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证据无效 昆明法院照“自己的”判

发表:2003-10-0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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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到大陆投资,常因不可抗拒之人为因素导致投资事业中途停顿,徒呼负负。

来自台湾中部的家具商丁松彬于2000年决定前往大陆昆明投资,以180万人民币(合美金22万;台币735万)接收梁文源之杉豪公司,于2002年合法变更公司名为丰禾公司。

却在2003年六月接获通知,越洋经贸公司(代表人:周红霞)以原杉豪公司在1999年欠其450万人民币(合美金五十四万;台币一千八百万)为由,将丰禾公司告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起诉名称变更后的昆明丰禾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松彬,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出示证据无效 法官迳行判决

丰禾公司总经理丁建华表示,按大陆法律规定,原公司债务需有一了结资产才能出售,因此杉豪公司所有人梁文源先不但出具债务相关承诺书,并按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云南日报》做两次三十天的公告,要求杉豪公司债权人前来申报。

此经中国政府外经局文件批准,并认可债务由梁文源负责审批通过,而根据此文件,工商局也就在去年六月接受、办理相关资产转移和变更手续。

“当美国订单进来,也已经有扩厂的准备时”,丰禾公司却收到越洋公司的控告,基于之前杉豪公司债务已经由公开程序、并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前提下,丰禾公司准备各项公家批准文件,却在一审时败诉,并被判需如数赔偿。

●“打劫!” 中国司法黑幕非外人能破

“要赔的钱是180万的2.6倍耶”丰禾公司丁建华表示,他们在出庭前与庭长交换过意见,据其表示,判决关键在于原公司(杉豪)是否有无在报纸上登记公告,并认为丰禾公司证据确凿,应不会败诉。

丁建华说,“后来法官叫我们自己看判决书就知道结果了”,丰禾公司不但败诉,并需如数赔偿。

“在当时的公告期内,越洋公司并没有来申报过此债务,所以这笔债务,我从来没有见过。”丁松彬无法接受如此粗糙的诉讼程序。

“我拿到判决的第一个感觉是夜里走路遇到了打劫。”丁松彬先生并希望藉由媒体的曝光,让其他想投资大陆的人有所警觉。当被问及投资大陆前的风险评估,丁建华表示,成本、当地投资环境都有经过评估,他们也与大陆律师详细请教过,没想到还是掉进了坑,他表示,即使经过正式评估,这种可以拿出证据的诉讼案件,台商“怎么会想到是这样呢?”

●尚有其他受害者 当心“挟时人质”法

陪同出席的“台湾投资中国受害者协会”会长高为邦表示,一个台商是没有能力对抗以司法为后盾的共犯结构,希望媒体发挥舆论力量,使中共高层重视大陆司法的腐败;并于会中提醒台商需注意人身安全,避免中共的“挟时人质”法,以暴力逼迫台商汇钱赎人。

除了台湾商人投资大陆受到莫名迫害,高为邦表示,他亦收过其他国籍商人在大陆投资,却受到软禁、勒索等相关消息,“我们协会并没有打广告,可是他们竟然知道。”可惜的是,他们只留下只字片语,无相关联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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