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10月09日訊】行政答辯狀
原告一 ;趙國莉:女,43歲,漢族,身份證:513426196910251323; 戶籍地: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南路3018號
原告二;楊翠云:女,80歲,漢族,身份證:513426193611261325; 戶籍地:四川省會東縣姜州鄉老街巷86號附133號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許勤;職務:市長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的最主要事實就是副市長張思平包案多年不答覆,不但不承認原告趙國莉國企正式員工身份,而且把原告趙國莉當政治犯死刑犯來政治迫害(原告趙國莉剛為深國企立下汗馬功勞卻被違法解除還勞動教養坐冤牢的政治迫害)!其根源就是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沒有權為民所用的公平良心,任其市委領導(2004年的深圳市市委書記黃麗滿的後臺全世界都懂的)擺佈,當傀儡!為虎作仗,濫用公權力,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辯狀第一句關於趙國莉、楊翠雲起訴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現答辯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濫用公權力以行政干涉司法,其橫蠻傲慢的態度就行政答辯意見都沒有出現就以命令的字句行政干涉司法: 關於趙國莉、楊翠雲起訴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從行政不作為搞升級到濫用公權力搞凌架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這和中國共產黨宣揚的執政於民,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依法治國、政憲夢等執政理念背道而馳!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所作所為事實證明是徹頭徹尾的低制《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統權利屬於人民!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事實行政不作為違憲違法違反和低制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的執政方針!
原告以證據四十五:編號深投控信[2013年2號]10年前就應給予,證明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包庇、行政不作為、瀆職侵權!證據四十六:被申請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不予(再)受理告知單:編號0050;10年前就應給予,證明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包庇、行政不作為;其事實就是代表主管國企副市長張思平多年包案不予一字答覆的回覆(2006年3月12日15 :30分,深圳市副市長張思平接訪原告一趙國莉第一句話就說:你是國營企業寫信給我最多的員工,對趙國莉提交的申請書說要研究討論:證據:2005年4月27日中共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通知)其理由是以枉法的深勞仲案[2004]848號:「勞動仲裁調解書」為「擋箭牌」,第一份零聘合同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而對原告一趙國莉的第二份單位招調工調令:深勞招[2004]BS000003號確定原告一趙國莉深國企主人翁協議熟視無睹;避重就輕、企圖推卸事實行政不作為的責任;(原告血淚上訪維權十年,中華人民工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給予多份信訪復函(證據:建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本案中深勞仲案[2004]848號:「勞動仲裁調解書」中的授權委託書全權代理劃那一筆「溝」的筆跡出自兩支筆和時間相隔二個多月及「勞動仲裁調解書」送達回執上簽名作司法鑑定;原告趙國莉勞動仲裁起訴案中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及證據目錄等沒有一處有授權委託的字樣,原告趙國莉兩夫妻遭受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鄭錦川的誤導:要發言便要簽名!於是在當庭臨時授權愛人熊慶堂開庭發言的一般代理填寫參加仲裁活動,結果被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劃「溝」變全權,原告示相信科學一定能鑑定出真假;是真的假不了,沒有人能一手遮天,顛倒黑白(當時原告趙國莉愛人熊慶堂在民營企業任職銷售經理,上下班忙忙碌碌,原告趙國莉由於深圳市市委市政府信訪局出偽證:其還在作假用原告趙國莉2004年6月25日招調工前已經遷移(2004年7月5日)註銷後的戶口,導致原告趙國莉在2006年3月22日被北京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枉法勞教一年:原告趙國莉愛人熊慶堂請假做飛機去北京耽誤一天還丟了工作;原告當時認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而且客戶又出了書面證明,又競爭上崗招調工,鐵證如山的案子,真是想得太天真!那想到老虎蒼蠅腐敗利益團夥邪惡得喪心病狂!副市長包案多年不答覆,這是什麼樣的人民政府?這是事實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禍國殃民!原告趙國莉愛人熊慶堂又忙又不是專業法律工作者,原告趙國莉就算是要委託也不會委託他,誰也不會全權委託,況且根本就沒有的本事,原先原告不懂政治,太單純!死都不理解,現今打下那麼多的「老虎」「蒼蠅」腐敗利益集團的腐敗分子,就連中央常委都罪大惡極,禍國殃民;這樣的罪惡對邪惡得喪心病狂無人性的「老虎」「蒼蠅」來說上樑不正下樑歪!但既然被告身為人民政府就應依法依憲維護勞動人員就業權和普世價值人權尊嚴!原告趙國莉國企正式員工的身份被「頂包」,「頂包」者卻不上下班白拿工資獎金,做貢獻者卻被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迫害,這血淋淋的事實難道不是被告行政不作為造成的!
