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日本早稻田大學邀請,3月7日從北京出發飛往東京。原以為這次出境會如去年11月28日那般遭攔截,沒想到的是竟然給出境了。
在日本期間,我們訪問了東京裁判所(即法院)、日本辯護師協會、東京國家法律家協會、早稻田大學等機構。很不湊巧的是,趕上了11日下午關東地區特大地震。當時,我們正在從箱根市開往東京火車上,火車停靠在町田火車站,火車發生劇烈搖晃,全車人被困車上九個多小時。晚上12時(東京時間),調來一輛「城際」列車。我們到達東京新宿火車站已是十三日凌晨1時許。在轉乘地鐵回住地時,發現很多人在排隊等候。地震發生後,地鐵停運了,剛恢復不久,人滿為患。我們只好改為步行,回到酒店已是凌晨2時15分。
12日下午,我們結束在東京訪問乘機回中國,下午近五時飛機到達北京國際機場,辦完入關等手續,乘機場巴士回到住地,正好是晚上7時。
晚上22時22分,我躲在床上與家人通電話,突然聽見敲門聲。開門一看,是兩個穿便衣者。他們問,這是第幾號房間。戴眼鏡中年人還問:「你是不是劉曉原」?他們口氣和神態生硬,沒有基本的禮貌用詞。
我問他們是什麼人?「戴眼鏡者」稱是海淀區公安分局警察。我再問,你們也沒穿警服,請出示警官證?年輕警察掏出了警官證,「戴眼鏡者」沒出示。我要他出示,他說不是有人出示了嗎?我說,無法瞭解你身份,搞不清你是什麼人,無法與你交談。要麼,你們出示拘傳證。「戴眼鏡者」說,只是談一談,有必要嗎?我讓他們先出去,因為我還沒穿外衣。
我質問道,你們是來趕我走吧?我的東西早整理好了,明天就會搬走。「戴眼鏡者」表示,知道你回來了,明天要搬走,所以找你談談。並說是與房子有關,但絕不是要趕我走,我完全可以在此居住。他反覆稱,希望我在此繼續居住。我說,你們有沒有在背後趕我,其實大家心裏很清楚,不必作過多的解釋。
今年一月份,房東曾含含糊糊告訴我,在三月十日房屋到期後,就不想再續租了(每三個月交一次租金,就算作是續租)。我在此租了三年時間,對她說的話,當時沒多心。春節在老家休假期間,獲知北京警方委託我老家公安調查我,當時我很是惱火,跑到老家公安局較勁一般。回到北京後,我詳細問了房東不租原因,房東只好給我說了實話。房東還說,你不能與他們較勁。否則,旅館也會辦不下去了。昨天,房東去了河北省香河縣辦事了。被警方打電話召回,她只好打車回城裡,增加一百多元支出。
我是2004年4月來到北京做律師,與憶通律所的律師同住在鐵道大廈附近小區。2007年11 月份,警方對李律師不高興了,我們被搬家至八一電影製片廠西邊的蓮裡小區。萬萬沒想到的是,這個小區還是屬於海淀區範圍,與我們原住小區是同一派出所管轄。我們只住了20天,房東就迫於壓力,再次解除了租賃合同,大家只好各自找房居住。非常惱火的李律師,一紙訴狀將警方告到海淀區法院。儘管法院沒有立案,警方還是出面作解釋,表示絕對不是他們要趕人走。此事過去後,在08年1月初,我在鐵道大廈附近小旅館租了一間房居住。一住就是三年之久。
我在此居住期間,曾按房東要求辦理過暫住證,他們早該知道我居在在何處。09年4初時,警方(不是海淀的)還到我老家調查過我。我前後在海淀區居住七年之久,自己感覺並沒有惹過當地警方。
雙方態度緩和下來後,「戴眼鏡者」稱,不知我在日本東京的火車上被困九個多小時,兩天時間也沒有睡好覺情況,再三表示不是要趕我走,他可以找房東說說。萬一要一時找不到房,他可以幫助在海淀區找。我說這完全沒有必要了,在找到新住地後不再被騷亂,就算是謝天謝地了。海淀之大,容不下一個北漂律師,這不僅是一個「笑話」,還真是一個人權問題。
