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李莊涉嫌偽證罪被捕
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定於今天開庭,審理李莊被訴妨害作證罪一案。對此,有評論寫道,在此案「第一季」,多位法學界人士曾質疑審判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問題;在即將開始審判李莊「遺漏罪行」的「第二季」,公眾期待審判能夠依法辦事,獨立進行,程序正義也能夠得到應有的尊重。否則的話,不僅本案被告受到傷害,中國法治也將嚴重受損。
財新網上《財新觀察》的文章回顧說,去年2月9號,重慶市一中院終審宣判,北京律師李莊被認定犯有辯護人偽造證據和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此案的種種不同尋常之處,特別是其程序性硬傷,當時就曾引起法學界的廣泛爭議。
比如說,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警方羈押之下的7名辯方證人竟然無一人出庭,辯護人也無法接觸證人以證實其證言;不僅如此,被告方關於庭審迴避和異地審理的要求也統統都被駁回;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調查權等權利均未能正常行使,凡此種種,無疑都是顯著的程序不當。李莊的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近日公布的一些材料還顯示,重慶司法當局涉嫌與李莊做不對等的私下交易。至於有關方面要求辯護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不糾纏細節」等等,更是令人感到震驚和憂慮。此次李莊案「第二季」審理出現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審結束之前,程序正義再受質疑。
《財新觀察》的文章又說,眾所周知,程序正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細節,儘管實質正義是重要的,但是,只有保證審判的每一個步驟都嚴格符合程序,最後的結果才有可能實現公平正義。脫胎於800年前英國《大憲章》的程序正義原則,是歷經英美、歐陸等大量民主國家司法實踐不斷增益的成果,「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母」,已成為全球司法界的共識。為實現程序正義,應當滿足的基本要求就是司法權獨立,即法官個人獨立裁斷,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權力、金錢、人情、民意等。不過,由於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大部分中國民眾對程序正義原則還相當陌生。忽視程序正義的人往往認為,結果正義就足夠了,過程並不重要。
程序正義觀念則認為,結果正義誠然重要,但如果沒有正義的過程,結果的正義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況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訊逼供這一中國司法中的頑疾為例,熱衷此道者往往認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則無所謂,辦案人員往往不擇手段,結果不但難以實現正義的目的,反而製造出更多本應避免的罪惡。即使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萬萬的沉冤為代價的,聶樹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謂程序不正義導致結果不正義的典型案例。
雖然單憑程序正義也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正義,但是,正義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減少人為的錯誤。個體作惡被枉縱,較之於制度作惡冤枉無辜,前者為輕,故「兩害相權取其輕」。美國辛普森案審判中,辛氏殺人嫌疑極重,卻因警察刑偵程序違法無法獲得有效證據,最後法院只能宣判辛氏無罪。主審法官伊籐曾悲愴泣下,卻只能服從法律,這體現了司法正義至高無上的原則。
文章最後強調說,雖然中國曾經有過「一篇《人民日報》社論比什麼法律都管用」的時代,也曾有過使無數人死於非命的「公安六條」時期。但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已經走在法治建設的道路上,依法治國已成綱領。因此,在舉國關注的李莊案再度開庭之際,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層層迷霧,眾多國內外人士正在密切關注之中。毫無疑問,對於中國法治來說,此案就是一塊試金石,也注定是一起標誌性事件,無論成敗與否,均將載入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