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家超市的39劫

发表:2002-07-04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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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出去了我就是要告!大不了,这个超市我不干啦!”沈阳市金丰超级商场有限公司经理张旭看上去心力交瘁,但口气很坚决。

不难理解张旭此时的心情。金丰超市有4家连锁店,主要分布在沈阳市和平、沈河、铁西和皇姑4个中心区。自2000年6月超市开业以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遭遇违法行政案件39起,其中提起行政诉讼5起。

“每年我至少要拿出80%的精力和违法行政行为打交道,就是节假日、晚上也要写起诉状、控告书。现在行政执法的‘滥’和‘乱’让企业真是苦不堪言!”张旭如是说。

“打白条还算是好的!”

张旭拿出的行政处罚单、行政诉状摆满了桌子。罚单形形色色,有来自工商所、烟草专卖局、卫生防疫站、城管综合执法系统、交通运输管理局和酒类专卖局的,当然还有白条。在各种模糊、潦草的字迹中,记录着五花八门的“处罚依据”:无有效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未见合法发票、涉嫌假冒、妨碍公务、超范围经营……

“凡是能想到的、能编造的理由他都给你记上,有时干脆没理由就扣押财物,连白条都不打一个!直如囊中取物!扣押后的财物往往下落不明,既没有说法,也不知下落。”张旭气愤地说。

2001年8月16日下午,烟草专卖局和平分局十多名执法人员来到金丰超市,要求营业员提供进货发票。当营业员出示备查的发票复印件,并表示可以去取原件时,执法人员则提出一定要电脑打印的发票,接着质问:“从哪进的烟?为什么不从我们局进?”当即以发票非法为由,强行将货架上的烟全部扣留。

类似的事件屡屡发生。2001年7月25日晚上9时,沈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十几名工作人员分乘3辆汽车来到金丰超市铁西分店,进店后未出示证件,被营业员认为是顾客。当他们发现销售的空调和微波炉后,提出要找经理。得知经理不在后,又要求店内保安5分钟内必须拿出进货发票。

保安告诉他们经理一会儿就赶到,请他们等一会儿。然而他们不听劝阻,以“涉嫌假冒”为由强行将销售的空调、微波炉全部拉走。在装车时将空调主机倒置搬运,造成了外包装严重损坏,影响了商品的正常销售。同时又强行将墙上悬挂的营业执照正本吊扣。

吊扣营业执照是七种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除非具备足以构成暂停或撤消营业资格的违法事实,且须经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事由、经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一般程序,或适用简易程序,才能吊扣营业执照。

“这是一起严重的法盲执法案件!一无事实依据,二无法律依据,三程序严重违法,四违背处罚的法定原则,五未‘举证’,连白条也不打。可以说,行政执法中所有的违法条款几乎全占了。到现在我也不知犯了哪处‘王法’,依据哪条法规,按照何种程序撤消我们的合法经营资格的?”

更荒唐的是,当《沈阳日报》记者事后采访执法人员,问其根据什么说是“涉嫌假冒”时,对方竟回答说:“我看着像假就有权扣,你能证明是真的就退给你,不能证明我们就按假冒处罚。”《行政诉讼法》上举证责任倒置被执法者运用得恰到好处。

超市刚开业时,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张旭在工商、监督等部门身上也没少下工夫:请吃饭、洗桑拿,但渐渐就发现除了经济损失外,实在没那个精力去软磨硬泡。“当初为了避免麻烦,想方设法把所有的证都办齐了。没想到问题接二连三,关键是没毛病他硬给你找出毛病来!后来我就索性硬性对抗,封门我就撕封条,看能把我咋的!”

“谁不知道民告官难?沈阳市每天发生多少起违法行政案件,真的有几起提起行政诉讼?谁有那个精力和时间?法院也不支持,能拖就拖,最后不了了之。咱还不是给逼的!”一咬牙,张旭先后将烟草专卖局和平分局、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和平区胜利工商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和铁西区卫生局告上了法庭。

富有戏剧性的是,张旭一上告,这些执法部门立马就有人来求情,许诺撤消罚款、返还被扣押的财物等等。因此,5起行政诉讼均以张旭撤诉而“官”败“民”赢。“这次告卫生局又有人来求情,我没理,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张旭铁了心。

笔者注意到,几乎在每份行政诉讼状中,都有这样一段话:“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一般的执法瑕疵,而是一起典型的违法执法、非法执法、滥用职权的执法案件。毫不夸张地说,被告的执法行为是对庄严神圣的法律法规的肆意践踏和蔑视。”

“不收费,我们喝西北风去?”

