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岁的李晋虹研究生毕业,1999年5月至2001年4月,在担任中国财经报社广告部一部副主任及广告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广告款,并汇入由其担任法人的北京银梦达广告有限公司帐户内,共计贪污公款349万余元。案发前,李晋虹将53万余元转回中国财经报社,案发后追缴60余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晋虹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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