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之實
中國人不知道「共和」一詞的人不多。從1949年以後,對每個大陸中國人而言,尤其是對那些在1949年以後出生的大陸中國人來說,鑲嵌在國名中的「共和」一詞,是主流意識形態話語中時常要出現的最重要詞彙之一。
中國人知道「共和」一詞含義的人也同樣不多。對於大多數中國人來說,即使是對那些受過中、高等教育的人來說,「共和」一詞,雖是他們在念讀國名的全稱時經常會觸碰到的詞彙,但卻是他們可能從未細究、也從未明瞭的詞彙。
電視劇《走向共和》最後被刪減掉的孫中山論述「共和」的鏡頭(劇照網路截圖)
那麼,中國為什麼要用「共和」來修飾自己的國名,為什麼要以「共和國」的名義「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這,當然是因為「共和」在千百年來的人類歷史上所具有的無人能拗的正當性;當然是因為早在60多年前,「共和」其實就已經成為一股不可抗違的歷史潮流。用「共和」來修飾國名的舉措說明,不論具有多麼強大控制力的政黨,不論具有多麼強大統攝能力的統治者,都不願意以與「共和」相對立的「獨裁」來概括自己的國體和政體。
自從「共和」這個詞彙誕生以後,除了以「帝國」自稱的國家外,古今中外,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以「獨裁」來自稱或修飾自己的國名。「共和」,作為政治概念、政治制度、政治理想和政治思想,在人類政治的演進中不斷獲得和加強著自身的正當性。其實,在人類歷史上,作為國家政治制度的共和制的歷史並不長。從古代共和制國家的曇花一現,到近代意義共和制國家的建立及其在數量上的擴張,以「共和」為框架的政治理想和國家政治制度,隨著商品貿易和信息傳播在地域上的擴展,幾乎可以在國情各異的世界任何國家尋找到載體,並生長出願意為之落地生根而行動的力量。
毫無疑問,在政治制度方面,「共和」所代表的制度,在所有社會政治制度的正當性排序中高高在上。這種正當性所具有的超越價值,是人類思想成果和制度成果中最具生命力的價值。這種超越價值的生命力就表現在:不論在任何地域和任何時間,只要「共和」的理想為人們所知,那麼,「共和」的價值,就會成為大眾判別社會革命和政治變革是否具有進步意義的不易更變的恆久標準。
從這個意義上講,至遲約一個世紀前,「共和」的歷史大勢就已然在世界確立。這個歷史事實,實則讓弗朗西斯·福山的「歷史終結說」成了歷史的「馬後炮」。
保守的共和,自由的共和
「共和」是英文「Republic」一詞的翻譯詞彙,其對應的中文詞「共和」,一般認為取詞於《史記·周本紀》中的周厲王出奔,「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當然,既是翻譯詞彙,其所代表的概念及其所指,都根自於原文。
英文「Republic(共和)」一詞,源自拉丁文「respublica」,其意為「人民的公共事務」。「共和」作為一種國家政治制度,從公元前500多年建立的羅馬共和國,演進到近代世界中實際意義上的第一個共和國英國,發展至「第三波」民主過後,其當下所指就是由公眾參與的民主制度。
當然,這裡所謂「民主制度」,是廣義的民主,是容納、包含和整合了共和制度的民主制度。歷史地看,無論在思想源流上還是在制度源流上,共和與民主存在著共同點,但區別也是明顯的。民主的原則,就是多數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共和的原則,就是公平的原則,即所有公民都有在公共事務上的平等權利。顯然,在共和原則與民主原則之間存在著衝突:由共和原則,無論多數還是少數,其權利是平等的,如果少數服從了多數,那麼,少數人的平等權利便可能不復存在;由民主原則,除了小概率的「一致同意」以外,少數服從多數是形成有關公共事務決策的「技術性的硬限制」和最低門檻,沒有少數人的服從,公共決策就形成不了,公共事務就無以處理,民主就毫無意義。
