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從朝廷到地方官,都不會給一個誣告者授予任何光榮稱號。圖為郎世寧繪《乾隆皇帝寫字像》。(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按:乾隆朝文字獄高峰期,一位叫陳希聖的讀書人,到縣衙門告密,說他的同門師兄弟鄧譓,涉嫌幾宗罪……乾隆治下不管再怎麼鼓勵告密,查實是構陷誣告者,還是要受律法制裁的。從朝廷到地方官,都不會給一個誣告者授予任何光榮稱號。
關於乾隆朝文字獄高峰期的誣告事件,此前已講過程䥍《秋水詩鈔》案、焦祿謗帖案及戴如煌《秋鶴近草》案,意猶未盡,今天再扒一件。
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一月三十日,湖南澧州安福縣(今常德臨澧縣)一位叫陳希聖的讀書人,到縣衙門告密,說他因為看到朝廷告示,「凡有違禁書籍俱令呈繳」,想起他的同門師兄弟鄧譓,涉嫌幾宗罪:
第一,「將他人欲繳禁書多方購藏」(附書目);第二,寫有《履歷志》一詩,「語多背(悖)謬」;第三,「素與不軌之徒潛相往來」;第四,託言卜卦算命,以讖緯術數「誘惑鄉市人民」。(《陳希聖誣告鄧譓收藏禁書案》,《清代文字獄檔》增訂本P236,上海書店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本書出版得到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
陳希聖說他作為同門,多次批評鄧譓,但鄧都充耳不聞,他只好到官府檢舉揭發,希望官府對鄧的違法行為進行「懲儆」。
藏禁書、寫反詩、結黨徒、造讖緯(政治預言),這四條罪狀任何一條落實,都至少是人頭落地的事。特別是乾隆三十九年,為了篡改歷史、統一思想而下旨編修《四庫全書》的第二年,乾隆即發布史上最嚴的禁書諭令,其中列舉的禁書目錄,多達三千多類,勒令全國百姓凡家中藏有禁書者,在規定時間內呈繳便無罪,過期不繳若被發現將受嚴懲。
之前說過,乾隆治下,思想戰線無小事。安福知縣不敢擅作主張,第一時間上報知州,知州也不敢怠慢,立即上報湖南學政(約等於教育廳長)、湖南巡撫。
時任湖南巡撫李湖剛好在澧州督導,接報之後,即令差役傳告密者陳希聖到案訊問。史料說,李湖官聲不錯,他目光如炬,三言兩語便發現,陳希聖供述時支支吾吾,問他你說鄧譓寫的《履歷志》一詩內容很反動,到底寫了什麼,他先是「茫然無對」,然後又默寫了四句「窮年對虎山,博學通今古,茫茫四海人,屈指不足數」,說這就是鄧譓《履歷志》中的詩句。
李湖心中起疑,即親自帶人到鄧譓在澧州城裡的租屋搜書。
一番翻箱倒櫃,只搜出一些算命卜卦的書,「並無別項違禁不法書籍」。審訊鄧譓,鄧供稱,平日卜卦算命為生,並沒有購藏禁書,更沒有用讖諱愚弄人。他的房東也替他作證。李湖怕走漏消息導致罪證被毀,又帶隊趕赴安福縣鄧譓家中再行搜查,果然,鄧家藏有幾本「應行銷毀、摘毀之書」,但沒有陳希聖告密狀中所列的包括《留青新集》在內的幾本,也沒有關於《履歷志》的片言隻字,所謂的「讖緯」,也子虛烏有。
同時,李湖對告密者陳希聖的家也進行了搜查。一搜之下,也發現了他藏有幾本「應摘毀」的禁書《時文集》,「內多呂晚村評語」(呂晚村即呂留良,清代頭號反動文人,關於他的案子以後還會專門講到)。
為謹慎起見,李湖又即時訊問鄧譓的親屬及所在地的保正(約等於鄉長),所有人都證明,鄧譓平時當私塾教師,兼職卜卦算命,「安分守己,素無不軌情事」。甚至連告密者陳希聖的父親也替鄧譓說話,極力證明鄧譓並不是一個反動分子。
案情基本明朗,李湖心中有數,遂將包括鄧譓、陳希聖在內的涉案人員及查獲的違禁書籍一起帶到州府再行審訊。
一審再審,真相大白:
