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政黨不受法律的約束
1955年1月間,張鼎丞(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劉少奇匯報工作後,劉少奇作了許多指示,他說:「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
1955年7月間,劉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指示說:「我們的法律是要保護人民去同敵人鬥爭,而不能約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條法律束縛了我們自己的手足,就要考慮廢除這條法律。」
從劉少奇的上述指示來看,他認為法律是由黨領導制定的,明確把執政黨置於法律之上。這種觀點與「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活動」的法治理念相距甚遠。
二、政法機關必須掌握在黨的手裡,作黨的馴服工具
1955年7月間,張鼎丞和梁國斌(最高檢察署副檢察長)在北戴河向劉少奇匯報工作(彭真在座),劉少奇說:「憲法已經規定了,逮捕和起訴都要經過檢察院。如果不經過檢察院批准,捕人是違法的。所以檢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訴全部擔負起來。黨委決定要捕的,檢察院要閉著眼睛蓋章。這樣做也可能有錯,這在黨內可以講清楚,但對外,都要由檢察院出面擔起來。……如果檢察院不做黨的擋箭牌,民主人士就會利用這點來反對黨,結果可以說等於是檢察院反黨。」他強調說:「必須告訴檢察院的同志不准鬧自由主義,不能因為你們閉著眼睛蓋章,有了錯案就說‘這個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負責’。如果有人這樣講,就是泄露了黨的機密,就是和黨鬧獨立性。檢察院要做黨的擋箭牌,在黨內可以講清楚,對外,就要講這些案子都是經過檢察院批的,都由我負責。這樣才對。不然,就是違犯了黨的紀律,要受黨紀的制裁。」劉少奇還再三強調:「檢察院必須掌握在黨的手裡,這個機關同公安機關一樣,同樣是黨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鬥爭的銳利武器,必須掌握在自己人手裡。必須保證檢察機關在組織上絕對純潔。」
上行下效。一些當時的台上人物紛紛發表指示。
1955年9月19日,羅瑞卿(時任公安部長)在全國21省市公安廳局長會議上講話中說:「公安、檢察、法院都是黨的工具,是黨的保衛社會主義建設、鎮壓敵人的工具,這點必須明確。但是在憲法上又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所以,關於檢察院和法院在對內和對外的講法上要分開。當然,如果有些檢察院、法院的同志以法律上的規定來對抗黨的領導,那就錯了。凡是對這點認識上有偏差的,必須糾正。」
1957年10月8日,彭真在八屆三中全會上發言,第二部分是「關於政法工作問題」,他說:「在司法行政和法院系統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一部分人想藉口‘司法獨立’來擺脫黨特別是地方黨委的領導,同黨分庭抗禮。」
從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開了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重點是揭發批判「司法部黨組所犯的嚴重錯誤」。會議結束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向中央報送的《關於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情況報告》中,特別強調:「人民法院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成為黨的馴服工具。……法院工作服從黨的領導,不僅要堅決服從黨中央的領導,而且要堅決服從地方黨委的領導;不僅要堅決服從黨的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且要堅決服從黨對審判具體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