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又一起強拆引發的妨害公務案開審,著名維權律師劉曉原出庭,劉律師是為其代理的「李英貴砍傷城管引發的妨害公務案」參加在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6月18日上午的開庭。李英貴的家屬、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二十多個人旁聽了庭審。前來聲援李英貴的天津市民(很多是拆遷戶)沒能進入法庭。以下是劉律師講述案件的經過:
我作為李英貴的辯護律師,今天為其作無罪辯護。今天的庭審,沒有作出判決,擇日宣判。
在法院開庭前,經過法官的允許,我在法院見到了關在鐵籠中的李英貴。用鐵籠來暫時關押候審的被告人,讓我感到十分地驚訝!不知其他法院是不是這樣做?被告人並不是罪犯,因為法院沒有做出生效的有罪判決。既使是成為罪犯了,也有基本的人格尊嚴。
我辯護的主要觀點是:1、南開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強拆李英貴的臨時住房,已經超越了職權範圍,其沒有執法主體資格。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案發時還有效,現已被《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取代),沒有賦予城管局有拆除違章建築的許可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拆除建築的許可權是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2、李英貴在自家房屋被強拆後,是南開區法院執法庭指定他一家人暫住在臨時房屋,並不是他強行霸佔。房子是二三十年前,由小元村所建。如果不是法院指定,一個連自家房屋都保不住的人,還能去強行霸佔其他村的房子嗎?
這是兩間沒水沒電的房間,在北方夏天沒電,冬天沒有暖氣,還是正常人過的生活嗎?
李英貴是下崗工人,妻子是雙目失眼殘疾人,孩子是在校就讀的未成年人,他搭建花棚種植花木,那是為了養家餬口。
3、城管人員態度粗暴,在領導指使下,多人踢李英貴家的門,拉扯李英貴的盲妻。忍無可忍的李英貴才從地上拿起了斧頭。
城管局在「執法」中還使用司機,受傷的那兩個城管隊員是司機,參與了踢李英貴家房門,他們沒有執法上崗證,也沒有執法資格。
4、城管隊員的傷,從現有證據來看,難以證明是李英貴用斧頭砍傷。
一百多人圍觀,公安機關取證的對象,不是城管隊員,就是開發公司的人或受傷者的家屬,或受政府委託來的人大代表,沒有一個是圍觀的民眾。
從這些證人的證言和有受傷者陳述來看,還有很多互相矛盾之處。
設想一下,如果是李英貴使用斧頭砍城管隊員頭部和臉部,他們的傷還有可能只是輕微傷嗎?李英貴可是干重體力活的人,有的是力氣無處使。
有一個疑點是,庭審沒有出示斧頭實物,只出示了彩色照片。但從彩色照片中,我沒有發現斧刃上有血跡。
在我眼中,李英貴是有理智之人。2005年自家房屋遭強遷時,只有盲妻一人在家,拆遷辦以看安置房為由,將她騙走就把房給推了,家中物品不知去向。李英貴回來十分氣憤,但沒有採取過激行為。
他一家人住在沒水沒電房子四年之久,他也忍聲吞氣地扛著。去年十一月四日,城管來強拆時,如不是城管隊員粗暴地踢門還拉扯他的盲妻,也許還不至於讓他拿起斧頭。在他拿起斧頭前,他曾經打過八個110報警電話,寄希望於警方保護自己。他哪裡會知道,這可是政府的執法行為。現場指揮者,就有一個副區長,還有公安局的領導。110警察來了後,說他不夠單獨保護的級別。
原來的鄰居們說,李英貴平時與人為善,根本沒有粗暴行為。也有人稱,正是因為李英貴平時老實本份,以致於會遭到現在這個地步。
李英貴的臨時住房被強拆後,有關部門沒有想過他盲妻和未成年孩子的安置。李英貴倒是有了一個安身之地——看守所。
他妻子只好帶著孩子回了娘家,與年已古稀且患絕症的老父親住在一起。
我接手李英貴的案子後,曾經到過他妻子的娘家住地,處境確實是讓人寒心。由於孩子要照顧她,當時只好輟學在家。
李英貴搬進臨時住房時,當年孩子還在就讀小學。在沒水沒電的窮苦日子裡,小學畢業時,孩子考取了天津重點初中。三年初中後,在去年強拆前,又考取了天津市重點高中。但因為臨時住房被強遷,因為父親的被抓,也許還因為是與一幫老人同住養老院,就讀高一的她學習成績落到了班上後面。
李英貴妻女能住進養老院,並不是開發公司所說是主動給安排。因為孩子要上學,沒有時間照顧母親,家屬只好將李英貴妻子送到信訪部門。信訪部門迫不得已,才出面給安排到養老院,責令開發公司承擔費用。
劉律師說:這起強拆案,受害最大的還是孩子。今天庭審後,法官允許她與父親說話時,她早已泣不成聲。
為了保住自己的臨時住房,李英貴被控妨害公務罪,且面臨著牢獄之災。
講述完這起案件發生的經過後,劉律師問:真正的罪魁禍首是誰?
是啊。真正的罪魁禍首是誰?
這讓我不由得聯想起自去年年底四川成都發生的唐福珍自焚死亡事件,以及接連發生在全國的因地方政府強拆民房而引發的一系列妨害公務案件。
當年唐福珍自焚死亡事件發生後,當地官府也迅速作出反應。當時還進行了所謂的調查,近一個月後成都市金牛區召開新聞通氣會,其公布11月13日「唐福珍自焚死亡事件」的初步調查結果是「暴力阻撓依法拆違事件」。
是暴力阻撓依法拆違事件!官府宣布:唐福珍前夫胡昌明「所修建的位於金華村四組的房屋屬違法建設,應當予以拆除」,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拆除胡昌明違法建設的房屋,「主體合法,程序合法」。馬旭區長還在通報中稱,「胡昌明及部分唐、胡兩家親屬在此次暴力阻撓依法拆違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務犯罪」,對胡昌明及7名親屬實施刑事拘留,4名實施監視居住,這「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行為」。
劉律師代理的上列案件和發生在全國的一系列類似案件官府的態度何其相似!官府所言擲地有聲。其行為果真合乎法律的規定嗎?
