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坐牢 中国不再取消户口

发表:2003-08-0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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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昨日(7日)公布户籍、交通、出入境及消防管理4 方面30 项便民措施,其中户籍管理推出7 项新措施,包括到西部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可选择将户口迁到工作地或保留原籍;大城市高中级专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可不迁户口;取消出国或出境工作及留学1 年以上者注销户口的规定等。其中最令外界关注的是,取消囚犯和劳教人员“注销城市户口”一项。
开发西部者准不迁户

明报报道,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鲍遂献昨日说,中国实行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公民常住地如有变更,按规定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但为了吸引更多大学生参与西部开发,公安部调整有关原则,以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到西部投资开发的各类人才也可不迁户口,已迁者亦可迁回原地。

此外,由于很多城市考生不愿大学毕业后迁离城市,新例也规定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新例又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国或出境1 年以上者须注销户口的规定,以进一步方便公民出国或出境。旧规定于1994 年制定,规定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者在出国1 年以上即要注销户口。新规定取消以上限制,但出境定居者的户口则仍须注销,这些人再回国定居或回国工作,须在30 日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自选新生婴落户

另外,即日起新生婴儿户口可随父母自愿选择。官员说,此项政策自1998 年推出后,并未得到切实执行,一些大城市设置了限制条件,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意,如今重新公布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官员强调,不管是否属于超额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婴儿,新生婴儿落户皆随父母自愿选择,公安部门应该及时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囚犯可保留原有户籍

新例最令人关注的是,取消了对被判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过去数十年,公安部门为维护治安,分别于1958 年、1981 年、1983 年和1994 年数度出台、强化注销罪犯和劳教人员城市户口的办法,明确规定“期满后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而这些规定一直受到海外质疑。公安部负责人昨天表示,保留囚犯和劳教人员户口的新例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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