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2-21 19:32:00作者:
在《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内,有关取缔从属组织部分列明:若一个香港组织从属于被中国政府以国家安全理由取缔的内地组织,就算该组织在香港没有犯刑事罪,香港保安局局长也可决定取缔该组织。 任何人若继续管理或参与该组织活动就违法,最高可被判入狱三年。
如果被取缔组织不服,可向法院申请上诉。香港终审法院会订立上诉规则,并可容许上诉人和代表律师缺席下聆讯。上诉法庭将决定保安局局长是否正确运用法律、取缔决定是否必要和相称,并不会考虑该组织应否被取缔。
前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汤家骅认为,该条文严重威胁市民的基本结社自由。他指出,草案条文没有详细罗列取缔组织的罪证基础,又容许法庭在上诉人缺席下举行聆讯,对被取缔组织不公平。他质疑,若然被取缔组织不能知悉被取缔理由和证据,如何进行上诉?他批评该上诉机制形同虚设,不能保障结社自由。
不过,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则不认为该上诉机制无效。她上周在一个有关《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的记者会上表示,多个国家例如英国和加拿大均有类似缺席上诉的机制。
汤家骅说,这种缺席上诉机制在欧洲只用于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的案件。由于政府享有绝对权力限制外国人出入境,而且被拒入境人士并没有犯罪,这与取缔政治组织有天渊之别,两者根本不可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