我要明確告訴大家,案件的主體和程序都有違法!
在這裡我可以負責地回答劉律師的問題:當地官府的貪官就是真正的罪魁禍首,就是原因,就是責任人,官府在利益的趨使下明知犯法一意孤行,強拆是造成一系列嚴重悲劇後果的根本原因,稱官府也好,人民政府也罷,反正發生或引發出現如此悲劇,你難道不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嗎?
就上列以及全國一系列強拆案件而言,作為強拆一方的主體根本就不應該是官府!很多地方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講程序的強拆,不合法強行拆毀群眾私有房屋財產,野蠻粗暴才導致悲劇乃至死亡事故頻發。
以當代法之社會的觀點來衡量,官府和官員構成什麼罪名呢?
首先,法治國家要求政府行使職權,必須有相關法律依據,要有明確的授權。中國也要求官府必須要有法律手續,但各地沒有法律的所謂違法執法不斷發生,大前提違法所有參與強拆的人員其行為都違法!官員作為主要領導者,如果一意孤行,縱容手下犯罪,更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次,強拆民房是破壞和侵犯私有財產罪;
再次,發生自焚傷殘的責任,被拆者她(他)們為維護自己的財產以死相爭,再此前提之下發生悲劇,上級官員負有指揮之責,官員無視抗議,依然指揮進行強拆,觸犯瀆職罪;
而面對隨時有自焚發生的可能,依然現場指揮下屬或具體執行強拆的責任。正是強拆的步步相逼才導致自焚死亡結果的發生,無疑觸犯間接故意殺人罪。
但遺憾的是造成一系列悲劇的各地官府責任人沒有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有些僅僅做出停職處理。
如此處理焉能杜絕官府和官員強拆再度發生?
焉能杜絕柔弱的民眾被迫以自焚抗爭的悲劇不再重演?
對造成或引發嚴重後果,明顯瀆職違法和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官員,僅僅給予停職處理,何以服眾?縱觀全國,各地官府對於肇事者是採取法外處理的態度,大部分是輕描淡寫的象徵性處理,所以,我們看到全國已經發生,正在發生和將要發生的,害百姓人身權利財產利益的惡性事件,不是在減少而是越來越多層出不窮!
這些悲劇的發生,站在西方法治社會的角度來看是不可想像的。
劉律師問得好:中國悲劇真正的罪魁禍首是誰?
答:中國的官府和官員!
中國官府官員關心的不是不是法治、不是社會公平,他們普遍缺乏執法程序的規範和公開的概念,不是追求公平和正義,而特別熱衷搞那些面子和形象工程,你問為什麼?你看看全國抓不盡的貪官,你就應該明白。
官員何不重視民生?那要看做民生這些事對官員本人有利益上的好處沒有。
為何全國普遍發生輕視民生案件以至於屢屢發生嚴重悲劇?
我反問你:
我們官府官員手中的權力是如何制衡制約的?
對官員實質有效的權利制橫制約機制的缺乏,並且沒有獨立公開的輿論監督,而在西方民主國家恰恰在這一點上,其社會管理的優勢充分體現,由於言論自由,媒體輿論充分自由,任何違法不道德的行為都不可能長期隱瞞;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人民通過健全的議員制度,隨時有權通過議會罷免彈劾各級不稱職官員;民主國家行政權力有很大限制,其政府根本就搞不了文化大革命;民主國家的政府的官員才是真正的公僕,履行職責不好,主人馬上就會讓其丟掉飯碗;民主國家講人權,主人人身財產權利神聖,是不可隨意侵犯的;當家作主人者從關心自己的利益出發,還得以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其他權利;民主國家司法獨立,公正的司法具極高的公信力,法律能切實真正保護人民的權利和權益;民主國家還有反對黨,時時刻刻在查找執政黨的瑕疵,這種悲劇怎麼可能連續不斷在全國重複發生。數一數自去年至今發生的亂象:如富士康連續跳;「躲貓貓」;開胸驗肺勞動仲裁;鄧玉嬌案;「釣魚」執法;河南靈寶「跨省抓捕」;杭州「飆車」;冒名頂替「羅彩霞」;「臨時性強姦」改判;還有設計我們律師的李莊案等等,不一而足。
既然法律規定有瀆職犯罪,我們對發生在全國一系列強拆悲劇的瀆職官員,就應當認真追究每一位責任官員的刑事責任,不能嚴肅執法嗎?
有幾件能起到警示作用的嚴肅法紀的案件?法律的震懾作用何在?我們有嗎?
如何能讓那些抱急功近利之心的貪官把民生放在首位呢?
懲惡才能揚善!
不然就是繼續縱容和庇護更多的官府和官員貪贓枉法!
中國的法治任重道遠,沒有真正的法治,這種無視民生人身和財產利益的人間悲劇必將一遍又一遍重演。
支持劉律師伸張正義!
強烈譴責無視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瀆職官員!
呼籲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官員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劉律師說李英貴家的悲慘遭遇,是千千萬萬被強拆戶的一個縮影。李英貴案件的引發,責任首先在執法人員。希望南開區政府妥善處理好李英貴「妨礙公務」案件,妥善解決好李英貴被強制拆遷余留的問題,查處城管綜合執法局人員的違法行為。
這起強拆引發的妨礙公務抗爭案,希望有媒體能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