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外资公司,同样发生在沿海开放之地,同样是污辱人格尊严,丑恶的一幕就这 样再次重演。事实上,类似的丑闻在这6年间从未间断,只是因为没有形成这么大的影响而被人们忽视了。时至今日,动辄以开除相威胁、扣“三证”、搜身、打骂体罚甚至对女工进行性骚扰等现象在一些外企中依然存在。至于工资没有保障、工作时间过长、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在部分外企中更是普遍。
从只有一个打工仔孙天帅宁愿被开除也不肯下跪,到56名女工委托律师向法庭起诉工厂主,中国工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确实让人看到了可喜的一面。但是,6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在感叹中国经济增长如此快速的同时,也越来越发觉在保障外企工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收获实在可怜。
当然,工人权益保障之难,有外企员工自身的原因,也有外企管理不规范的因素。但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款,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监督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在我国,一方面法律建设明显滞后。虽然1995年就有了《劳动法》,但先天不足,不仅缺少刚性的法定罚则,而且配套法规如《劳动监察法》、《社会保障法》等至今尚未出台,法的效力打了折扣;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从开始就把国有企业和外企区别对待,各种法律法规的执行一般是先国企后外企,外商往往由此认为外企是特殊的,对要求其参照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抗拒。
地方保护主义对外企违法违纪行为网开一面,也影响了外企员工的权益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把外商吸引到本地,大搞“感情投资”,与外商称兄道弟,对外企的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有的甚至在外企侵权事件被曝光后,还利用手中职权或关系网对新闻媒体施加压力或四处说情,这些使外企不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趋势进一步滋长。
要使外企员工权益的保障状况得到彻底改善,在积极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强化法律监督,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转变外企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已有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效能。
我们要发展经济,更要维护人的尊严!从下跪到搜身,反映了我们在外企管理上某些方面的缺失。一位外商在道歉时说:“我觉得工人们是我的财富,善待他们就是善待我自己。”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在“人本主义”管理方法越来越得到国际企业界的认同和推崇的今天,这样的话不再仅仅是外商用来道歉时的托词。
消息来源:金陵热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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