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10月1日正式施行,适逢国庆黄金周,更多的新人也选择这一天走进了婚姻登记处,近日,却不断有媒体报道:"相对婚姻登记处的熙熙攘攘,各地婚检却门庭冷落"。
据《武汉晚报》报道,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婚前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武汉市有700馀人在这一天登记结婚,但无一到婚检室做婚前检查,而武汉市负责婚检的医生也得以在1986年实行强制婚检以来首次在国庆节得以休息。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在这个国庆黄金周,中国各城市皆出现了"热登记冷婚检"的一幕。
在南京,据市民政局统计,国庆长假七天全市共有2,084对新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该市定点婚检处却异常冷清,7天时间 竟然没有一对前往婚检;在烟台,九成多新人不愿婚检;在沈阳,据市民政局统计,10月1日当天,沈城有1,000馀对新人领取了结婚证,自愿叁加婚检的却寥寥数人;在徐州,新人398对婚检不足10对 ┅┅
反对者以此为据,认为之前的担心绝非多馀。"对婚检的规避,充分暴露了国人健康观念的幼稚。医学科普的现状以及国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过分地相信国人的"自觉性",是绝对要吃大亏的!"
而赞同者则针锋相对"无人婚检,更是负责婚检的卫生部门应当深思的:你们过去做的婚检工作,原来100%依赖于强制,一旦取消强制,竟然没有一个人理解你们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难道不令人觉得悲哀吗?卫生部门理应借此契机,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改进婚检工作。"
给民众带来更大冲击的是四川《天府早报》上周五关于《新娘疑患艾滋告不告诉新郎》的报道:"9日,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四川渠县女孩张丽(化名)和不知道实情的男友王瑞(化名)来到成都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这让替张丽检查的医院顿时陷入两难,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提供婚检结果,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人士表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前来办证的新人去做婚前检查。如果张丽和王瑞两人不提供婚检报告,而声明互相已经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的话,民政部门就无权不发结婚证给他们。
据悉,四川省人大为此已正式请示全国人大,希望通过法律程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这就再次将这场关于"婚检废存"的争论推向了高潮,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合法性更受到了质疑。"因为这个条例与当前有效的多项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冲突。"
据了解,婚前医学检查是通过全面体检及必要的辅助检查筛查出对婚育有影响的疾病,其中的指定传染病,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如今既然没有了婚检,又该如何识别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在第7条婚前保健服务中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新《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却没有要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这就造就了一个"两难"的局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就此表示,"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有了冲突该执行的显然是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则有此解释:"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式。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式性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但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不应当强制要求当事人婚检。"
有专家就认为:"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之前,不宜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做牵强的扩充性理解和解释,以证明"取消"了婚检。同时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做到合理又合法。"
婚检改"强制"变"自愿",无疑是公民权利得到更多的尊重,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如今看来,婚检争议不断以至引发法律冲突,可见新法例的出台草率不得,否则难免好心却做了坏事。
亚洲时报