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1993年,鲁莹在担任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中南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将公司存于广东一家单位经理李某处的账外资金40万元取出,以他人名义用其中24万元购买了三套商品房。两年后,她又将余下的16万元建了一幢私房。
鲁在被免职前的1998年、1999年期间,还辗转将单位存于李某处的账外资金16万余元侵吞,用于其女出国留学及个人集资。此外,鲁莹还将公款30万元擅自挪给他人做生意,并因此收受对方的“感谢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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