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中環有人發起「和你lunch」活動,數以千計市民佔據畢打街、干諾道中。防暴警察一度到場並舉黑旗及橙旗,其後撤上警車。示威者窮追數十米不果。(看中國攝影圖龐大偉)
【看中國2019年11月15日訊】一位好朋友是堅定的和理非,近日對勇武派的武力升級開始產生疑問,看到筆者昨天的文章,很不以為然,問我「年輕人的攬炒行為全部都對?」,我本想和他私底下討論,但看到港大陳文敏和一位外籍教授和學生爭論,感覺朋友的意見很有典型性,於是索性寫成此文。
自古以來,規限我們行為的有兩道閘門,一道是法律,另一道是良知。法律在外,良知在內,相對來說,法律規限的範圍窄,良知規限的範圍寬,法律是明文的,良知是不明文,法律規限有懲處,良知的規限只有天譴。比如說,法律並沒有規限人不能說假話,但正常的人說假話會產生良知上的自責。
當然,說到法律,還有誰立法,誰執法以及誰司法的問題,一個政府立一條惡法來治人民,那不是真正的法治;一個政府選擇性執法,那也不是真正法治;一個政府只對人民執法,而不對自己執法,那也不是真正的法治;一個政府以行政干擾司法,那也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一個獨立的一視同仁的公平、公開、公正的體系,而不是一個殘缺的體系,法治一旦殘缺,就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
香港現在還有法治嗎?筆者認為,香港已經沒有法治了。四任特首在中共授意之下,不斷肢解香港的法治,到林鄭手上變本加厲,香港的法治現在只是治香港人,不治香港政府,不治魔警,不治黑社會團夥,這樣的法治,對香港人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如果我們還將從前的法律條文,作為規限自己的最高準則,而政府卻視從前的法律條文為無物,肆意踐踏我們的尊嚴,傷害我們的身體,侵犯我們原本擁有的權利,甚且政府在干無數違法的事情後,竟可以不受任何懲處,還要理直氣壯地譴責我們的「違法」行為。那我們要服從這樣的法治嗎?
是的,理想主義地設想,政府違法,如果我們也違法,我們就和政府一樣墮落了,這個社會就淪陷了,所有的惡果我們都要承受。但如果我們從這裡收手,假設我們有能力把勇武者都勸回家去(實際上沒有人有能力),那結果是怎麼樣呢?結果是政府繼續違法干他想幹的事,他們可以騰出手來,更加從容地濫捕濫殺,街頭見人不順眼就開槍,然後羅織罪名,開始清算那些參與反送中運動的市民,未有搜查令擅自入屋,違反人權惡意侵犯被捕者,把所有被捕者都送進監牢,而自反送中運動以來,所有干下滔天罪惡的魔警,一一施施然逍遙法外,繼續享受他們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權力。
再往後,政府會立更多惡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限制網路空間,限制市民集會,限制言論自由,到那時,不必說勇武者要遭殃,和理非也會身受其害,香港人永世不得超生。
我們要這樣的未來嗎?
我向來主張,抗爭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要長期堅持;我向來也主張武力不可以沒有邊界,要衡量輕重,自我約束。在香港已經沒有法治的情況下,我們不能再用向來的法律來約束自己,因為政府已經公然違法,政府手上有警察的暴力,有法律的武器,政府可以任意懲處我們,而我們對政府的違法沒有任何辦法。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條件下,先把現有的法律放在一邊,什麼時候政府守法了,我們也才守法,否則,我們現在什麼都不能做,只能聽任政府對我們施暴。
所以,當下我們約束自己行為的,就只剩下良知了。
首先,法治廢弛,市民有權違法達義,所以有沒有這個「義」,才是關鍵。這個「義」就是公義,有公義在,法律要從屬於公義,這是自古以來官逼民反的模式,人民為公義反抗政府,當然不能用官府的「法」來約束自己。
其次,不遵法治,唯有以良知治自己。當下如何來衡量自己的良知呢?筆者認為,良知的最高原則是不傷天害理,就是說,要有天理,什麼是天理?就是不能害人,不能做嚴重傷害人身的事。反送中運動以來,筆者認為,有兩件事是過了良知的,一件是用刀刺傷警察,一件是近日放火燒人的事。前一件已經抓到凶手,後一件未確定凶手身份,儘管魔警已經殺了人,傷了無數的平民,但我們還是不能做傷害人身的事情,這就是我們和魔警的分別,因為我們還是人,而警察已經成魔。
對這兩宗事件,筆者把它看作獨立的個別的事件,它們不能代表整個反送中運動的大方向,它們是個別人的失控,是長期暴力影響以致心理失衡的表現,不能代表勇武者整體的行為,不能由集體埋單。
除了傷害人身,筆者認為,目前勇武者的武力,都還在筆者接受的範圍之內,雖然也已經超出習慣的範圍。
堵路有問題嗎?佔中時堵路也是犯法的,但現在堵路已成常態,政府可以隨時禁行地鐵,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堵路性質也無非是這樣。如果中環金融中心地帶,大量精英都出來堵路,那堵一下吐露港公路,其損失不會過於地鐵禁行;在街頭縱火燒雜物,從未造成大火災,破壞藍絲商鋪,涉及刑事毀壞,但那只是經濟上的損失,有保險公司付賠;有藍絲市民到反送中現場挑釁,受到一些懲處,一般所受傷害也不算嚴重。筆者不認為這些行為是正當的,但在市民對政府的違法束手無策的情況下,這些都是迫不得已的反抗形式,給政府製造麻煩,讓他疲於奔命,讓他沒有那麼自在,可以騰出手來,更惡毒地迫害市民。
筆者為什麼不譴責這些超出正常範疇的暴力?因為在政府暴虐的武力面前,筆者對暴力的認受程度,也已經大大超過正常的範疇。如果警察可以公然開槍,可以抓扯女孩子的頭髮在地上拖行,可以制服了示威者之後,仍亂棍打頭,還有那些未曾破案的強姦、謀殺、毀屍滅跡、放縱黑社會等等,都是正常的政府不會做的事。政府嚴重違法在先,如果還要求人民守法,那就等於要求人民束手就縛,引頸就戮,那還談什麼民間抗爭,大家都乖乖做順民就好了。
什麼時候政府守法了,政府才有權利要求人民守法,否則,法治只是政府用來統治人民的工具,人民被政府的法「治」住了,只有受難,不能動彈,那香港和大陸還有什麼分別?我們還要爭取基本權利,信仰普世價值,那不是多餘嗎?
因此,在香港法治已經被林鄭政府破壞殆盡的情況下,人民的抗爭不能再受舊有法治的約束,只要那些超出舊有法治範疇的抗爭手法,沒有超出我們良知的範圍,那就可以接受。那是我們暫時的破格,是有意識的犯規,是有邊界的越軌,而只要我們守住良知,我們就還是一個正常的人。
筆者也想勸年輕人,激情與血性都是雙刃劍,有時傷了別人,有時也會傷了自己。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先自問一下,互相討論一下,那件事情會不會超越良知,會不會傷天害理。先退一步想清楚,然後才去做,不要先做了,然後才受良知譴責,一生人都會後悔。
很抱歉文章寫長了,但感覺道理還未徹底說清楚,希望引起大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