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晶攜丈夫骨灰 回家
【看中國2013年09月27日訊】 /據網路消息,小販夏俊峰今天在瀋陽被執行死刑。4年多來,夏俊峰的命運牽掛著無數人的心。這中間有有良知的學著和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是普通公民,尤其是社會底層的老百姓。在夏案中,夏俊峰是明顯的弱者。出於信仰法律保護弱者的道義,人們期盼夏俊峰至少能免於一死。
然而,一切的一切,都在人們的盼望之外,意料之中。
從一審法院的審判開始,官官相衛的趨勢就十分明顯。對夏俊峰首先受到暴力毆打的陳述不予考慮,對現場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不予採信,故意忽略有利於夏俊峰的前因,只論夏俊峰造成的後果,如此,夏俊峰當然非死不可。死刑判決自然隨之而至。
說實話,只要是一個有一般生活閱歷和正常思維能力的人,都不會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感到意外。一審法院和城管部門共同具有的官方機構性質,在同一個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之下的同僚機構關係,如同一個爹的兩個兒,按照中國社會潛規則,法院袒護城管部門實為題中之義。指望一審法院維護夏俊峰的權益,無疑痴人說夢。
至於二審判決,由於同一個理由,人們大多持懷疑態度,同時也多少抱有一點希望。因為從體制血緣關係來說,遼寧省高院與瀋陽市城管委,至多是叔伯和侄兒的關係,偏袒雖然難以避免,但正視夏俊峰案的前因後果、顧及民意和輿論,做出相對的公正姿態,對夏俊峰作出二審免死判決,應該也是一種選項。但是,最後還是血緣關係戰勝公義良心。死神又向夏俊峰走近了一步。
至此,最高法院的覆核程序成為人們挽回夏俊峰生命的最後一個夢想。雖然在體制血緣關係上最高法仍存在嫌疑,但考慮到最高法的地位高超,法官的法律水平和司法理念也非地方中院乃至高院能比。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考量,作出不核准二審判決,保留一個弱者的生命,相信對國家、政府形象,對法律的權威,並無不利。
此後,最高法約見夏俊峰律師聽取意見,接受律師遞呈的有利於夏俊峰的證據材料,都展示了積極姿態,使公眾保留了一份對法律的信仰。
然而結果是殘酷的。最高法最終還是核准了夏俊峰的死刑判決。當然,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如果在核准理由上能超越一審、二審判決,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也能讓公眾服膺。然而遺憾的是,我們看到的理由仍是一、二審判決一樣的蒼白說辭。
面對公眾質疑,看看最高法院的說辭吧。
根據遼寧省高級法院發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覆核認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十分明顯。最高法院沿襲了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迴避了城管暴力執法引發案件這一最基本的事實。我們要問:什麼是「夏俊峰違規經營」?什麼是「城管人員依法查處」?什麼是夏俊峰「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凶」?
自古以來,販夫走卒都是底層部分老百姓的一種生存狀態,也是生存的權利。然而,只因為當今城市當政者們出於製造光鮮,顯示「政績」的需要,就要剝奪老百姓的這種生存權利。從現代法治理念看,這樣的「法」,本身就是惡法,就是非法。夏俊峰何來「違規經營」?其二、城管人員施暴力、執惡法,對夏俊峰進行殘暴毆打,本身就違法。這時肖俊峰面對的已不再是所謂「執法人員依法查處」,而是暴徒的人身侵害。其三、夏俊峰面對多名暴徒的人身侵害,處於絕對劣勢,在無處逃遁的情況下被迫使用經營刀具反抗,具有被動自衛性質,與主動攻擊性質的「持刀行凶」有本質性區別。僅憑這點,夏俊峰就罪不至死。這也是民意和輿論關注夏俊峰案、呼籲法律保留夏俊峰生命的根本原因。而承認弱者的自衛權,抑制強勢者施暴,本是法律的應有之義。
如果說,對夏俊峰,瀋陽市中院的一審死刑判決令人憤怒,遼寧省高院的二審維持原判讓人失望的話,那麼,最高法院的核准無疑令人絕望。歸根結底,是法律的令人絕望,是法官的良知操守令人絕望!
毫無疑問,夏俊峰之死,將鼓勵城管部門的暴力執法行為進一步普及擴大化。同時,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哪裡有暴行,哪裡就有抗暴!因為法律信仰的破滅,弱勢群體面對暴力侵害時,只有走決絕反抗一條路。所謂官視民眾如草芥,民眾視官如寇仇;法視民權為虛無,民視法律為官狗。
民無生路,奈何以死懼之!在以暴抗暴的道路上,夏俊峰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就中國社會的官民之戰來說,最後的結果,無外乎像《尚書·湯誓》中的一句話那樣:時日曷喪,予及汝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