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歹徒寝室连奸两女孩 室友漠然校方不报案

发表:2002-09-1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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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遭歹徒奸污的女学生状告学校赔偿一案,日前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该市某中学分别赔偿两名女生9000余元。

  花季少女校内受辱

  2001年11月18日晚8时20分,一阵急的下课铃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某中学住校的同学回到寝室。因该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学校,所以负责本校寝室管理的男教师李某,例行公事般地对9个男女学生宿舍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没有异常的情况下,遂下令同学们关灯休息,然后他自己也回到了寝室。

  可能是考虑同学们晚上要起来上厕所,各寝室大都没有锁门。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就是这看似正常的疏忽,却给歹徒留下了可乘之机,以致于两名女学生遭遇洗刷不掉的羞辱。

  深夜12时许,一个黑影幽灵般闪进了四楼9号女学生宿舍。当他拉亮电灯看到熟睡后那一张张姣好的面容时,双眼发出了淫邪之光。待选准“目标”后,黑影又悄悄拉灭电灯,迫不及待地朝一女学生床上扑去。

  正在熟睡的女学生贾小红突然被一种异样的感觉惊醒,睁眼一看,发现一个黑影正在向自己扑来,她顿时明白了什么,不由自主地发出了一声惊叫。黑影见状赶紧用双手狠掐贾小红的脖子,待其昏过去后,便疯狂地实施了强奸。

  贾小红的惊叫声惊醒了其他同学。当她们明白了是怎么回事后,正欲呼救,却被黑影的凶狠威胁声吓退,只好用被子蒙住了双眼。

  女学生的胆小举动,更加助长了歹徒的气焰。稍事休息后,他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另一名女学生王风玲,将其掐昏后,对其施以强奸。然后大摇大摆地消失在夜色之中。两女孩寝室被强奸

  得知学生遭到强奸的情况后,学校有关负责人赶紧组织人员在校园内寻找犯罪嫌疑人,但为时已晚,作案歹徒早已消声匿迹。而此时,已苏醒过来的贾小红和王风玲两位同学已哭成了泪人。学校方面为了保全声誉,禁令全校师生不准将此事外传,并决定暂不向警方报案。殊不知,此举却给学校自身惹来了一场官司。

  状告母校求证尊严

  今年刚满13岁的贾小红和王风玲两位同学的父母都是老实的农民,平常节衣缩食供女儿上学,没想到却出了这样的意外。看着女儿痛苦不堪和精神恍惚的样子,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立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治伤,而后找到学校校长,要求校方尽快报案,以便早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好为女儿报仇雪恨。迫于压力,学校于案发第二天上午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展开侦破,可惜案发现场已遭到严重破坏,失去了最佳破案线索和时机,尽管警方在此后的几个月里尽了最大努力,但直到现在案件也未侦破。 才
一个月后,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贾小红和王风玲两位同学痊愈出院。经过这次的伤害,她们觉得再也无颜和同学们一起读书了,于是双双辍学回家。

  对此,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一致认为,女儿身上所发生的这一切不仅是歹徒造成的,学校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女儿出事到现在,各自遭受数百元经济损失不说,校方竟然不管不问。

  经过多次和学校协商未果,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歹徒的情况下,贾小红和王风玲同父母商量后,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2002年3月6日,贾小红和王风玲以共同原告身份,以学校疏于管理、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为由,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大金店镇某中学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0000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法庭论辩终获赔款

  2002年5月2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贾小红和王风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几名与二原告同寝室住宿的学生出具的证明,证明二原告确系在学校寝室内被人强奸,且学校平时没有开设有关安全方面的课程,全校9个男女寝室只有一位男教师具体管理;第二组证据是学校出具的二原告在校遭歹徒伤害的证明;第三组证据是二原告住院治疗的11份原始单据。基于此,二原告认为,被告对此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某中学对二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辩称:一是法院应依法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因为二原告被强奸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在尚未结案,只能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才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再继续进行民事审判;二是被告履行了管理教育职责,且制订了十多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并无不当,二原告受到侵害系第三人造成,被告不该对此负任何责任;三是二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因为二原告受到了侵害,被告不是直接加害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应对直接侵害人提出。据此,被告认为,原告所诉无凭无据,应依法中止诉讼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贾小红和王风玲在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某中学封闭式管理的校舍内遭受歹徒致伤后强奸,对尚未成年的二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被告作为直接管理者,对二原告在校期间负有相应的教育和保护义务,虽然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实施了教育和保护的行为,但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某中学在收到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贾小红医疗费333.04元,交通费56元,精神损失费9500元,共计9889.04元;赔偿原告王风玲医疗费152.06元,交通费40元,精神损失费9500元,共计9692.06元。

案件未破难了心愿

  就在此案宣判的当日,笔者在主审法官的安排下,见到了本案两位受害人贾小红和王风玲。

  因为出了那件令人切齿的事件,王风玲一直辍学在家。她说害怕看到老师和同学们那异样的目光。目前她待在家里,平时帮父母干一些农活,足不出户以躲避知情人的闲话。与王风玲不同的是,贾小红目前已重返校园,但为了避免别人说闲话,她转入另外一所中学读书。贾小红说,要尽最大努力忘掉这件事,好好学习,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谈及对打这场民事官司的看法,贾小红和王风玲不约而同地说,与母校对簿公堂,我们于心不忍,我们只想通过这种行为,提醒学校今后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教育,以保证学生们的人身安全。这场官司虽然我们赢了,但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早日破案,严惩罪犯,替我们报仇雪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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