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8月16日訊】李某某涉嫌輪姦案「口水仗」越演越烈,除了涉案雙方律師、家屬,此前被控告涉嫌組織賣淫的酒吧方面也頻頻發聲,指責夢鴿誣告污蔑。15日,女方原告律師發表了一篇題為《酒吧「經理」發聲維權,批控告函誣告污蔑》,稱「李某某案酒吧‘經理’首次披露的細節,對日前夢鴿女士通過媒體公開的控告函,逐條進行了嚴詞批駁。因該‘經理’是李某某案的主要見證人,故其發言具有極強的證明力。」
酒吧「經理」接受媒體採訪自述了案發當天的諸多細節,針對夢鴿此前的控告函進行反駁。以下是酒吧「經理」自述:
李某某在案發前常來我們酒吧,在偶然的閒聊後相交,並且互存了電話。在案發前,我們雖互存了電話,但我們之間的交流幾乎沒有,僅存的交流也僅僅只是他要來酒吧玩讓我幫他預定包廂和卡座。而夢鴿女士在控告函中所說的:「從2012年年底開始,張某曾多次以電話和簡訊的方式熱情邀請李某某去該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發的簡訊中,處處以大哥的身份對李某某噓寒問暖,很是關心。」這樣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當天晚上也就是2月17日凌晨大約12時,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想來酒吧玩,讓我幫他預定包廂,我答應了,然後給他預定了天蠍座包房,約半個小時後,李某某一行6個人開了兩輛車來到了酒吧,我記得是一輛未上牌照的奔馳跑車和一輛奧迪Q7,他們6人都身高馬大,看上去都20歲左右的樣子。而且因為,每次李某某都是自己開車來酒吧,因此直到媒體爆出他是未成年人的時候我都不敢相信。單純的看他的體貌特徵,很難把他和未成年人聯繫起來。他是李雙江的兒子這事我也是在後來才知道的。
至於夢鴿女士所說的:「李某某致電GLOBAL夜半酒吧值班經理張某,詢問是否可以到夜半酒吧去唱歌。張某當即表示完全沒有問題。隨後,張某在0:15分和0:25分,兩次致電李某某詢問是否安排小姐作陪,李某某表示其本人不需要。」這件事完全沒有發生。首先,我並不是什麼「值班經理」,其次,在李某某讓我幫他預定包廂後,我沒有詢問過他是否安排小姐作陪,而且我們酒吧也不提供「小姐」服務。
從李某某等進入包廂後我就一直在全程陪護,陪他們喝酒和玩遊戲。我們先在包廂裡,聊了會,從聊天中可以發現李某某身上有很重的「社會」氣息,而且很高傲。
喝了一小杯酒後,李某某問我:外面有沒有認識人,可以一起進來喝喝酒,玩玩遊戲。我走出包廂後在散座上遇到了之前在酒吧閒聊認識的常客楊女士和徐某某,詢問她們願不願意去包廂裡喝喝酒,玩遊戲圖個熱鬧,不用她們買單,而且我說我也會一直呆在裡面,她們答應了,隨後就進入了包廂。
在包廂裡玩的遊戲也無非就是酒吧、KTV裡常玩的「骰子」和「五、十五、二十」等,李某某等人玩遊戲時仗著人多弄些手腳耍賴,女孩輸的多,被灌得酒也多,而且酒量都不是太好。玩了一會後,楊女士趴在一邊,眼睛都快睜不開了,我也喝了好多酒暈暈乎乎的。
在這裡我得聲明一下,夢鴿女士所說的:「在包房內楊某某不時用手撫摸其中幾名未成人的下體,進行挑逗。張某當場表示,楊某某可以出臺,出臺費為1OOO元,並稱楊某某已出臺多次。」的說法不實。因為我一直在包房裡,我沒有看到這樣的場景,而且我們酒吧的管理嚴格,每個包廂門上都有窗戶,出格的行為但凡被看到都會及時被制止,情節嚴重的,我們會直接將當事人趕出酒吧,更何況當天我在場,這樣類似的場景是完全不可能發生的。至於什麼楊女士多次出臺這種話編造得太假了!我根本就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
之後,大約到了凌晨三點左右的樣子,我們酒吧該清場了,不知道他們誰提出了要去吃宵夜,李某某說讓我和他們一起去,然後李某某又給我說讓我叫上楊女士一起,我問了問楊女士,楊女士說如果我去她就去。這時的楊女士走路搖搖晃晃,我們攙扶著她走出的酒吧。
車都停在旁邊的肯德基門口,李某某和李某開著白色未上牌照的奔馳跑車先走了,我和楊女士以及其他的三人坐在了那輛奧迪Q7上。我和楊女士緊挨著坐在後排,開車的那個人我隱約記得他們叫他「老魏」,「老魏」身材高大,帶著黑框眼鏡,上唇留著鬍子。
