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5年08月20日訊】天津大爆炸後,部分無家可歸的受損者向政府索取部分賠償。我認為這是天經地義之事,因為政府剝奪了他們的環評權,按照中國2006年頒布並於3月18日開始施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環評公眾參與法》),在瑞海公司(2012年11月成立)在港區建立危險品堆放場時,必須經過當地社區公眾環境評估。可惜的是,這些受損業主似乎沒人知道自己有這項法定權利,政府當然也不會提醒他們。
《環評公眾參與法》為何被刻意「遺忘」
說起來,這是產生於中國制度環境中的荒謬現象,一部「施行」了將近十年、至今並未廢止的法規,大多數中國公眾卻不知道其存在,當然也不會有人運用這部法規問政;強調「依法治國」的中國政府,也「忘記」有這部法規的存在。自這部法規誕生之後,只有少部分法律專家討論過這部法規的缺陷。
中國的環境生態日益惡化,公認的說法是達到危機臨界點。依靠政府與徒有其名的法律並不管用。因此,2006年以前曾銳意推進環保的國家環保局副局長潘岳希望引進美國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法規,為此,他專門撰寫了《環境保護與公眾參與》,希望公眾參與能夠扭轉「環保法律雖多,但管用的不多」這種局面。
公眾參與原則的發源地就是美國。20世紀中期,美國人也曾為污染問題深為苦惱,但他們不是坐等政府對此負責,富有自治傳統的美國公民開始推動環保的公眾參與,在公眾壓力下,美國於1946年出臺《聯邦行政程序法》,當事人參與聽證制度成為這部法律的核心部分,為後來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奠定了基礎。它的法理基礎是美國的民治原則(社區自治):每個人都是和自身利益有關的事情的最好裁決者,並且是滿足自身需求的最合適人選;他們是鄉鎮(社區)的成員,這裡發生的一切都與他們有密切關係,義務的履行與權利的行使都同樣重要。因為這一內涵,公眾參與原則在國際上亦被稱為「可及性原則」(AccessPrinciple),1969年,美國實施《國家環境政策法》(以下簡稱「環政法」),隨後又頒布了一系列具有跨時代意義的法律,如《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等。
潘岳的良苦用心,隨著他在中國政壇的地位邊緣化而化為烏有。這部法規與2003年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一樣,從出生之日開始就帶有難以實施的障礙。看起來,這兩部法律法規似乎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參與途徑,但細究條文,卻是在糊弄公眾。比如兩部法律都規定,要就環境影響評價發布公告,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設立意見徵詢階段,通過聽證會等徵集公眾意見,對意見作出有效反饋,在最終的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未採納的說明。但荒謬的是,環評法規定的意見徵詢階段僅為10天,公眾連組織討論的時間也沒有。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環境影響報告草案的公示期不得少於45天。
美國有社區自治傳統,尚且需要45天時間討論。在民眾缺乏自組織能力、一盤散沙的中國,政府卻只給10天時間,這條規定讓這部法規陷入無法操作之困境。法學專家們指出這一點,但環保主管部門對此置若罔聞。
這次天津大爆炸之後,在有關各種追問當中,獨獨缺了一條:瑞海公司的堆放場項目,在交由天津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做環評之前,是否有過公示讓社區居民這些利益相關者參與環評。如果沒有,地方政府與環評機構均需要追責;也因此,受損居民要求政府賠償,於法有據,政府不能以這是企業行為一推了之。
環評腐敗,殆禍中國
中國的腐敗無所不在,其中影響最惡劣的莫過於環評腐敗。環境評估本是一國為環境生態安全設置的第一道屏障,但各級政府環評機構卻將此當作尋租機會,與政府、企業形成了利益共謀的共犯結構。因此,中國環境生態失去了屏障,這裡且不說那毀人健康於無形甚至要命的土地污染、空氣污染與水污染,只說危險化學物品一項。
天津爆炸後,騰訊網上一篇文章談到,「根據2006年原國家環保總局組織的全國化工石化項目環境風險大排查,在排查的全部7555個項目中,布設於城市附近或人口稠密區的有2489個,佔32.4%。……論文《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安全距離探討》就提到,我國有30%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存在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問題。」
上述項目在投產之前,基本都經過環境評估,也就是說,這些「炸彈」都經過專業機構與專家評審,「合法」地埋在人口稠密地區。為什麼會如此?皆因中國的環境評估已經成為環保部門尋租的一個重要工具。
《瞭望》新聞週刊2009年4月登載「環評領域成腐敗‘高危地帶’,專家吁打破利益鏈條」一文,提到以下事實:2002年至2008年6月,22個省區市環保部門有487人被立案查處,環保系統幾名高級官員連續因「環評腐敗」落馬。國家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中心負責人因腐敗問題被調查。這種戴紅頂子收黑錢的腐敗氾濫至今。今年3月19日,《中國青年報》發表採訪《官員直言環保部最大權力是環評正被內部腐敗侵蝕》。作為規劃或建設項目的前置性審批條件,環評便一直被視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閥門」,但環評領域的腐敗相當嚴重。據《中央第三巡視組向環境保護部反饋專項巡視情況》,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行為大量存在,環評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情況,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等。巡視的結果之一,是國家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軍因涉環評腐敗落馬。
基層環保局成了吸附在污染企業身上的寄生機構。地市(縣)級領導因政績需要追求GDP高速增長,地市(縣)的環保局當然得配合一把手。按照政府賦權,環保機構負責對轄地企業進行環境評估、監測環境變化,以及懲處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無數事例證明,許多地方的污染企業是當地政府的「一把手工程」,「一把手」的意志不但導致環保審批制度失靈,更導致監管成了虛應故事,基層環保部門早就陷入「收錢養人,養人收錢」怪圈——「學術」一點的說法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形成了一種利益共犯結構。河南、安徽、湖南等省的記者調查,情況基本相同,這點,我曾在《中國污染的共犯結構》一文中有詳盡的分析。
今年,查處的安徽省情況更嚴重,該省環保部門官員或是在環評機構中佔有股份,或是讓親屬直接開辦環評公司,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天津大爆炸證明了「依法治國」的虛偽
天津大爆炸已經過去五天了。爆炸的罪魁禍首瑞海國際公司的神秘背景有諸種傳說,最可靠的是《蘋果日報》的說法,瑞海公司的大股東李亮是中共前政治局常委李瑞環弟弟李瑞海的兒子。目前被抓的董某人,是原天津港港口公安局局長之子,依仗其父管著這塊碼頭,從中分了一塊蛋糕。這些傳說有幾分真實?習近平三天兩次就此事的講話其實已經透露玄機。他在第二次講話中提到:「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計畫這樣的大案都要一查到底、公開處理,還有什麼必要對一起安全事故有所保留和隱瞞?」如果不是有李瑞環這樣的政治局前常委家族捲入其中,習不會在講話中做此類比。
一國的環保有三道屏障,一是有公眾參與的環境評估,二是法律制度,三是政府監管。中國名義上也設置了三道屏障,將環保當作基本國策,而權貴官僚任意捉弄法律,這三道屏障形同虛設。
一部與國土安全及國民生命安全有關的《環評公眾參與法》,在制訂時就有意設置技術障礙讓其流於形式,出臺將近十年從未得到實施,其遭遇足以說明中國的「依法治國」只是一部自欺欺人的政治荒誕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