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痛悔的男子(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18年3月8日訊】最近一名美國綠卡持有者將鋃鐺入獄,面臨5年牢獄之災並承受1400萬美元的巨額罰款,原因就是故意隱瞞外國賬戶。這一典型案例給其他美國綠卡身份持有者也敲響了警鐘。
案情經過
據《美國亞裔新聞局》(AANB)報導,當事人Kim(Hyung Kwon Kim)來自韓國,1998年獲得了美國綠卡,居住在馬薩諸塞州,後來在康涅狄格州。
1998年前後,Kim前往瑞士開設銀行賬戶,以接收來自香港某個人的轉賬。在接下來的幾年中,Kim又在瑞士信貸、瑞士銀行,Leu銀行和Clariden Leu銀行等多家銀行開設賬戶。2004年,Kim賬戶資金超過了2,800萬美元,
據美國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規定,每個美國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外國居民),無論居住在美國還是在國外,在日曆年的任一時間,只要所有外國帳戶的總額超過$10,000,都必須申報FBAR披露該賬戶。
但Kim與瑞士的銀行工作人員串通,密謀隱瞞美國政府。銀行工作人員協助Kim通過在列支敦斯登、巴拿馬和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虛假實體;為Kim在美國購房、買珠寶鑽石開支票給第三方;為Kim大額提現購買珠寶帶回美國提供便利;還在08年美國嚴查離岸逃稅期間,給Kim建議花掉或者把錢轉到另一個金融機構等等。
這導致Kim在2000年到2011年期間(即提交1999年至2010年報表),提交了虛假的所得稅報表,但沒有報告他所擁有和控制的外國金融賬戶資產和產生的收入。
Kim現在能確定的罪行之一,是在1999年至2010年度故意不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BAR。
什麼是FBAR?
所謂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即外國銀行與金融賬戶報告,是為了防止洗錢,根據美國《銀行保密法》(The Bank Secrecy Act)規定,只要納稅居民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任一時間點擁有或支配海外金融帳戶,且加總金額超過1萬美元等值金額,必須向美國財政部(而非美國IRS)申報FinCEN 114外國銀行和財務賬號申報表。
誰需要申報FBAR?
包括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還包括但不僅限於在美國或被美國法律制約的以其他任何形式創建或組織的實體比如合夥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根據美國法律成立的遺產或信託機構等。
海外賬戶1萬美元如何計算?
海外金融賬戶包括:財務利益、簽名權、或其他(可動用)權利的海外賬戶,比如個人或企業的銀行帳戶或資產管理賬戶,金額的計算包括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有價證券及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等金融資產。
實際上,FBAR幾乎包括任何類型的外國賬戶。當然,申報FBAR並不意味著納稅。
未申報的懲罰?
FBAR需要年度報告,不管是否有收入。雖然FBAR最初是通過FinCEN制定和實施的,但是IRS有權對未按規定申報的企業和個人實施處罰。
依美國法律規定,拒絕申報海外賬戶者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兩種處罰同時進行。
民事處罰:
未申報海外金融賬戶的民事責任的追溯期為6年。如果是疏忽導致,最高罰款500美元;如果是過失違反,每項過失違反最高處罰是1萬美元;如果是經常性疏忽違反,額外罰款不超過5萬美元;如果是明知而故意申報錯誤,最高可處10萬美元的。如果是故意未申報FBAR或者未留存賬戶記錄,罰款為每年賬戶最高餘額的50%或10萬美元,取兩者選較高者。
懲罰限於資產的100%,所以,兩年或以上沒申報,你的海外賬戶資產就被罰沒了。
刑事處罰:
對於故意不申報FBAR,或者故意提交虛假的FBAR行為違反31 USC§5322下的刑事處罰,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處以50萬美元的刑事處罰。
同時,FBAR未合規申報也往往牽連著稅務申報不合規的問題。涉及與納稅申報有關的可能的刑事指控包括逃稅(26 USC§7201),虛假申報(26 USC§7206(1))以及未能提交所得稅申報表(26 USC§7203)。對於被判有逃稅罪的人最高可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最高罰款25萬美元。對於提交虛假申報,可判處最高達三年的監禁,罰款最高可達25萬元。對於未提交報稅表的人最高可被判處一年監禁,最高罰款可達10萬元。
是否一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美國稅局有絕對權力啟動刑事調查,但實際情況是,美國國稅局IRS並不一定都提起刑事起訴。在每年數以百萬計的違規行為中,有百萬次的民事審查行動,而每年IRS提起刑事起訴的僅有3,000-7,000起。
當然,這並不是說IRS不想提起刑事起訴,而是每年1萬美元確實還不至於起訴你置於入獄的地步。並且通常是,大多數人在被起訴前就屈服IRS的處罰決定了,即使自認為不是故意不申報的。
有什麼補救措施?
作為瑞士銀行逃稅醜聞回應舉措的一部分,美國國稅局於2009年出臺了「離岸自願披露計畫」(OVDP),鼓勵未如實離岸賬戶的納稅人自己「坦白」。
參加該計畫的美國納稅人,必須如實申報其隱匿未報的離岸賬戶以及相關資產和收入,補繳拖欠稅款和利息,支付離岸罰金(一般地,為過去8年內「OVDP資產」最高年度總值的27.5%,詳見IRS網站),並披露協助其開設離岸賬戶和設立外國殼公司的金融機構和相關人員名稱。作為回報,參加者將被減輕民事處罰,並免於刑事追訴。
現行的離岸自願披露計畫於2012年啟動,與2009年、2011年前兩輪計畫一樣,目的仍在於敦促利用隱匿離岸賬戶和離岸實體逃避稅的納稅人遵守美國稅法。本輪計畫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但IRS可以隨時終止計畫,或改變條款。
在調查壓力下,越來越多的外國銀行基於法庭命令或條約義務主動向美國移交客戶信息,尤其是在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出臺後,態勢更明顯。
根據FATCA法案,外國銀行的美國客戶如果存款超過5萬美元,必須向美國國稅局通報存款人的信息;對於不遵守FATCA的外國銀行,在美國的收入將面臨30%的代扣稅。有海外金融賬戶的個人在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時需填報8938表,並與1040表一起,向國稅局申報。
更多影響?
2014年6月,據IRS稱,自2009年第一個計畫啟動以來,已有45,000多個納稅人自願履約,支付了約65億美元的稅款、利息和處罰。
有自願披露計畫行動的不止美國一個,據OECD,自2009年以來,美國、法國、英國等各國政府通過多項信息披露計畫,已從秘密海外賬戶累計回收逾370億歐元稅收。
由此看,美國對於隱匿離岸賬戶和離岸收入的行為一直是嚴厲打擊,尤其是隨著瑞士的銀行妥協,FATCA法案的出臺以來,處罰又重信息又透明瞭。
所以,對於中國新移民或新綠卡人士來說,一定要拋開固有思想,認真主動合規地對外申報事宜;沒有申報的老移民,應盡早通過OVDP合規申報,避免民事處罰和刑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