因此,在當代,共和制與民主制發展合流為憲政民主制度。憲政民主制度,就是在民主原則的基礎上,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保護每一個人的平等權利,從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上安排和落實少數人的權利,從而保證少數人不因多數人的決定而喪失權利,不因多數人決定的執行而被實際剝奪權利。不僅如此,憲政民主制度的最重要特點之一,就是限制由多數人投票贊同而組成的政府的權力,確保個人的自由權利永遠高於政府的政治權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憲政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權力。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當代,人們所謂的「共和」也好,「民主」也罷,從制度的角度講,大都是指憲政民主制度。
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看,一般而言,共和的原則趨向保守。這種保守的趨向,就是在保有個人權利至上方面的幾至冥頑的不妥協,以及限制政府權力所根基的對政府的極端不信任。其對應在國家制度上,就是近代以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個人自由為主旨的憲法及其法律體系和政治制度。在這樣的法律體系和政治制度下,每個人、多數人、政府都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行事。這種制度下的規則,之所以能夠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不被剝奪,就在於這種保護個人自由權利的規則並不能隨意改變,並且即使改變規則的意願發自多數人也仍是如此。
由此可見,共和所具有的保守主義傾向,「保」的是個人自由權利,「守」的是個人自由空間。而共和之所以要「保」、要「守」,也就在於多數人和政府權力對個體自由的巨大威脅,在於個體自由在多數人和政府權力面前的「易碎性」。所以,保守主義趨向,是共和制的巨大內在力量所在,是共和制在諸多制度的競爭中成為歷史潮流的關鍵所在,是共和制在個人權利、多數人和政府權力之間的劃界對各方具有約束力的根據所在,也是政府權力所具有的蠻力常常要不得不俯首於共和所具有的正當性的原因所在。
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共和的原則和民主的原則之間不是排斥關係,而是互補關係。說到底,憲政民主制度是安排和落實公民自由的制度,是因保護自由的原因而劃定自由邊界的一套程序。實際上,憲政民主制度的產生,正是基於人的自由本性的需要,正是基於人們落實自己自由權利的需要。因此,人的自由度的大小,人們自由權利落實程度幾何,是檢驗憲政民主制度是否到位、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標尺。也因此,沒有自由的共和是假共和,沒有自由權利的民主是假民主。
共和制——有自由、「最不壞」之治
在當代,憲政民主制度幾乎成為地球上所有國家公民的不二選擇。這話聽起來似乎有些絕對。但是,除去已經實現和正在鞏固憲政民主制度的國家不論,只要看看那些尚沒有實現憲政民主制度國家的當政者所極力防止、阻擋、壓制和消滅的本國民眾對國家制度的自由選擇,就可以反證所謂「不二選擇」之說,一點都沒有言過其實。
近代以來,在國家制度的競爭和選擇上,其他制度形態漸失其勢,而憲政民主制度成為「終結歷史」的選擇而獨領風騷,這其實正是人性之勝和人性之選。沒有人願意受他人或政府的奴役和驅使,沒有人喜歡無條件地讓他人或政府代表和代辦。習慣於奴役的「坐穩了的奴隸」,和憎惡自由的異化了的人性固然有,但是,這只是人類中極特殊的個例,這些個例並不能改變人類自由的天性。
當然,也正如人的自由本性並不能保證人的所有選擇都正確無誤、所有行為都產生正面效果一樣,作為保障人的自由權利的程序性規則,憲政民主制度中那些看似繁冗甚至多餘的規定,只是為人的自由選擇的正確性增加了可能,而並不保證這種選擇的百分之百正確。
不過,選擇的錯誤,其實也是自由的一部分,是自由的必付代價,是自由對應責任和義務的必然結果。人類自由度的擴大,正是在自由基礎上不斷試錯和糾錯的過程中逐步實現的。而憲政民主制度正是為人們在公共政策的選擇上提供了討論、協商、妥協和交易的系列規則,從而通過落實人的自由選擇權利的方式,來盡量避免錯誤決策的產生,把選擇錯誤的可能性減至最小。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政民主制度是有缺陷的「最不壞」制度,而非是一個十全十美的制度。當然,在這個「最不壞」的制度以外,在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上,還沒有任何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在「最不壞」方面可以和憲政民主制度比肩而立,因為十全十美的制度根本就不存在。