關於上車的細節我需要強調一下,夢鴿女士的控告函中稱:我和楊女士想上李某某的車,但是不止一次的被趕下。這個情節完全是子虛烏有的,李某某的車停的位置遠,又走在前面,楊女士暈暈乎乎,我們不可能舍近求遠想著要去坐他的車,所以我和楊女士坐在了相對距離較近的Q7車上,完全沒有上李某某的車被轟下這樣的情況發生。
記得車開了沒幾分鐘,楊女士想吐,車大概就在四環橋上停了下來。等楊女士吐完了,稍微舒服些了,我們才繼續上路。
等到了金鼎軒,我們就攙扶著楊女士進去了,並且在大廳中部位置找了張桌子做了下來。過了沒多久,李某也開車趕來了飯店,開的車我記得是一輛皇冠。楊女士趴在桌子上休息,也沒有人和我們說話。剛點完菜,楊女士自己晃晃悠悠的站起來去了衛生間,回來後就趴在了我們後方的桌子上休息。
再等著上菜的過程中,李某某一直在和朋友閒聊吹牛什麼的,聲音非常大,而身後那桌的人時不時的往我們這桌看,這也引起了李某某的不滿。隱約記得那桌坐了三個人,兩男一女,男的大約三十歲左右,女的稍微年輕點,在李某某等人閒聊時仍然時不時的往我們這桌瞅。後來局勢愈演愈烈,李某某走到那桌前和那兩個男的較上了勁,然後,就打起來了。李某某和朋友拿起了凳子當武器,我站在桌邊並沒有參與,楊女士還在桌子上趴著,在場的服務員和顧客都看到了這個場景,而且這樣的飯店應該還有監控錄像存在。
對方敵不過,他們應該沒受什麼傷,並且在打電話叫更多的人來。這時李某某等人跑了出去,我也扶著楊女士跑了出去。打架這事和我絲毫沒有關係,何況對方打電話叫人,他們跑了我們也跑了,事情不是我惹的,總不能讓我挨打吧。
上了車後,他們都在討論剛才打架的事情,沒有人理睬我們。接著沒多久啊,我們就到了一個車庫,具體什麼位置我記不清了。只記得那個車庫的牆上都畫得是熊貓和竹子。楊女士也下車了,在地上蹲著。
李某有事要先走,我就讓他順便送我回去。當時酒勁上來了,我也非常難受,那種感覺現在想起來都不舒服。我給楊女士打了招唿說我要走了,並且我給李某某也打了招唿,讓他送楊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應我說會送楊女士回去。然後我坐上李某的車離開了。
在離開車庫後,我給李某某打了兩個電話,也完全出於照顧顧客的心理,問了問他今天是否玩得愉快,砸瓶子是因為遇到了什麼不開心的事情?之類的問題。
至於後來酒店發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第二天也就是2月17日,楊女士打來電話,告訴我昨天發生了什麼,我當時聽完都驚呆了,我根本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隨後,我立刻給李某某打了電話,質問他,你們把楊女士怎麼了?你不是說要送她回去們?你們是不是一群人欺負她了?李某某簡單的回了一句:「我困了,睡醒再說」,就挂斷了電話。我隨即又打電話過去,告訴他事態的嚴重性,李某某說沒事。李某某說了這樣一句話,到現在我都記得,他說:「讓她告去吧,我已經在公安局裡找好人了」。當時我也無法判斷他是在吹牛,還是真的有所準備。
2月17日當天,我打了好幾個電話,都是我主動聯繫的他,但是他的態度還是如此。至於控告函中的指出的「每家出十萬,李某某先出50萬,否則報警並向媒體公布」這個說法完全是污蔑,更本不存在。
之後兩天我又陸陸續續打過幾次電話,李某某不是直接挂了,就是已經完全不接我電話了,讓我十分氣憤。我確實給李某某發過一條簡訊,我好心勸他,告訴他事態的重要性,他全然不領情,也不回我簡訊。說我簡訊內容涉及到了錢,這個說法不實。後來我才知道丁總用楊女士手機給李雙江也發了簡訊,而這兩條簡訊都未涉及到錢財。
在之後的兩天裡,李家態度如此惡劣,令人髮指。楊女士想報警,但是害怕警方會告知她的家屬,這樣的事情讓誰聽到了都無法接受。之後,丁總就是否告知家屬這事聯繫過警方,警方說是否告知家屬得看受害人意願,如果不願意也可以不通告家屬,這才堅定了楊女士去報警的決心。
在看完夢鴿女士的控告函後我很氣憤,同樣心裏也很委屈,很生氣,再仔細看也覺得可笑。當然,我也萬萬沒想到竟然案情會如此發展,我本以為報了警,這個案件會立刻被調查清楚,盡快宣判,但沒想到我也被牽扯進來,所以我需要說清楚這件事,證明我是清白的。控告函發出後,警方也沒聯繫過我,夢鴿女士所說的事我沒有做過,這是誣告,我覺得我必須得出來澄清事實了,所以我才會接受採訪。在這個案件審判結束後,我也會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相信法律和事實會還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