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引咎辞职的都是“副职”?

发表:2003-02-1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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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湖北大冶市一派出所所长柯新建酒后驾车撞人一死一伤,而他竟未发觉,继续驾车离开。案发后,柯新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大冶市公安局局长、政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大冶市公安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局长、副政委引咎辞职。

又是一位派出所长肇事的新闻。记得去年11月22日《检察日报》报道了法盲木匠派出所长判案荒唐抓阄,法院的警车拉响着警笛到这位木匠派出所古德启“地盘”需征得他的同意,没征得他同意,他就拘留法院执法人员。出了这样的法盲所长,也不见媒体有下文,是谁重用了这样的法盲木匠当派出所长?咋就不见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引咎辞职?大冶市派出所长柯新建酒后撞死人已逮捕,等待他的是法律公正的判决,而直接领导者引咎辞职理所应当。大冶市纪检、监察局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局长、副政委引咎辞职,这是一个进步。

但引咎辞职的为何都是副职而不是正职?难道只有副职就有直接领导责任?正职就没有直接领导责任?这个直接领导责任怎样划分才能公正和合理?如果从分管来说,可能这两个副职是最直接的,但一把手同样也是最直接的。考察任用干部都必须要“一把手”点头签字,而副职就显然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如果从领导责任来说,正职无论如何也比副职责任要重得多。权力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权力大负有的责任就应该大。如果引咎辞职的只是副职,而没有正职,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再说,引咎辞职从本质上讲是领导干部的自究、自律,对领导干部是一种软约束。它完全取决于领导干部的道德观念、自觉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而大冶市责成引咎辞职,显然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纪委、监察部门应该是“追究解职”,或建议“罢免”。

去年,韩国一名32岁的杀人嫌疑犯在汉城地方检察院被提审时遭殴打致死。韩国法务部长和总检察长金正吉和李明载表示对此事件承担责任,并向金大中提交了辞呈。金大中接受辞呈。法务部长和总检察长不是县市一级的一把手,而是省部级的一把手,人家却是主动引咎辞职。为什么我们总是处理一些直接当事人了事,却很少看到职能部门的一把手引咎辞职?

承担责任是执掌权力的必要基础。如果一个人不想承担责任,或者不愿意承担责任,那么就不要执掌权力。同时,还要有一种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使执掌权力的主体切实负起责任。这是权力与责任本质关系的体现和要求。在许多思想家看来,任何时代不负责任的权力总是最为糟糕的权力。要使执掌权力的人切实地负起责任,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不久前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等情况下的引咎辞职作出了规定。为让规定得到落实,还需要解决价值取向、观念转变以及制度设计等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无论如何,执掌一定权力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应当在主观上确立起责任意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切实地负起责任。

公开检讨、引咎辞职、渎职法办,希望看到的不再是当事人和一些副职,因为这些已不再是新闻。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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