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在筆者大學即將畢業的時候,發生了轟動全國的「孫志剛事件」, 後來俞江、騰彪、許志永三位法學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收容遣送啟動特別調查程序,進行違憲審查,後國務院主動廢除收容遣送制度,避免了違憲審查制度的首次使用。那是筆者第一次知道,在國家法律之外,還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是在那時,筆者開始去瞭解,這個國家還有一種比收容遣送限制人身自由更長久、更惡劣的制度——勞動教養管理制度。
在轟轟烈烈的廢除「收容遣送」運動之時,筆者只是個學生,一個看客,無力為它做些什麼。畢業的時候,筆者希望寫一篇關於勞教制度方面的畢業論文,試圖為廢除不合理的勞教制度做點什麼,並且準備好了相關材料和提綱,但終因指導老師說太敏感而只能放棄。
做了專職律師之後,特別是薄王(立軍)主政重慶之後,展開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運動,讓筆者對勞教制度有了更深的認識。一些人為上位,抓「政績」,下達硬指標,各分局必須抓多少「犯罪份子」。客觀地說,這些人當中有些確實有各種犯罪問題,但另一些人真的查不出什麼問題,為了不給「打黑」運動「抹黑」,主政者就下令,凡是檢察院不批捕的,就一律「勞教」,總之,不能讓你乾淨地出去。於是,就產生了各類荒唐事,有的因為在交巡警平臺旁小便就被勞教,有的只是因為在網上轉發一幅畫就被勞教,舉不勝舉。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始於1957年,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正式確立了勞教制度。後又陸續出臺《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及其它一些國務院或公安部的決定(不是法律),把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相關行為、甚至上訪等都納入勞教範圍,不斷擴大。公安部門內部辦理勞教案件程序主要按《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執行。而現在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勞教決定書,引用的主要「法律」就是《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而所有這些文件,均不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制定的法律,所以現行勞教制度是與中國的《憲法》、《立法法》、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衝突的。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勞教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遠超過逮捕時限,卻可以不通過檢察院、法院決定,這明顯違背憲法。《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其中第(五)項為: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明確排除了行政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但全國人大尚未批准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這裡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在中國,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程序」,是指經過嚴格的法庭審理。所以,即使將勞動教養制度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如果仍由公安機關單方面決定、不經過法院審判這也是與國際公約直接衝突的。
勞教制度不僅在法律上存在問題,而且在執行過程中,現行的勞教法規也不能遵照執行,存在很多問題,在薄王(立軍) 主政時的重慶,表現得尤為突出。下面以筆者瞭解、接觸到的幾個案子(有的是網上看到的、有的是筆者代理的、有的是當面或電話諮詢請求筆者幫助的)來說明勞教制度之荒唐、廢除勞教制度已刻不容緩。
方竹筍的「一砣屎案」,這個是網際網路上人人皆知的,方竹筍不滿薄熙來、王立軍在李莊案(二季)中胡作非為,人為操作案子,企圖冤枉李莊,罵薄、王是一砣屎。後被王立軍用公權力報復,以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名義勞教一年,此勞教決定,在2012年6月29日,被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違法。
彭洪的「轉發打黑漫畫」勞教案,此案件系筆者代理。彭洪在2009年9月,轉髮網路上廣為人之的打黑漫畫《保護傘》,他把這幅漫畫作為主文,加上標題《這把傘好怪喲》作為主貼發表。當時網監就在右下方彈出小窗口,讓其去網監支隊說明情況,後於10月中旬被警察上門抓走,以「誹謗他人「的罪名處以兩年勞教。彭洪在被關押了697天後,提前33天於2011年9月10日釋放出勞教所。彭洪是家裡主要的勞動力和收入支柱,被勞教後,家人遭受沈重打擊,生活陷入困境,父母遭人白眼,妻子懷孕無錢改善生活,還要打臨工補貼家用,導致孩子營養嚴重不良、兩腿長短不一,留下殘疾。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9月7日,通過內部覆核糾錯的方式,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了對彭洪的勞教決定。2012年10月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對彭洪依法進行賠償。
謝蘇明的跟貼評論案,此案與彭洪案極其相似。謝蘇明在天涯一篇讚美重慶某領導人的主貼《王某某說,對待困難群眾要像對待親人一樣》後約四十幾樓跟貼「草,虛偽的政客,別個和某地產公司老闆是乾親家,乾親家(也許)有干股份」,被以尋釁滋事罪名勞教一年。謝並未指名道姓,也沒有誹謗內容,處罰沒有任何根據。就算構成誹謗行為,也應是當事人自訴,不應由公權力介入。發貼行為明顯不構成尋釁滋事,系公安機關濫用職權。謝蘇明案,現還未平反,謝本人正在積極奔走,為自己維權。
任建宇的QQ空間轉帖勞教案,任建宇因在自己的QQ空間,轉了了一些賀衛方等國內外學者的微博,支持法治、民主建設,就被以「多種方式發表批評、「攻擊」政府言論」,被以「反革命罪」的名義勞教兩年,2012年10月10日,任提起的行政訴訟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任的代理人是北京著名律師浦志強。庭審結束後,任與女友14個月後首次短暫牽手相依,這一幕,讓無數七尺男兒淚流滿面。此案近期將宣判。
熊夢丹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被勞教案。熊夢丹於2009年10月,在網上發表《文強情婦賣官斂財千萬》的貼子,說某人是文強情婦,被公安機關抓獲,要其交待所寫的情節,以查出文強的更多的犯罪行為。熊承認系自己編造,文中所寫之人,根本不是文強情婦,完全是自己的誹謗。但重慶勞教委還是以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的名義將其勞教一年。
劉世銀「誹謗」案,劉世銀也是在網上發貼,「誹謗」了重慶市某領導,被處以兩年勞動教養。劉向法院起訴,法院見確實無法律依據,就拖著不判。公安機關與劉世銀「和解」,讓劉撤訴,答應提前放劉出去。劉出來後,就離開了重慶,遠去外鄉打工。他給筆者來電的時候說:我討厭薄王統治下的重慶,所以一放出來,就離開了重慶,再也不想回去。可見不合理的勞教制度,對無辜者傷害之深!
