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證監會就李莉案作出全面回應,除了認為「李莉門」確有直系親屬炒股外,將涉及證監會的所有指控推得一乾二淨。
「李莉門」讓監管層丟臉,也顯示監管層的政策形同虛設。按照《證券法》、《刑法》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泄露該消息」、或建議他人買賣、或自己買賣,均屬內幕交易行為。2009年11月出臺新的《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明確規定,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雖然證監會規定配偶及其子女不得買賣股票,但沒有完整的報備制度,形同虛設。
3月29日,證監會的回應是不承認有內部交易。4月15日的回應比以前進了一步,承認李莉當時的直系親屬炒股,但並未對李莉發簡訊是否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給出明確回應。
證監會的調查似乎存在無法取證的困惑。在接到舉報人反映李莉通過本人手機操作其前夫賬戶買賣股票的情況後,2008年6月26日,證監會委派紀檢監察部門的兩名工作人員前往中移動公司調查。對方回覆,電話記錄查詢的最長期間是6個月,無法查實從2006年12月19日至2007年4月18日尾號為「2279」的手機具體使用情況。即使這一說法屬實,但在兩年時間裏一直沒有明確的表態,李莉內幕交易,是或不是?難道是事有出處,查無實據,且目前的涉及金額僅為3萬多元,就可以不了了之?
無法舉證之說站不住腳。舉報者——李莉的前夫曾表示,李莉給炒股建議,自己一度親自操作炒股。而一份證券公司出具查詢單顯示,2007年1月至6月,該賬戶連續7次買入賣出的操作,均為李莉的手機號。內幕交易實行舉證倒置,讓他人舉證已經強法所難,面對證據還語焉不詳,看來法律只針對普通炒股者。中國不是法律不夠嚴密,而是特殊人物、特殊機構有足夠的能量讓法律千瘡百孔。
對於媒體所報導的歐洲四國游,證監會提出是公務考察,證監會人員費用由證監會承擔。問題是證監會人員與上投摩根、華寶興業、申萬巴黎的高管接觸密切,此後上投摩根出現「老鼠倉」事件仍然受到監管層的信任,獲批兩個新基金,而李莉還一度是上投摩根的基金持有人,難道不是自律不嚴?
通過李莉案件,我們看到了監管部門的人員如何與上市公司、與基金公司保持密切交往,而這種交往很容易轉化為利益上的互相扶持。2000年9月14日,中國證監會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第七條關於公務迴避條款規定:工作人員在處理證券期貨監管業務時,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單位等被監管對象進行接觸,不得對應迴避事項施加任何影響。作為監管市場秩序的擁有權力者,連自律首先要杜絕瓜田李下之嫌的概念都不存在,連起碼的公務自身不正,何以正他人?
證監會否認存在對上投摩根的基金產品審批存在優惠對待或違規審批情形,證據是審批日期與上投摩根「老鼠倉」案發時間不符。根據證監會的說法,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有兩隻基金髮行。第一隻產品在2006年10月受理,2007年3月30日獲批,4月10日募集完畢,媒體曝光唐建涉嫌「老鼠倉」事件是在4月15日,該基金已完成募集,不存在「老鼠倉」案調查期間違規審批的問題。
這一辯駁明顯是忽悠大眾智商。根據調查,唐建「老鼠倉」案發時間是2006年。當年9月,證監會基金部曾提醒上投摩根,希望其完善對基金經理的許可權管理。同年10月,上證所對唐建的投資行為給予電話提醒。2008年,證監會作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例「老鼠倉」處罰案例。也就是說,上投摩根基金審批時證監會已經瞭解了「老鼠倉」的事實。
證監會歡迎監管,並表示,「待核查清楚後,我會將對李莉直系親屬買賣股票問題一併做出處理」,態度可嘉。但現實是,報導的媒體被強迫道歉,而證監會的回應避重就輕,難道歡迎媒體監督可以表裡不一?
「李莉門」涉及感情淪喪,令人痛心。即便如此道德批判與法律皈依不可混為一談,不然,就是對制度的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