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以「發表煽動文字」逮捕,梁國雄在法庭外請願,反對當局以言入罪。(圖片來源:李天正/看中國)
【看中國2022年4月11日訊】自從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的「法治」(Rule of Law)被轉型成為「依法治港」(Rule by Law)。雖然法律無法達致一個絕對的公平和公義,但在法治社會,法律可以保證絕大部分公民的權益。
因為在法治社會,法律的原意是維持道德和公義;法律亦是社會契約,保障人權的同時,也在約束當權者的權力。一般來說,法律要在主流民意認可情況下才可以通過並實施。在國安法前的香港,一項法例草案在立法實施前,須經過立法會三讀,經辯論通過再後交由政府刊憲,正式成為法律。
一直以來都以法律大棒「依法治國」的共產黨意識到,要「依法治港」必須肅清立法會內的民主派議員,這樣立法會才可以變成人大版的橡皮圖章,任何不公義法律皆可暢通無阻地通過。共產黨還利用早年在《基本法》中設下的陷阱,將任何全國性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繞過民間諮詢,繞過立法會和香港政府,直接在港實施,就如惡名昭著、備受爭議的《港區國安法》。
此外,善於以法律武裝自己的共產黨在2020年後還將早年殖民地法例《刑事罪行條例》拿出來「依法治港」。翻查資料,該法例最初於1938立法,當時所指的「煽動意圖」(sedition intention)是針對被中共操控的香港左派組織發表反對殖民地政府和英女王的言論。《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定義「煽動意圖」為「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
《刑事罪行條例》10條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事實上,殖民地政府僅以《刑事罪行條例》來起到一個阻嚇作用,過去數十年間都未有使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表示,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煽動罪」制訂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尚未制訂,《基本法》內有關人權保障的內容亦未出現,內容相當或不符人權的保障。2014年雨傘運動後,有親共人士要求香港律政司以「煽動罪」起訴示威人士,律政司最終沒有聽從,張達明認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正是條例極有可能不符人權保障。
時過境遷,當年的律政司並非今日的律政司,當年的港府亦非今日港府。當年被指有違公義的法律,如今可以國家安全名義大張旗鼓地使用。「煽動罪」成為當局針對傳媒人和異議人士的「法寶」。
2020年3月,香港前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因分享一名射盲印尼女記者的警員資料,被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拘捕。2020年9月,香港泛民主派政黨「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僅因為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就以「發表煽動文字」被捕,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罪名成立,成為香港60年來首宗因該罪名而被定罪的案件。
據報導指,現時香港有23人或公司被控「煽動罪」,當中約半數屬新聞工作者,包括現已停止運作的《蘋果日報》和《立場新聞》。
香港國安處解釋所謂「煽動」,即當事人發表言論、文字等引發大眾對香港政府的憎恨,對司法的憎恨等。換言之,政府可以為所欲為,但市民不可以持反對意見,更不可以公開批評,否則將以被言入罪。
諷刺的是,當《中英聯合聲明》都成為歷史文件、廢紙一張之時,當年的殖民地法例卻被拿來使用,共產黨真是將耍流氓、耍無賴做到登峰造極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