在憲政民主制度所能提供的自由、安全、秩序、效率等諸多價值中,自由無疑是最重要的價值。同時,在這一制度之下,公民所擁有的廣泛的自由,也是憲政民主制度區別於其他制度的關鍵所在。
憲政民主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可能會給人們提供暫時的安全,也可能會在國家強制力的高壓之下形成秩序,更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顯示出效率。但是,憲政民主制度所提供的安全、秩序和效率,建基於自由之上,由此可以構造充滿活力的社會。而在其他制度之下,由於價值排序的不同,自由只是在安全、秩序和效率基礎上的自由。因此,憲政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度,與其他制度下的自由度相比,一個是空中之鳥,而另一個則是籠中之鳥。
保障自由,符合人性,是憲政民主制度「最不壞」的根基,是共和制、憲政民主制的自洽性和正當性的根基,是人們把共和之選、憲政民主制度之選送上制度競爭和制度選擇之巔的根基。
經濟之爭,人性之爭
在現實世界中,憲政民主制度的正當性,在制度競爭和選擇中的優勢,除了來自其符合人性的邏輯基礎和制度設計以外,更多地來自實行憲政民主制度國家的制度實踐。這種制度實踐的示範效應,是引發民主潮流、形成蕩及世界的三個民主波次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也正是憲政民主制度在解決經濟社會等諸多方面問題的有效性示範,也使得憲政民主制度在庇護和擴展人類自由方面的功能,常常被有意或無意地縮略為在促進經濟績效和提升物質富裕度方面的功用。
毫無疑問,憲政民主制度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和物質富裕程度。但是,正如上述,憲政民主制度只是為人們自由權利的行使提供了制度化的保護,規定了一套制度化的程序。至於人們選擇內容的「正確」與否,選擇結果的正負效應,卻並非這種制度所能決定。憲政民主制度下的經濟績效和物質富裕度的提高,只是人們自由行使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結果之一,但並非是人們行使自由權利的全部結果。
不過,提高經濟績效和物質富裕度,卻並非只是憲政民主制度的結果之一。實際上,從近代以來,在其他與憲政民主制度相競爭的制度形態中,有的制度形態在特定時限裡,在提高經濟績效和物質富裕度方面,甚至還顯現出了遠非憲政民主制度可比的高效率。當然,這種高效率也從未被「浪費」,總是不失時機地被用來證明憲政民主制度的低效和「注定被取代」。
然而,在人類對制度進行選擇的歷史過程中,制度的競爭是一個長時段的競爭,這種競爭不是「短跑」,不能靠以耗竭後代發展資源為代價的「衝刺」而取勝。因為這樣畢幾代人可用資源於短時間內的「衝刺」,其實不是這種制度形態的高效和優勢所在,而恰恰是其不顧代際公平、竭澤而漁式發展的「癌性」痼疾。這種效率,不是自由的效率,而是專制的效率;不是創造的效率,而是貪婪的效率。
實際上,此種發展的效率,並非什麼發展的奇蹟。在人類有文字記載的有限歷史中,這種奇蹟——如果有的話,既不唯一,也不鮮見。甚至可以說,在任何一個因專制高壓而形成社會有序性,而為專制所戕害的社會普遍道德水準又不足以降低攫取財富的瘋狂衝動的社會裏,幾乎都可以實現這種只顧眼前、不顧長遠的所謂「高效」發展。此種「高效」發展及其最終結果,希特勒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崛起和滅亡可謂一例,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崛起以及分崩離析可謂又一例。
