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一丙肝患者两年三次献血 血站知情不告

发表:2003-08-09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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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民常浩两年三次在市血站无偿献血,后在医院查出患有丙肝。担心自己献的血感染别人,常浩让妻子告知血站,谁知血站在他第一次献血时就已经知道他患有丙肝。常浩对此十分气愤,认为血站此举不仅是对他爱心的愚弄,也是对他知情权的侵犯。

  第三次献血后被确诊患有丙肝


  8月6日,家住延安市的延长油矿管理局川口采油厂基建科职工常浩告诉记者,他分别于2001年10月23日、2002年7月16日、2003年2月23日在延安市血站献了三次血,每次献血400毫升且每次都做了检查,血站从未告知他血液不合格。第三次献完血后,他一直感到头晕、心慌、恶心。今年4月5日,他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做了肝功、B超、CT、心电图等项目的检查。4月7日,检查结果出来,医院告知他患了严重的丙肝,第二天他就住进了医院。


  第一次献血时血站已知他患丙肝


  住院期间,常浩听大夫说丙肝97%都是血液传染的,便让妻子高红梅去告诉血站。不料血站工作人员对高红梅说,血站早就知道常浩的血不能用。高红梅生气地质问:既然血站已知道血有问题,为何不通知献血人,还让继续献血?工作人员无言答对,让她去找站长。高红梅找到血站副站长石某,石某说,他们对常浩的血分别用了两种试剂检验,一种表明常浩患了丙肝;一种表明没有。4月14日,常浩同妻子一起来到血站,石某给他们看了血液出库信息,显示常浩所献的血带有丙肝病毒,出库报废。常浩对此非常气愤:血站明知他的血液不合格却不告知,不仅是对他爱心的愚弄,而且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也耽误了他的病情。常浩在延大医院治疗了50多天后出院,又到西安一家医院治疗到7月初,现在每15天就得赴西安检查一次。


  血液不合格血站有义务告知


  在采访中,记者见到了延安市血站提供给常浩的“血液及血液成分报废申请处置单”,处置单标明采血日期为2001年10月23日,报废原因是丙肝抗体阳性(HCV+)、转氨酶(ALT+),领导审批报废时间为2001年10月31日。这表明血站在常浩第一次献血时就已知道他的血液不合格。血站站长贺红雁对此解释说,文件没有规定他们要给(献血者)反馈信息,但其承认血站有责任,准备给常浩一些补偿。对于血站的解释,常浩表示不能接受。


  《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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