曹澗尋釁滋事案,曹澗提供給我的材料顯示,他是巴南某村委書記,因得罪人被人舉報是黑社會老大,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調查,被關押多日後,實在查不出有黑惡行為,就以曹當時曾派人解決其父親與村人的民間糾紛,相互間有拉扯行為,公安機關就以是其指使為由,以尋釁滋事的名義處以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
由此可以看出,在執行過程中,問題確實層出不窮。勞教首先成為一些人打壓言論自由、鎮壓反對聲音的工具。民眾(包括網友)的監督,本是提高政府透明度,督促政府真正執政為民的平臺,但一些地方官員們習慣了大權獨攬,不願接受監督,認為這不利於其暗箱操作、謀私利,敢非議領導人(或其政策)者,就面臨被處以勞教;二是勞教成為某些人求上位、搞「政績」的工具,為「搞好」治安,某些強權人物下達指標,要抓多少壞人、多少「犯罪份子」,許多人就不幸成為「黑打」下的犧牲品;三是勞教成為某些人維持「穩定」的工具,凡是不利於「穩定」的上訪者之類,就用勞教關起來,以求達到表面的穩定。勞教濫用的實質,還是警察權過於強大,而政府維穩又過於依賴公安力量的緣故,在實施過程中,公安機關偵查權、提起權、決定權、覆核權集於一身,沒有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制約。因此,難免冤案頻出。
勞教問題頻出,但卻久久不能廢除,有其背後的原因,最重要的就是與這些年社會經濟政治形勢的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有很大關係。
近年來,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社會對立的加劇,造成治安狀況的不理想,於是,執政者,加大維穩力度,靠強力維持穩定,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維持社會穩定,只能加大對社會違法行為的處罰,勞教,就成為對付那些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之人的一個「法寶」。談廢除勞教,來自公安機關的阻力很大,他們的理由就是,廢除可以,以後社會治安惡化不要找公安機關負責。在辦理勞教案的過程中,與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接觸,他們堅持認為:以前勞教的審核過程,還是相當嚴格的,只是個別人的到來,破壞了這一規矩,才造成這麼多冤案,這是個別強權人物的問題,而不是勞教本身的問題。對於那些刑法制裁不了的「違法者」,就得用勞教這個辦法對付,否則,社會就會亂套。他們甚至提出「在判刑的犯罪份子中,也有錯殺、錯判的,是不是需要廢除刑法?」
公安機關擔心的問題,不是一點道理都沒有,但勞教在現實中,並非特殊時期的重慶一個地方出問題,重慶只是表現得更突出而已,在勞教由公安機關獨自操作時,在行政權力獨大時,勞教必然出現被行政權力濫用的問題。而把勞教用來制裁違法者,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懲罰未構成犯罪的人,本身就沒有正當性。
筆者贊成廢除勞教,也理解相關機構的擔心,所以提出如下幾條建議,以解決廢除之後面臨的問題,同大家探討:
首先,將勞教中需要刑法制裁的納入刑法。只有刑法才有權力長時間地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一個國家沒有理由,再在刑法之外存在一個可以如此長時間地剝奪一個正常人自由的勞教法規。如果一些違法行為,只有長時間剝奪其自由才能制止,那麼國家就有必要把它納入刑法,通過追究刑事責任方式來處理,如果沒有必要納入刑法,那就說明它的危害程度,沒到必須長時間剝奪自由的程度。對於慣偷等,可在其被行政處罰過一次之後,再犯者,就納入刑法制裁,而不論盜竊之金額大小。在某些國家,吸食毒品,也納入刑法制裁,我們也可以借鑒。
第二,引進保安處分,保安處分,是指國家基於維護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滿足社會大眾之保安要求,對於特定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人,替代或補充刑罰適用的,以矯治、感化、醫療、禁戒等手段進行的具有司法處分性質的各種保安措施的總稱。保安處分針對的是,特定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人,重點是毒品成癮、酒精成癮有攻擊性、提供性服務者中有傳播性病危害性之人,針對這類人群,可由法院判決,對其採取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或限制自由的保安處分,以免危及正常人群。在臺灣地區的保安處分制度在刑法中規定,將保安處分規定為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保護管束處分、驅逐出境處分等7種,法院可以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選擇適用,這些都值得我們借鑒。
第三,建立「輕罪法庭」,加強社區矯正。對於一些輕微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尚不足以對其懲戒,但又構不成犯罪的,可由法院專門成立的「輕罪法庭」,判其在福利院、學校等公益場所,進行規定時間的義務勞動,在不剝奪其自由的情況下,加強社區矯正。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罪名,再進行刑事制裁。
勞教制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現實執行中也出現諸多問題。世界上其他國家,幾乎都沒有勞教制度,但社會治安好於我們的,比比皆是,勞教制度與治安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對於勞教制度,我們不應再是看客,否則,明天的我們,可能就是下一個方竹筍、彭洪;我們應勇敢地站出來對不合理的制度說不,大聲地喊出:尊重法治,廢除勞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