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锋:为颠覆分裂罪立法严苛无比

发表:2002-09-26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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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于9月24日发表了有关《基本法》23条立法的谘询文件。虽然当局宣称如何宽松,但是看了内容还是吓了一条。如果这还宽松的话,不宽松大概都得枪毙了。

文件声称如未经授权而披露损害中港关系的机密资料,即属违法,属“窃取国家机密”。因此如果报导董建华如何同北京进行某些交易的资料,包括江泽民如何钦点董建华的秘闻均属犯法,就可能判5年徒刑。这一条最引起新闻界的反感。

若香港组织与内地“危害国家安全”的“被禁制组织”有“从属关系”,则保安局长有权禁制该组织。舆论都认为这一条是为法轮功度身订做的。这个罪行中还包括“组织或支援被禁制组织的活动”,香港支联会当然也会被包括进去。

至于煽动叛国或分裂国家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据说是否“煽动”要看“意图”如何,这是十分主观的事情。支联会活动了十多年,意图如何?至少不是“受蒙蔽无罪”吧?

笔者将条文对号入座,不禁汗毛凛凛,因为有一条规定,分裂国家罪行中包括“域外效力”者,即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境外“分裂国家”亦属违法。笔者一向认为台湾民众有自己选择前途的权利,不论统独。但是中共一方面宣传台湾人民心向统一,另一方面又强烈反对公投,即使选择统一还是独立的公投也是搞分裂的“台独”。如此一来,我这位香港永久居民,因为在美国写文章同情公投,也是为分裂国家“域外效力”,回到香港也会被逮捕;如果不回香港,是否特区政府会要求美国政府引渡?多可怕的事!

文件规定“知情不报”也算犯罪。也就是说,阁下如果看了鄙人“分裂国家”的文章而没有去举报,阁下也是罪人。

谘询文件还建议,警方调查涉及《基本法》第23条的罪行时,可在毋须法庭搜查令下,具备“紧急进入、搜查和检取的权力”。这不是共产党最拿手的“抄家”?把共产党那一套搬到香港来,遭殃的不是特定的族群,而是整个市民,香港将笼罩在白色恐怖之下。

呜呼,“一国两制”;哀哉,“高度自治”!(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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