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受理範圍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原告血淚上訪維權十年的根源就是「老虎」「蒼蠅」腐敗利益團夥利慾熏心、濫用職權、瀆職侵權、禍國殃民!在當今全世界,中國是社會主義社會,就是資本主義社會,都不會發生如此令人髮指的惡性侵權事件!更何況是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勞動用工原則是效率優先,兼故公平!而原告遭到的惡性侵權案卻是做巨大貢獻被違法解除,做「鴨蛋」卻是陞官發財;這完完全會是顛覆了社會主義《憲法》和各種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統權利屬於人民。
人民利用國度權利的構造是世界人民代表大會和處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劃定,通過各類途徑和情勢,解決國度事宜,解決經濟和文化奇蹟,解決社會事宜。
萬般無奈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原告被「老虎」「蒼蠅」腐敗利益團夥逼迫原告一趙國莉和原告二楊翠雲及父親趙世華(2009年11月病逝)三條人命一起陪葬新任董事長毛俊華(時任總經理毛俊華親眼見證原告一趙國莉對客戶證明陳寶明的業績單,卻在申報表上寫經辦人是單位物業部冼鏡權的名字一起作假貪污獎金、毛俊華還未工商註冊便濫用職權在2004年7月5日的解除勞動合同建議上簽名(罪魁禍首是帶病上崗的共產黨員毛俊華),在任董事長唐澤江未簽名)一起同歸於盡(原告一趙國莉認為人的尊嚴和人權被侵害剝奪,想一了百了去天堂裡是聖潔的,不會像人世間那麼喪盡天良、骯髒無恥,自古以來就是殺人償命,欠債還債,天經地義!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此事件驚動了深圳市勞動局仲裁廳和勞動執法大隊,及深圳羅湖區政法委等相關部門,後來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辦科長謝偉、深圳市投資控股管理有限公司信訪部門、深圳市勞動仲裁信訪部門等相關人員參與調解(事實證明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失職瀆職、瀆職侵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時期不裁定,已經違法!不依法裁定,當時單位(深圳天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長毛俊華(原單位總經理)認可原告一趙國莉為單位創下900多萬元租賃業績事實,也承諾按獎金支付人民幣拾萬元整,對工作崗位調動到下屬單位因為下面物業空置率很高,原告一趙國莉去那裡可以發揮特長,雙方和第三方統一對此方案都滿意,叫原告過了週六週日再去找單位領導毛俊華解決,結果休息二天後再去找單位領導毛俊華,卻遭到不見的待遇,單位領導新任董事長毛俊華背信棄義,過河拆橋、濫用職權、喪盡天良不信守承諾,導致原告一趙國莉2004年12月12日到深圳第二人民醫院住院,其被申請人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2004年12月16日官商勾結、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製作「授權委託書」在全權代理處劃溝「」通知原告一趙國莉愛人熊慶堂簽「保密承諾」,簽枉法的違反法律程序已經提前製作好的:深勞仲案[2004]848號:「勞動仲裁調解書」因為當天勞動仲裁委員會下班沒有蓋到章而未當時送達!第二天2014年12月17日早上原告一趙國莉打電話給予仲裁員鄭錦川質問調解為什麼不通知她本人,而且本人仲裁申請第一請求就是恢復勞動關係和社保、醫保!仲裁員鄭錦川說要知道原告一趙國莉本人不同意他不敢叫趙國莉愛人熊慶堂去的,趙國莉不准愛人熊慶堂去簽收;趙國莉要求依法裁定!但至今不裁定不送達!而「老虎:」蒼蠅「腐敗利益團夥卻以此漏洞百出違法深勞仲案[2004]848號:「勞動仲裁調解書」為「擋箭牌」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一次又一次的對原告趙國莉枉法勞教(對一個為工作崗位而視死如歸上訪維權的勞動者業務骨幹用違憲違法的勞教真是荒唐透頂,製造全世界最卑鄙無恥人權災難!這是社會主義的新中國嗎?
