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我家,朝韓西海炮戰的通俗解讀
你我本是一家,家裡的房屋和土地還有魚塘長期被倭寇霸佔。後來倭寇被外人趕走,一家被分成兩家。你我天生是鄰居,兩家緊挨著,但界限分明(就是地理38線),不會偏差一厘一毫。
1953年我發動全面戰爭,衝進你家,殺你家的人,要滅了你,奪走你家的房子和土地。後來雙方在朋友的幫助下,都守住了戰線。簽訂了《你我停戰協定》,規定誰佔的地方歸誰所有。在中部和東部戰線劃定了明確的界限,但在西部地區沒有明確地豎碑立標。
你呢,趕緊在停戰後,在西部自己所佔有的地區,沿著兩家的廂房的中點線修了個矮籬笆,以便將兩家分開,避免衝突。你說籬笆北部的土地,你家就不要了,自動放棄,我要的話我就可以佔有。這樣停戰以後的20年內,兩家在西區相安無事。因為我只要看到我家的小孩接近你修建的籬笆,我就會把他們給拎回來,免得他們闖到籬笆的南邊去。你呢?也一樣。
停戰第20年的時候,我突然說,你家五間廂房周圍的土地都是我家的。我還宣布,你家的人進出你家五間廂房都必須事先獲得我的批准,否則我就打你。這樣的無厘頭,備受輿論譴責。所以,我就作罷了。
停戰第39年的時候,你我雙方簽訂《你我互不侵犯協定》,規定:在西部地區正式豎碑立界之前,籬笆南面的地方是你家的院子,是你家的不可侵犯區域。籬笆北面的地方是我家的院子,是我的不可侵犯區域。
停戰第46年的時候,我單方面撕毀《互不侵犯協定》,並宣布不但你家的五間廂房周圍的土地都是我的,而且你家廂房後面100里的土地也是我的。但為了表達我的仁慈,我給你家的人留兩條狹長的通道。不過,你家的人要是越過通道線哪怕0.001毫米,就侵犯了我家的主權,我將給予無情打擊。
停戰第54年的時候,我回心轉意了。你我雙方又簽訂了《你我共同宣言》,重申54年前你所修建的籬笆南面的區域是你家的院子,是你家的不可侵犯區。籬笆北面的區域是我家的院子,是我家的不可侵犯區。
停戰第56年的時候,我又單方面撕毀《共同宣言》,並宣布不再信守關於「西部地區管轄區條例」的規定。指出,你家廂房周圍都是我的土地,無論你的家人從哪裡進出,都侵犯了我家的領土。當然,但為了表達我的仁慈,我給你家的人留兩條狹長的通道。不過,你家的人要是跨過通道線哪怕0.001毫米,我將給予無情打擊。
話是這麼說,但這些年來,你家小孩每個月都在你家的院子裡放炮。我呢,也不定期地常常在靠近籬笆邊的我家院子裡放炮,偶爾也會朝籬笆邊打幾炮,樂一樂,也嚇嚇你。各打各的炮,雖然氣氛緊張,也倒相安無事。
昨天,我在我家的院子裡(也就是我家的不可侵犯區域)放炮,你只是密切關注,並提醒我要小心,不要把炮放到你家院子去。
但是,今天,你在你家院子裡(也就是你家的不可侵犯區域)放炮,我卻轟炸了你家的廂房,打死打傷你家二十多口人。
我弄死你家幾口人,也沒別的意思,就是想吸引你家做老大的朋友注意我,別把我忘記了。韓國不是熱播過一個電視劇,叫《野蠻女友》麼?我只是想做山姆叔的野蠻女友也,想和他交好,用了點野蠻手段而已。
我為什麼可以炮擊你家廂房呢?就是因為我已經單方面撕毀了兩個《協定》了,已經說過了你家的西邊院子也是我的了。而且我家鄰居華老栓都說了:我以前在《雙邊協定》裡面認定的你家的院子(不可侵犯區)是「有爭議」地區。你在有爭議地區放炮,不是明擺著挑釁我麼?不是想激怒我麼?
我是不是很有理?誰叫你在你家的「不可侵犯區域」放炮的,你這不是明擺著挑釁我麼?你這不是討打麼?你不是活該麼?你下次再敢在你家院子裡放炮,我就轟炸你家的客廳。
大家說說,是不是這個道理?如果不採用雙重標準的話,下次我在我家院子裡放炮,你是不是就可以炮轟我家客廳?
難道只許我炮轟你家房屋,不許你在你院子裡放炮?當然,拋開信用,公義和道理,僅僅從利益和立場上將,我當然擁護「只許我轟炸,不許你放炮」了。
從利益和立場角度,你如何對不法奸商講「偷稅漏稅」可恥?從利益和立場角度,你如何說服貪官污吏認同「貪污腐敗」可惡?講利益和立場,只要說一句:李剛是我爸或者他是我李剛的兒子就行了。
道理,只對願意講道理的人,才能講。對於「真理在大炮射程之內」的信奉者,只能用打炮對付了。只是這些「大炮真理」信奉者總是要等碰到口徑更大的大炮的時候,才會重新想起要講道理:你們不是講人權的嗎?你們仗著拳頭大,你們欺負弱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