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掀開面紗的新拆遷條例,是各方利益綜合的結果。
12月15日國務院法治辦在網站上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肆無忌憚的強拆受到呵斥,雖然按照市場定價補償原則受到肯定,但卻失去了最重要的市場民主與公平的精髓,與第一稿的法治與市場內核相比,差距不啻天壤。
新拆遷條例實行的市場化,無法得到保障
刪去的條款是原新條例第十三條,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原有的拆遷條例尊重的是大多數被拆遷人的意見,此條刪除,只要以公益的名義,不管有多少人反對,地方政府都可以堂而皇之一拆了之。
增加的條款是第二十一條:對徵收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徵收範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
唐福珍等事件讓人記憶猶新,許多強拆都打著拆除違建的名義,唐福珍事件就是如此。違建不違建到底由誰說了算?公民是否應該有最後的救濟渠道?
一些違法建築有長期的歷史淵源,或者屬城中村,或者屬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最終地價上升前期協議一賴了之。
如唐氏前夫否認自己的房子屬於違法建築,該建築修建於1996年,當時與金華村委會簽訂了建房協議,合同註明由村裡辦理手續,費用由胡支付,但一直沒能辦下來。不過在2004年金牛區的規劃中,他的房子在紅線內,允許其補辦手續,但由於後來受金牛區國土局原局長馬建國挪用公款案所累,未來得及辦手續。到了2005年再去申辦時,村委會已經得到通知稱要修市政道路,也將要進行動工搬遷,於是胡的廠房用地手續就此擱置,最後在2007年被認定屬於違法建築。
我們有理由追問,是否所有的違建全都採取同樣的手段,把城中村中的碉堡建築與地方政府招商時允諾的土地全都一拆了之、一收了之,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將成為市場至尊,但地方政府的失信、規則與誠信的喪失又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市場評估價的底線仍然存在,使博弈雙方有了價格參照系。需要強調,拆遷按照市場價評估的前提是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如山西煤礦評估機構可以一夜之間將煤老闆打入死地,拆遷補償的評估同樣如此。如果沒有獨立的評估機構,對於被拆遷者而言,只不過是在被獅子吞食還是被老虎吞食之間選擇,毫無意義。
玩弄花巧的地方在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但被徵收人選定機構的具體辦法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級土地市場的最大獲益者,如此循環的結果不過是在盤剝的外表上遮蓋一層溫情與市場的外衣,利益結構並未打散,期間邏輯含糊不清。
拆遷刀把重回地方政府手中
新拆遷條例一刪一增一含糊,與第一版條例相比,面目全非,多數人原則被推翻,違建中的歷史原則被推翻,而補償的最終定價與行政復議權力仍然在地方政府手中。
大眾歡呼制止強拆的條款,等於丟了大局拚命歌頌芝麻。事實上,我們看到了是拆遷過程中行政主導力量的強勢回歸,為了歌頌某些局部成功,我們難道就該對法治與市場公平、歷史同情的喪失,全都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