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象紛呈的民間金融總有殺伐祭旗,前有「小姑娘」,後有吳英,黑暗的長路無休無止。
4月7日,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案二審庭審,吳英本人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吳英的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檢方則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事實認定清楚,因此應維持死刑判決」,也就是說,集資詐騙罪成立。三方的立場固然是站在不同的地位對於法律結果的不同訴求所致,何嘗不是對民間金融截然不同觀點的當下關照。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判決對於吳英至關重要。
以血祭阻止民間金融可以休矣。
立足現實是實現公正的出發點。吳英如果可判死刑,如何面對目前遍地都是的非法吸儲與高利貸現象?當今民間金融市場少說有上萬億元人民幣資金,深入其中者包括銀行職員、擔保公司員工、甚至基層公務員,有多少盤踞於民間金融鏈條上的人應該捉將牢裡去?
無論此前已經有了多少個祭旗者,中國民間金融與地下金融現象愈演愈烈,本身就說明目前對於民間金融的限制已經遠遠滯後於現實經濟的發展。檢方以不合時宜的嚴刑峻法,試圖建立沒有地下金融的烏托邦社會,事實上是在拖市場經濟發展的後腿。更何況,在吳英案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邊界並不清楚。
民間集資從未停止,因為中國合法的金融機構從來沒有真正擔負起中國草根市場的資金血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張承惠根據自己的調研結果表示,2009年,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比重大概在10%左右。不僅佔比低而且結構差,幾乎所有商業銀行的長期貸款對象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大項目,而對中小企業則通常都是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基本上不會提供長期貸款或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中小企業將流動資金貸款作為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來使用,存在短債長用的問題,企業只好拆東牆補西牆,利用滾動貸款甚至借入高利貸彌補資金缺口。如果沒有民間融資,就沒有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金融體系不僅無過,反而有功。
不顧現實對民間金融的打壓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首先,民間金融遲遲無法正名,不可能形成規範化的運作體系,更不可能出現中國本土所亟需的銀行家,不要說無法與民國時代的陳光甫、張公權等人相提並論,連窮困的孟加拉國的小額貸款體系都比不上。直到吳英案為止,我們看到的是沒有多少專業素質的民間資金掮客,甚至不識幾個字的農村婦女,民間金融的土壤過於貧瘠,不可能出現大方之家。
其次,民間金融體制的地下生存,造成民間金融的短期化趨勢,由於民間金融面臨法律折價,因此必須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追求最高的收益,在民間利率中加入了風險成本,加劇了本已盛行的民間高利貸現象。另一方面,有關監管機構以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的方式,給民間金融開了一道口子,但開放之後依然加上了幾道繩索,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能貸不能存,如規定村鎮銀行壯大後控股權必須上交,如此不切實際的嚴厲管製造成的結果是,小額貸款公司與高利貸掮客聯手,村鎮銀行不可能發展壯大自己交出控制權。要給民間金融正名,就必須給予其合法身份,而不是半遮半掩、欲推還就,結果是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變性,成為高利貸等金融亂象的淵藪。
漠視民間金融、遲遲不給民間金融正名已經是大錯;開放民間金融的同時予以不合市場規範的束縛,進步不大;而希望通過血祭的方式徹底堵截民間金融,則是大錯特錯。只有兩種方法可以杜絕民間金融,或者讓民間金融皈依取得與地上金融同等的身份,在規則約束下追求長期發展,或者徹底斷絕中國的草根市場,由合法金融機構支持的大公司一統江湖。
客觀對待民間金融,建立公平統一的規則,中國金融業才能健康發展。一個錯誤不能遮掩另一個錯誤,即便對吳英施以最嚴厲的懲罰,中國的金融體制也不會因此前進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