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必须依法而治。按宪法的条文理解,我们生活在人民自己的国家里。治国的法,照理也就应该是人民的法。怎么说它是官方的法呢?
按我们国家现在的政体,国家的立法权掌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手中。除此之外,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掌有相当大的立法权。由于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的代表,必须经过县级及县以上三级间接选举产生,每个代表的权力与选民早已相隔十万八千里,已经很难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常委们一律一来自自上而下的御赐钦点,自然无限忠于掌握自己政治命运的人,立法中他们的心偏向于上,还是向下,不难想到。政府官员不由人民选举产生,只对上级负责而无须对人民负责,行使立法权时,肯定是先把官僚们的利害考虑清楚。所以,中国的法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上下关系无法比拟,对公民和下级,强调义务,对上级权力机关,要尽力保障权力用起来顺畅无阻。这样的法,还有可能是人民的法么?
要纠正这个缺陷,让法律真正成爲人民的法律,其实并不难。这就是制定法律的人们必须由人民选举,他们的政治生命、前途和荣誉全交给选民来掌握。只有这样,对立法有提案权和表决权的代表、常委们才会有所顾忌,在面对侵害人民权利的法律时,才有可能不愿丢掉政治前途而果断地行使否决权。
法律必须有民意作基础,依法治国,只能是依人民的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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