原來,告密者陳希聖跟被告鄧譓是表親關係,也曾同窗共讀。陳希聖的女兒,從小就給鄧譓家當童養媳,本來是親上加親。一年前,鄧譓在陳希聖附近一戶人家裡當私塾教師,兩人往來密切,陳曾向鄧借了兩本書,鄧見陳家裡有一本《留青新集》,很喜歡,就跟陳說你借我的兩本書不用還了,把你的《留青新集》給我就行。過後,鄧看到朝廷公布的禁書目錄,《留青新集》赫然在目,他就自己把書燒了。
陳希聖讀書之餘還喜歡射箭,箭術應該也不錯,今年六月,鄧譓有幾個學生就跟去跟陳希聖學射。鄧譓指責陳希聖跟他搶學生,導致學生們荒廢學業,兩人一言不合吵起來。陳希聖當時就想到縣衙門告鄧譓,雖被其他生員和他父親勸住,但心裡不忿,不想再跟鄧譓有姻親關係,就想悔婚把女兒從鄧家接回。這一下鄧譓更怒了,直斥陳無恥,為了表示跟陳不共戴天,他把塾師之職辭了,遠赴澧州租房算命為生。
事情本來就這麼過去。沒想到,今年十一月,陳希聖到澧州趕考,看到朝廷正在大力查繳禁書,他那本被鄧譓換走的《留青新集》正在被禁之列,一直對鄧懷恨在心的他覺得報復機會來了,便到州縣告密,又怕只一本《留青新集》分量不夠,又加了幾本禁書名,並捏造鄧寫有反詩《履歷志》,而且還「與不軌之徒往來,以讖緯術數惑人」。
最後鄧譓供稱,他家中所藏的幾本書屬於「舊有」,因為剛剛才看到朝廷公布禁書目錄,沒來得及呈繳,並不是明知禁書而「故意購藏」。陳希聖也供認,他確是「挾嫌妄告」,當初告密時默寫的那幾句詩,其實是他臨時編造,而他自己家中,也確實藏有帶呂留良評語的《時文集》。
很明顯,陳希聖的所作所為,並不是「守法良民跟違法行為英勇鬥爭、大義滅親」,而是赤裸裸的構陷,想置鄧譓於死地。
前文說過,大清有規定,誣告反坐,「加所誣罪三等」。李湖在給乾隆的奏折中也說,按大清律例,「造讖緯妖言惑眾者斬監候」,而告密若被證明是誣告,則「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而從本案來看,陳希聖對鄧譓的指控,基本都是誣告,他捏造的幾句詩荒誕不經,但沒有反動內容,可不議罪;他家藏有帶呂留良評語的《時文集》,屬「輕罪不議」,但他說鄧譓編造讖緯,這可是得斬監候的重罪,應「按律反坐」。所以,李湖建議,「合依誣告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定地解配」。死罪可免,活罪難饒,肉形打一百杖,不死也得爛屁股,然後還流放三千里,加三年苦役。
那麼,被誣告的鄧譓就無罪釋放了嗎?
想得美。
李湖認為,鄧譓雖不是明知故犯購藏禁書,但他家中所藏的幾本禁書沒有及早呈繳,還將從陳希聖那裡換來的著名禁書《留青新集》私自燒毀,那也是妥妥的違法,「應照違制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除此之外,安福縣教諭、訓導(相當於教育局正副局長)也負有監管不嚴的責任,也應按律追究。
也就是說,鄧譓雖被誣告,但確實有私藏禁書的「違法犯罪事實」,所以得挨四十大板(身體弱的也可能當場斃命於杖下);而本來完全不知情的縣教育局官員,也要被牽連,丟官那是至少的。可以想像,在這樣的政治生態之中,你讓這些中下層官員怎麼能不「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而監控只能靠人力的時代,又怎麼能不鼓勵告密?
乾隆最後又是怎麼定案的?
很遺憾,《清代文字獄檔》中無相關記錄,只是在李湖的奏折後面,他有朱批:「該部議奏。」按慣例,這就是同意李湖的量刑了,皇帝發話,刑部當然擬准,所以沒什麼反轉。
跟上文「焦祿謗帖案」一樣,此案最令人唏噓之處,就是乾隆治下不管再怎麼鼓勵告密,查實是構陷誣告者,還是要受律法制裁的。從朝廷到地方官,都不會給一個誣告者授予任何光榮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