我表示,自己「情緒很不穩定」,態度也不好,並不完全是你們突然造訪。春節休假回來,瞭解事情真相後,我心裏就很火沒處發泄,正好你們又找上門來。我在此居住長達三年多,也沒有人來找過我,包括律師同行,還有我的家人。沒想到的是,在被搬走前,竟然有人造訪,竟然還是兩個人民的警察,讓我很是出乎意料。
整個談話過程,基本上都是我在說。戴眼鏡者稱,太晚了,要第二天約我再談。我說,雖然這兩天沒有睡好覺,可我是一個不知疲倦的人,有何事要與我談,還是今晚說吧?他說,只是想與我談談而已,這樣會對我和他們都有利。一談到「利」字,我就不高興了。他改口說是避免「麻煩」。我問有什麼「麻煩」?律師做事的底線是法律,如果沒突破法律還會有麻煩,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我的行為如有違法犯罪之嫌,可以請你們直接指出。
我問,是不是我在微博上發了尋找失蹤律師之事?他說,哪不是。我又問,不會是讓我談江律師問題吧?江律師也住在附近的小區,他從上個月起處於「被失蹤」狀態。「戴眼鏡者」似乎對此不感興趣,避開了此話題。
我又問,是不是訪問日本之事?他隨便問了下,還有什麼律師同行。我說,其他律師不在海淀區居住,也不在海淀區執業,問這超越了你們的職權,談這些就沒有必要了。他也就不再問了。我感覺他們不是為訪問的事,因為同去的律師,人家早在網上發過微博,警方應該是知道的。最後,他提醒我要慎重「交朋友」。
他所指的朋友,哪可不是男女私情的朋友。我說,一個近天命之年的律師,什麼人可以交往,這是不用別人教導的。我反覆問,是不是代理案件中有什麼問題?他沒有作答。這些年來,「膽小怕事」的我,還真沒惹過北京警方,代理案件都是外省市的。我們律師的主管機關,也會時不時找我談話,但人家從不過問「交朋友」之類話題。
12日當晚的談話,可能是我牴觸不配合吧,他們也沒有直接說出「主題」。但我以為,「主題」很可能是勸我不要在網際網路上說「被搬家」之事。因為前段時間,我在微博和推特上說過,但沒有寫博文予以披露。
我住的小旅店,院子裡有探頭,走廊裡也有探頭,院門外的一條丁字路還有探頭。這三個探頭,很可能不是針對我,北京小旅館都要安裝。房東感到有些不解的是,院子前面的丁字路口,以前只有一個探頭,不知何時又加了一個新探頭,一條小小丁字路口,路過車輛並不多,竟然還給安裝兩個探頭,真是不差錢。
國保也許還真是不希望我走,讓我住在有四個探頭的地方,對我和他們都有「利」了。
被調查、被阻止出境,被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搬家、被談話,讓我感到十分地無奈和痛恨。但好在我學習過人民日報「任理軒」寫的社論《要理性的看待社會不公問題》。不能,真是理解不了人民的警察會如此對待律師。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今天,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的今天,在不能拿法律當擋箭牌的今天,我也只好《要理性看待「被搬家」的問題》了。
找我的兩名國保先生,戴眼鏡者自稱姓「賀」(他沒出示警官證),另一個年輕警官姓馮。我不認識他們,雙方之間並沒有交情,他們進入我房間找我談話,屬於執行公務行為。警察執行公務,不出示警官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把一個公民請出自己管轄的區域,更是嚴重侵犯公民居住權。因此,請求海淀區公安分局對照公安部黨委《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規定,對執法不守法者「零容忍」。
警察先生,請再別找我談話了,我有權拒絕與你們「談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