曾幾何時,希特勒德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都是在短時間內的發展效率遠高於憲政民主制度國家的樣板。如果把現代化作為目標,把經濟發展水平作為衡量標準,那麼,希特勒德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都在短時間內實現了跨越式發展,顯現了其各自制度形態的優越性。但是,制度的競爭,畢竟不只是經濟績效和現代化指標之爭,而是人類生活直接或間接所及的所有方面的競爭。因此,希特勒德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失敗宿命,從根本上講,就在於其壓抑和扭曲人性的制度設計。
在壓抑和扭曲人性方面,希特勒德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制度設計之精巧,都超乎了普通人的想像能力。從這個角度而言,希特勒德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與實行憲政民主制度國家間的競爭,其實就是自由和不斷擴展自由的人性,與受壓抑和扭曲、且越來越壓抑扭曲人性的競爭。從人類進化的歷史看,這種競爭的勝負早有定數。
制度之選,還是模式之選
把制度的功用簡化為發展經濟,又把某段經濟發展的衝刺路徑命名為「模式」,進而以一個時間段內的「短跑」成績,來類比較長時間段內進行的制度競爭的「長跑」成績,這就是把制度之選替換成模式之選的「路徑」。
就在20多年前,「蘇聯模式」還曾是實現現代化的一條可選路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直至在其轟然崩潰之前,都是可以與世界頭號國家——實行憲政民主制度的美國併肩而立的超級大國。不過,如果用中國的一句話來形容「蘇聯模式」,那就是「眼見他起高樓,眼見他宴賓客,眼見他樓塌了」。於是,組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諸多加盟共和國,大都四散獨立,回到了共和制的起點,開始了其憲政民主制度的實踐。
蘇聯的歷史昭示人們,專制的高壓的確能產生高於憲政民主制度的效率,的確能在某個路段創造出令人眩目的衝刺速度。但是,這種速度之所以不能長久,並且從更長遠的角度看,反而會拖累社會進步的總體進程,就是因為這種速度的產生,是以專制制度下方才可能有的不計(資源)代價、壓制無數社會成員的其他方面的願望為基礎的。
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專制制度下的政府的豪言和計畫,其實是對專制制度缺乏自信和長久預期的體現。而在憲政民主制度下,人們對制度的信心,體現在其對制度的穩定預期上。由憲政民主制度下的一整套規則限制,以消耗後代人的資源、「超額」損毀後代人還將「生於斯,長於斯」的環境為代價,以求在短時間內高速衝刺的「短跑」方案,幾無被通過的可能。
專制的高速和「高效」,較少產生社會進步的長期效應。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舉凡人們現在生活當中已經須臾不可或缺的科技產品,如個人電腦、手機、小型電子產品、數碼相機和攝像機、車載導航設備……都是冷戰時期的軍工科技向民用科技轉移的成果,都是冷戰結束的「紅利」之一部分。但是,這些產品中,有哪一個是與美國軍事工業難分伯仲的蘇聯軍事工業貢獻給消費者的呢?
因此,在此意義上,模式之選,永遠取代不了制度之選;制度產生的長久效益,並非把模式產生的短期效益相加可得;再有效益的模式,也遮蓋不了制度選擇的根本問題。
在中國,從上世紀初清王朝派五大臣考察日、歐、美等國的政治制度始,制度的選擇在朝野政治勢力中,已然存有對共和制的制度認同。但是,由於清廷對制度建設的拖宕與延誤,致使清廷對制度建設的創立進程喪失了操控權。而這完全是因為清廷在制度選擇上畏首畏尾、猶豫躑躅的政治結果。當冥頑不靈的統治者不得不面對等不及了的槍桿子時,他們「欽定」的制度選擇也只能「靠邊站」。
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制度選擇問題是遲早都要解決的問題。最近幾十年的歷史告訴人們,制度選擇的問題不解決,一個國家無論在什麼模式下、走得多遠,最終都不得不來到「共和制」的起點,重新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