2002年2月,铁西区卫生局按照严格程序,对金丰超市先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过法定期限后,又下发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元,理由是超市“无有效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和食品原料落地存放”。这是金丰超市遇到的唯一一件程序合法的处罚决定。

“遗憾的是他们这是在认认真真地违法,积极慎重地违法。我们是2001年12月21日办的许可证,他28日来检查说你没有卫生许可证。后来我去找他们,说你们这么做不对,是违法行为。我们的卫生许可证就在墙上挂着,你们都没注意;没有健康证,怎么办许可证?它们是连带的。另外,我们是个卖食品、饮料的小超市,又不是生产企业,哪来的原料?结果他们说这是经过立案侦查、局长批准的。有证也不行,罚多少可以商量,一点不罚是不行的,我们还没白开过单子的。我现在就等着法院开庭,到现在也没回音。”

乱收费也是张旭起诉卫生防疫系统的理由之一。按法规规定,办卫生许可证只要300元左右,但在沈阳则要3000~5000元,比办一个营业执照还贵,而且要一年办一次。还有,按照《产品质量法》第15条之第3款规定,县以上卫生部门有权到流通企业来抽检商品,但不得向被检测人收取检测费。但卫生防疫系统每年都要来收该项费用,而且相当高,一般2500-3000元。

“他们收费的依据是1987年的标准。我说《产品质量法》是2000年修改的,你这都十几年前的,还有效吗?现在早已不适用了。最后防疫站站长没话说了,就说不收费,我们喝西北风去?我们怎么开工资、奖金呢?办公经费从哪来呢?你要告就告吧,我们欢迎,你要告赢了,解决了这问题,将来由财政拨款,我们感谢你。

没有违法事实或违法事实不清不能处罚,这是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则。遗憾的是沈阳一些执法人员连起码的常识也不顾,滥施处罚权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执法中的随意性令人瞠目。

嘴大就是法,睁着眼睛说瞎话。一天中午,3名工商执法人员满脸通红地来到金丰超市。转了一圈后忽然问营业人员,谁让你们卖烟酒的,有营业执照吗?营业员张口结舌,因为带有国徽的营业执照就在大厅上方高高地悬挂着。3名执法人员被请到经理室后,经理拿出营业执照正本告诉他们:经营范围第一项就是“烟酒糖茶”时,其中一人竟恼羞成怒,立即打断经理的话高声喊到:“无效,无效!这是谁打印上的?回去马上扣掉。”说完抢过营业执照,将桌上的记账凭证和账本一并扣留,回去要统计违法所得和罚款。在扣留事由一栏竟工工整整地写上了“无烟酒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几个大字。

“先裁决、后举证”这样明显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在39起违法行政案件中,以“涉嫌××扣押财物”的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涉嫌”成了行政机关违法的挡箭牌。某局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到金丰超市以“涉嫌假冒”为由扣押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并明确告知该企业,如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将没收扣押商品并处以数倍罚款。

“没想到,起诉状比通行证还管用”

金丰超市有一台微型货车,一年来,先后5次被交通执法部门违法强行扣押,理由是“无营运手续”。令张旭费解的是,国务院、省、市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和条例对运输车辆办理营运证有明确规定,即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才必须办理营运证。而超市的货车属于自带车辆,并非“拉脚挣钱”的经营者,为何被强令办营运证?

张旭找到交管局,一名副局长竟明目张胆地说:“我当科员时这么扣,现在当局长了还这么扣,你愿意上哪告上哪告。”他们收费的依据是1992年交通厅内部有个传真电报,规定凡货车都得办营运证。而国务院的规定是1998年、辽宁省是1999年、沈阳是2000年出台,1992年的一个内部通知能解释、容纳国务院1998年的《道路运输法规》吗?

“后来我就在和平法院告他了,法院采取的措施是迟迟不开庭,拖了将近一年。《沈阳日报》、《辽沈晚报》和电视台记者都做了前期采访,等着开庭要结果。法院一看这么多新闻单位参与,就不敢开庭,迟迟拖着。理由是被告有无执法资格,法院搞不清楚,接着就给你来个‘中止审理’。”

交管部门有人告诉张旭,这是你告了,实际上全国、全辽宁省都在这么收。违规收费十几年,真要退的话怎么退?这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借办证敛财,且扩大办证范围,不办就采取强制措施,这已成了执法部门堂而皇之的“创收之道”。

借年检之机敛财。企业每年为办证都跑断了腿,历尽磨难。按照法规条例很简单的事,也要让你跑上十几趟、几十趟,最后还要“敲你竹杠”才能给你办。2002年初金丰超市为办年检从区局告到市局,历时一个多月,才算办完。

张旭对每起违法行政事件都有仔细的记载。到今年“五·一”止,金丰超市已发生了34起违法行政事件。在记者采访期间,又增加了5起。其中的一些事件令人颇觉荒唐可笑。

“去年皇姑区怒江街道办上门收门前‘三包’费,别的区只收个三五百的,他们一年要收2000元。我们就不缴。他们就来检查卫生,开了个罚单,说是冰柜后面没打扫有灰尘,地上有烟头。完了要罚款5000元。最后我找了人讲情,款不罚了,但必须买300元的耗子药。我们超市本来就卖这个,买回来也没用,接过来就扔了。去年年底我们交了‘三包费’,照理应该到今年年底再缴费,结果现在就来了。”

体制弊端是违法行政的“黑源”

沈阳市某些部门的行政执法“黑”出了水平,“黑”出了质量。究其根源,体制上的弊端是违法行政的“黑源”所在。

自收自支,把收费和罚款作为经费来源,这是造成违法行政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从39起违法行政案件中可以看出,行政执法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向企业“要钱”。有些执法单位全部开支邮辗押头?钪薪饩觥K孀诺ノ蝗嗽痹黾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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