原告一趙國莉深勞仲案[2004]848號於2004年12月9日(在深圳東門南路食出大廈3018號三樓險些發生悲痛欲絕的原告三條人命一起陪葬單位帶病上崗領導新任董事長毛俊華的特大悲劇:
原告一趙國莉為深國企單位立下汗馬功勞,招調工成為國企正式員工後馬上被單位領導毛俊華濫用職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
裁五個多月過期不依法裁定不去仲裁庭調解(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開庭後,原告一趙國莉獨自多次去深圳市勞動仲裁庭找仲裁員鄭錦川要求通知單位到深圳勞動仲裁庭調解,但一次也沒有到場; 導致矛盾「白熱化」;在這惡性欠薪侵權違法亂紀侵害最基層業務骨幹違反解除勞動合同案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惡性欠薪侵權案罪魁禍首「肇事者「單位自開庭後不去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超過仲裁時效後不依法裁定,事實證明官商勾結逼迫勞動者(原告)絕命!在深圳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庭(原告2004年7月29日申請勞動仲裁,2004年10月4日開庭)60多天後一次都沒有調解的情況下2004年12月9日到單位自殺維權!(用生命、用鮮血捍衛《憲法》賦予人的尊嚴!)
事實是被申請人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為推卸超期不依法裁定的責任,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製作「授權委託書」,瀆職侵權違反法定程序製作「勞動仲裁調解書」以原告血淋淋的上訪維權案利用信訪行政調解:造成事實行政不作(領導包案多年不答覆)卻畫蛇添足的製作出全世界最邪惡、最卑劣、最無恥的侵害人權第一的勞動仲裁調解書,真正的褻瀆和玷污了人權的尊嚴踐踏神聖的法律!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辯狀辯稱原告直至10月12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超過規定的十五天的起訴期。
原告在10月10日去法院不接訴訟狀,11日再次在規定期限內親自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行政立案遞交行政訴訟,法官也依法收取,
由於當時原告二楊翠雲老人被深圳市羅湖區南湖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和羅湖區南湖派出所等相關部門瀆職侵權急診搶救住院深圳市羅湖區人民醫院心內科27床,原告一趙國莉又多年遭到被告行政不作為、瀆職侵權、故意傷害使身體精力有限,原告在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市委信訪局求助司法局無果!該份行政訴訟只是寫了不復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決定書:忘記寫深府復[2013]10號
但法官建議要補上,當時11日收取了那份行政訴訟;於是原告補上第二天又去重交!(見行政訴訟上寫明的重交字樣),事實是原告不補上已經依法能立案(請求調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2014年10月11日錄相攝相和法院檔案室調出交給被告訴訟有重交字樣為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妄自尊大,以權壓法、妄圖還繼續實行人治!低制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以法治國執政方針!妄圖以行政阻礙司法公正,請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響應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以憲治國、以憲執政、以法治國的執政方針,為了習總書記的憲政夢而發熱發光,依法給予判決,以依法維護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維護公平正義!原告趙國莉還是那句老話:金錢如糞土,仁義值千金;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一;趙國莉
電話:18328958389
原告二:楊翠雲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