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当地法院虽然判定公安部门有错,应赔偿受害人几十万元(尚未落实),但是,侮辱、拷打和摧残女孩子的那几条恶棍,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重用那几个人的当地公安部门,也不承担什么责任。事情,似乎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文章说,凡是读过那则报道的人,都对这个受害女子寄以十分的同情,同时,强烈希望能够对那几个披着警察外衣的衣冠禽兽绳之以法。因为,这几个折磨、侮辱尚伟丽的人,已经超过了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他们已经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侮辱、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如果不用法律严惩这些恶棍,不但不能保护社会上的弱者,不能体现法律的凛然不可侵犯性,而且会严重损害整个人民警察的形象。
文章承认这些恶警尽管执法犯法,禽兽不如,可是却至今未得到惩处。文章认为,出于种种原因,地方执法部门对那些披着执法人员外衣、实际上干出许多犯罪行为的败类实在是“太仁慈”了。这些人折磨了人、侮辱了人,顶多作个检讨、调个工作岗位了事。而受害者(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无助的老百姓)不但要承受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有的还要终身承受伤残等各种痛苦。两相比较,那些受害者不是值得更多的人去为之呼吁和帮助吗?
文章最后对大陆地方的法官也提出了质疑,文章说,陕西咸阳的那几个公安败类,河南唐河县的那几个恶棍,是应该有相应法律与他们“对号入座”的。关键在于审判和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准确量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民女受害、恶棍逍遥法外的事情还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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