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放宽入籍规定 法官可剥夺公民身份

发表:2002-11-0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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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移民暨公民部长柯德尔,昨天(31日)在国会提出新的公民法案,取消了公民法官批准公民权的权利,交由政府公务员裁决。

 世界日报综合报道,另外新法案对于入籍申请人在加国居留期限,则较过去更为宽松。就是在申请前的六年中,有三年时间是在加国境内,就算达到申请资格。目前规定是,必须在申请前的四年中、有三年是在加国境内。

 不过移民业务律师陆炳雄就此一点表示说,新法虽然更为宽松,但是对于一些经常不在加拿大的新移民来说,他们可能失去酌情权。就是不再能像以前向法官求情,解释自己有不在加国的理由。

 陆炳雄说,像一些有生意在原居地的移民,他们的家眷可能在加拿大,而且买屋置产、年年纳税,但是本人却很少时间留在加拿大,这一类移民过去可以以此向法官求情,获得宽限。而以后像这样的情况,就可能难以求情。

 新法还赋予法院及法官新的权力,对于凡是对加拿大安全构成威胁、或是曾经违反人权者、或是参加过犯罪组织的人,都可剥夺其公民身份,同时被驱逐出境。

 移民部长柯德尔在昨天的记者会中表示,因为九一一影响,为避免某些可疑份子成为加国公民,联邦内阁将有权力拒绝一些“不尊重民主社会基本价值观的人”成为公民。

他举例说,即使是一个没有犯罪案底的人、却公开宣扬用暴力反对某些族裔、或是宗教的言论,就无资格取得公民权。

不过陆炳雄认为,这样的规定也有很多后遗症,而且违反人权这样的字眼,定义含糊。

他举例说,一旦中国与加国发生磨擦,将来中国公民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取消已经有了的公民权。同时过去只有内阁才有权取消公民权,现在只要经过法官就可以。

此外柯德尔说,对于曾经在申请移民或公民时、文件做假的人,以及有犯罪前科的人,移民部长保留取消其公民权的权力。

 这是自由党政府自1993 年上台以来,第四次试图修改公民法。加拿大上一次修改公民法是在1977 年。新的公民法并且首次规定新移民在宣誓入籍时,必须同时向加拿大政府、及英女王宣誓效忠。

 每年有大约16 万人申请公民权,过去是由政府任命的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在新公民法案中,这项权力将交由政府公民部中的官员,即公民事务专员决定。

 这项新公民法中,其他的变动包括:

 * 对于加国价值观将更为重视,同时在新公民宣誓时,增加对加国效忠的明确字眼;

 * 在海外受加国公民领养的子女,不须先进入加国成为永久居民,就可以立即成为公民。但是加国公民在海外生下的子女,如在国外生长,将不再自动具有公民权,必须经过申请;

 * 在海外出生的第二代子女(如孙子女),到28 岁时,除非在之前的六年中有三年是住在加国境内,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否则将失去公民身份;

 * 法官有权取消公民的公民权,但是必须先经完整的司法程序;

 * 公民委员、亦即公民法庭法官,将负起更积极的推动加国公民权的任务;

 不过也有一些规定没有改变,例如在加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仍将具有加国公民身份;加国公民在外国生下的子女,也可以有权申请公民身份;申请加国公民者,仍须先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申请公民权者,仍须对加国事务有相当的知识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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