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过去绝对已将台湾交还中华民国 (附重要文献中英文对照)

发表:2003-09-2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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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蒋介石先生,可堪称是一代枭雄与中国的民族英雄,从中共对金门的有意不攻与蒋对台独的极力反对都可看出。过去吕秀莲女士对“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多次重提与现在李登辉先生的“中华民国不存在”多少已造成了台湾“中华民国国民”思想上的对国家认知的紊乱。

进而,现在许多台湾学者(再次)开始大肆攻击《开罗宣言》,并有意宣扬向来被台独人士奉为“台湾地位未定论”重要理论基础的《旧金山和约》与《对日和平条约》。其实,他们都是抓住了两岸当局舆论的“有意片面性与倾向性”的弱点与后两部和约的某些地方的所谓“不明确性”来大肆造谣、混淆视听,以图欺骗世界人民,尤其是台湾人民,从而为选举助威,为“主权公投”,为台独铺路。

最近,他们的理论无外乎就是声称《开罗宣言》并非法律文件只是“新闻公报”,“与会者未签字、不在场、未授权、亦无把台湾归中华民国的意向”,而试图利用《旧金山和约》与《中华民国对日和平条约》中所谓“未明确表明日本将台湾到底交还给谁”的问题,从而以“台湾人民的自决权”通过“公投”等形式决定台湾的主权归属,而分裂中国。

“中华民国外交部政务次长”高英茂近日表示,若以学者的身份来看,《开罗宣言》在国际上常被引用,在历史背景上,《开罗宣言》的立场在过去完全是在国民党及老总统的主导,同一事实在不同政治角度来看会有不同解读,这是很正常的,现在要以新的政治角度来检验也可以,但从法律细节来看也没有问题,这是被国际所接受的。他同时指出,所谓“宣言”多属国际意向,至于法律效力可以到达什么程度,必须看后续配套的法律与政治作为;对于是否有《开罗宣言》他认为,应以宏观角度来检视,必须把《开罗宣言》后的《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和《对日和平条约》等,全部一起来看,才能看出台湾地位的定位问题(台湾日报,2003-9-26)。

从12世纪至19世纪末,历代中国政府一直都对台湾行使有效的管辖。1895年,日本通过侵略战争强迫当时的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了中国的领土台湾。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并昭告世界各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中日间一切条约,相应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也就失去了其法律基础(刘佳雁,2002)。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CairoDeclaration)明确规定: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满洲(或译为东北四省)、台湾(或直接译为福摩莎)、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注:经多方,尤其国外英文资料证实:该宣言的确没有参加开罗会议的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的“签字”,但许多学者都认为“这一国际法文件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确认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 [需注意:《宣言》用了“窃取”(“stolen”)与“归还”(“restored”),足可说明许多问题,原英文版来源见下]

有趣的事,许多台湾所谓的学者,因为该宣言没有日本的签署,是“单方面的”,只配做“战时宣传”,姑且请看下面。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了(后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8条特别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The Potsdam Proclamation/Declaration》 8.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从而进一步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拘束力。

最最重要的是,1945年8月非法强占台湾50年之久的日本投降,并于9月签署《日本投降条款》,开始便规定:“我们谨奉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表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以下称四大强国为同盟国。”之后说到“我们兹担承日皇、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实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文,并颁布盟国最高统帅所需要的任何命令及采取盟国最高统帅所需要的任何行动,或者实行盟国代表为实行《波茨坦公告》的任何其他指令。” [《First Instrument of Surrender》1945-9-2:“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We hereby undertake for the Emper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successors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 and to issue whatever orders and take whatever action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or by any othe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effect to that Declaration.” ](中英文版来源见下)投降书中这些对《波兹坦公告》的承诺,实际上等于明确承认将台湾归还当时的中华民国。

而1951年冷战产物的《旧金山和约》的签署目的与背景,许多学者已作了详细、充分的解释,这里只简单的说,虽然当时49国代表在条约上签了字,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都没被邀请参加(更别说签署),而且,签约当天,参加和会的52个国家中,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签字。因为该条约是针对战败国日本,而主要战胜国中国与苏联都分别没参加与签字,所以其合法性是颇受质疑的。但在《旧金山和约》的第二章第二条B项仍规定:“日本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或译为“权利根据”)与要求。”[《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or called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2年,虽国民党已败退台湾,但在1971年失去在联合国的“代表权”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前),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签署的《对日和平条约》(或称《日华和约》)内容包括: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1941年12月9日以前中国与日本缔结之一切条约均归无效(注:包括《马关条约》);台湾与日本间关系,愿各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各项原则等;[《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2. It is recogniz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hic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e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4. It is recognis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虽然条约没有明确说“把台湾还给中华民国”,但是应该注意到《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条款》都已较明确的说明了台湾的归属问题,而且,《对日和平条约》的签约双方是中华民国与日本,并不是法国或是美国与日本,所以日本放弃了台湾澎湖,自然是由中国的政府来继承,更何况《马关条约》的签署是否“合法有效”还是个问题,作为“前台湾主权拥有者”的清朝政府的“取代者”要回台湾的主权,在法理上绝对是毋庸置疑的!再加上《对日和平条约》第10条非常明确规定:台湾及彭湖列岛的所有居民(包括从前的)都是中华民国的子民。(英文版来源见下)

所以,“台湾地位未定论”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这里,为了更好的说明台湾的归属问题,故意退一万步说,假设将台湾割让给日本的《马关条约》合法有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旧金山和约》及《对日和平条约》都没有说明台湾的归属,那么,日本在这个问题上就比美国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可是,在1972年9月29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取得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之后,它与日本国签署了毫无“法律争议”的《中日联合声明》,其第2条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这里的第8条也就是“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也更是:《开罗宣言》中的“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满洲(或译为东北四省)、台湾(或直译为福摩莎)、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如有兴趣也可参见中美的三个联合公报等条约)

如此清楚明白的国际条约、建交条约,岂有“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不知归谁”之谬理的存在空间?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PRC)与中华民国(POC)政府之争(及过去的国共之争),也只不过是双方在国际上的“代表权”之争,而并非“国家主权之争”,而至于是否要“公投独立”,成立“台湾共和国”,客观的讲,台湾人民的确有这个权力,但能否成功,能否获得国际社会某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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