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咬人不承担责任

发表:2001-08-17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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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对一起大熊猫咬伤参观学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事故责任在校方及学生自身,“国宝”大熊猫及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去年十一月,成都市新都县四中十四岁的中学生漆鸣在参观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的过程中,脱离带队老师到圈养池边观看大熊猫。漆鸣擅自跨过铁丝栏坐在池边沿观看,掉下圈养池后被大熊猫撕咬、抓伤,造成头枕部裂伤达九级伤残、左上臂肌肉裂伤达十级伤残。

事后,漆鸣将熊猫基地和新都四中告上法庭。成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都四中在参观过程中疏于管理,应负主要责任,承担残疾补偿费、再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万多元。 原告漆鸣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各种费用两万多元。熊猫基地里贴有参观须知和警示牌,并且设置了铁丝栏、绿化隔离带防护设施及两米多高的围墙,故而熊猫基地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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