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说,一九八三年他只做了两件事,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份子。对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人们对它的重要性和严重后果已经十分清楚,而且予以足够的重视了。但是,邓小平十分得意的另一件事,却受到了轻慢、甚至很少有人提它。实际上,这件事的重要性和对未来的影响,并不比另一件小。这一点,也许邓小平本人十分清楚,因而他才会将一个局部的刑事问题,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个共产党全力投入的政治战争相提并论。
我们不知道邓小平如此重视“严打”,是否由于他意识到这件事上有违法行为,所以必须提到一个足够的高度保护起来。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邓小平的压力下产生的“严打”法律,是严重的违宪犯罪行为。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像《刑法》这样重要法律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可是,八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邓小平的压力下,却对《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既时效原则进行了修改。
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刑法》在时效原则里规定了从旧从轻的原则。这就是说,对一个法律颁布以前的行为需要进行追究时,应该按原来的法律规定进行惩罚;但是,新的法律如果处罚较轻,则按新的法律惩罚。可是,邓小平逼迫下的人大常委会却实际上通过了新的时效原则,也就是从新从重的原则,将“严打”法令颁布的行为,按“严打”法令进行惩处。
在这个违宪的问题上,通过“严打”法令的全国人大常委们显然犯了渎职罪,但是,施加压力办成这件事的邓小平,也难逃其咎。谁全知道,邓小平实质上是中国全权在握的太上皇,那些人大常委们不过是他幕下操纵的傀儡,岂有傀儡有罪而操纵者逍遥法外之理?
二、“严打”的赫赫战果
西安有一个叫马燕秦的中年妇女,性颇风流,喜跳舞。“严打”以前,公安派出所曾经找过马燕秦,询问她的跳舞情况。马燕秦一口气讲述了数百个一起跳过舞的男女,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派出所的本意是吓一吓她,使她不要太招谣。他们没有想到马燕秦根本不顾脸面,既无法用损害名誉使她有所顾忌,又没有法律能够制约她,只好赔着笑脸将她送走。
八三年“严打”开始,警察们获得了尚方宝剑,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三百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山西日报》以整版整版的显要位置多次报导案情。这件案子由于太大,审理一时难以完结,躲过了“严打”最高峰,直到八四年才结案。有些知道内情的人说,如果高峰时判决,至少枪毙十几个人。就是躲过了高峰,还是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多得不值一提了。
三个死缓和两个无期徒刑全曾经和我同关过一间号子,我看过他们的判决书,也和他们一起讨论过这个案子,下面可以略介绍几句。
李兆胜,和马燕秦举办过两次家庭舞会,并有过一次性行为,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袁定之,是马燕秦女儿的朋友,由于坚决不承认和马燕秦有性行为,属态度恶劣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杨和风,举办过一次家庭舞会,邀请马燕秦等人跳舞,尤为严重的是还有在西安上学的洋学生参加,本人也不承认和马燕秦有过性关系,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马修士,多次参加马燕秦举办的舞会,判无期徒刑。
惠黎明,是自己筹组的乐队指挥,为马燕秦的舞会伴奏,判无期徒刑。惠黎明说,他对自己被判刑并不特别痛苦,因为还有一件更大的疚痛在他内心,他有一位好友,在文革期间逃到北韩隐姓埋名生活了许多年,而且成为北韩的功勋演员。但是,他的朋友对北韩的生活也甚感恐怖,惠黎明便在八二年写信劝他回来,和惠黎明一起以音乐为生,自然也参加了舞会的伴奏。马燕秦案子发生后,惠黎明的朋友绝望了,认定要想逃避恐怖,唯有逃离这个世界,便果断的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八九年底我离开监狱后,看见舞厅、家庭乃至大街上,全可以跳这样要命的舞,有的姑娘可以靠陪人跳舞过上优裕的生活。这使我想起了马燕秦。应该怨历史还是应该怨命运,对她开了如此残酷的玩笑?或许,这个问题永远说不清楚。但如果她怨的对象里有邓小平,我想是不会错的。中国政治的随意性十分大,像邓小平这样的人,说不定哪里根神经出点偏差,就会有许多马燕秦尸横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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