理,切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謝謝。」
看到這裡,我很疑惑,難道食品安全問題就是發沒發證就可以解決的嗎?君不見,全國那麼多煤礦,沒證的會出事故,有證的難道不出事故嗎?
所以,發證本身並不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是建立日常監控機制,對餐飲業實施嚴格的日常監督,這樣才能避免問題出現,才能保證顧客的飲食安全。在這個問題上,官員們更要注意,因為相比於普通百姓,你們更是餐飲業的VIP客戶。
為了弄清楚一些,我又把徐司長提到的兩部法規看了一下,又有新發現。
在兩部法規中,只提到了如何申領許可證,如何遵守規則,卻沒有提到如果出了問題誰來承擔責任。萬一我們在就餐時出現了食物中毒等事項該找誰問責呢?在徐司長的說法裡,我們看到只是要吊銷許可,並且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這就更荒唐了!
既然我們就餐的地方是由政府部門發放的許可,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政府部門就需要為這些有證的餐館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承擔責任,因為正是你發的許可證才讓我們放心就餐的。發生了事故,並不是說僅僅餐館有責任,發證的政府部門更加有責任。像現在這樣的規定,邏輯上豈不是荒唐:政府收錢發證,出事兒了全由餐館擔責,既然如此,許可證豈不是多此一舉?沒有許可證的時候也是餐館擔全責的嘛!
如果衛生部想包攬食品衛生的權力,相應地,必須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像現在這樣只收錢,不幹事兒,真是標準的站著茅坑不拉屎。
原來以為身為專家學者的陳竺當了衛生部長,能給這個部門帶來工作作風的改進,如此看來,我們是要失望了。不過衛生部下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各級官員從五一開始就要忙起來了,全國有多少餐館呀!發證固然會很辛苦,但是要尋租的話,也可以發一筆大財。
精英治國,若是為民著想,肯定會更好;若是為己考慮,禍害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